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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9/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訂於海牙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四十六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公約自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起在多哥共和國和締約國之間生效,包括在多哥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生效。

上述公約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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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