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9/2010。
第一條——名稱:
1.定名:本會定名為“毅力文娛體育會”,中文簡稱“毅力文娛”。
2.英文名稱:“Willpower Cultural Recreation Sports Club”,英文簡稱:“W.C.R.”。
3.會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2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座15樓C座。
4.會員:本會是由自發組成的,推廣泰國拳擊以及其它各項文娛運動。運動愛好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第二條——宗旨以發揚武術精神;切磋武術;強身健體。
第三條——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監督之權;
3.有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會所設施之福利。
第四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會章;
2.執行決議;
3.團結各地朋友,關心和支持會務工作。
第五條——組織:
1.本會組織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修改會章,制定會務綱要,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等職責(每 年召開一次)。
2.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由若干人組成,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人數為單數,處理一切會務,理事會選舉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壹人,下設總務部、財務部及秘書處等工作組織, 各部成員由理事會互相選舉產生,由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
3.設常務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4.監事會推選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壹人及監事壹人,負責監察會務工作(人數以單數為限)。
5.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經費:會費由各界朋友,名譽會長,顧問及社會熱心人士贊助。
第七條——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田兆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0/2010。
1. 本會定名為“澳門綠色經濟協會”,中文簡稱“綠協”。英文名稱為:“Green Economic Association of Macau”,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Económica Verde de Macau”。
2. 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加強澳門綠色經濟產業聯絡,促進綠色經濟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商業大馬路99號南灣半島4座GF樓P室。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4. 凡從事和有意向投身於綠色經濟產業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正式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管理機構人數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每屆任期三年;
(2)制定或修改會章;
(3)選舉理監事;
(4)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 開特別會員大會。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全體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15.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2010。
第一條——名稱及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演藝評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ríticos de Artes Performativa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he Macao Critics Society of Performing Arts”,英文簡稱為“MCSPA”,是一個非牟利的文化團體。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菜園路615號泉鴻花園亮苑18樓C座。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團體,宗旨為加強表演藝術工作者與愛好者的聯繫,推廣多思考、多分析、多交流的藝術體驗,提升觀眾對表演藝術的參與度,鼓勵其對演藝作品作出積極回應 及提出意見;發佈及保存相關演出的記錄及評論,為澳門表演藝術的長遠發展締造理想的生態環境。
第四條——會員資格
熱愛寫作及對評論演藝活動感興趣,贊成及維護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及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成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4. 享有本會福利;
5.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
3. 積極參與會務或本會舉辦之活動;
4.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之權限為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履行 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4.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監事成員不可兼任。監事會之權限為監督理事會之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 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領導架構成員每兩年重選,重選可連任最多一屆。
第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條——本會得邀請知名人士或有相關藝術成就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擔任本會顧問。
第十一條——本會運作所需資源按實際需要在各會員同意下共同負擔。同時,可接受會員及熱心人士捐贈。
第十二條——本章程倘有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修改本會章程必須由會員大會通過或作出修訂。
第十三條——本會會徽如附圖所示。
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3/2010。
本社團中文名稱為“港澳發展政策研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Estudo da Política de Desenvolvimento de Hong Kong e Macau";英文名稱為“Development of Hong Kong and Macao Policy Study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愛國愛澳人士,推動“一國兩制"的貫徹落實和可持續健康發展,開展有利於澳門發展的政策研究和工作以及推動區域之間以至澳、台之間的相 互交流活動。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6號澳門金融中心6樓J室,經理事會決議可成立有助開展工作的相關部門和辦事處。
任何人士經其本人申請及由兩名會員推薦,並提交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參與會員大會會議及議決議案,進行選舉和被選舉。
一、實踐本會宗旨,遵守章程規定;
二、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事項。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違反本會宗旨;
(二)破壞本會聲譽;
(三)不履行本章程之規定或違反協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四)提前七天向協會申請退會。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利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時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 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但以下事項之決議應由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一)章程之修訂;
(二)會員資格之取消;
(三)會長、副會長之罷免。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以及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二、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三、議決、審查理事會所提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年度賬目,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核入會申請案;
(三)審議取消會員資格並提交大會議決;
(四)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大會議決;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並提交大會議決;
(六)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根據理事會建議,可邀請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顧問、學術顧問、研究員。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監察本會會務;
(二)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三)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本會之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籌募,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實體或機構之捐助或撥款,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本會舉辦活動之盈餘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一、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理事會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富利來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Fu Lei Lo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Fu Lei Loi Sports Club”,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氹仔拉哥斯街19號雄昌花園大廈第三座五樓R座,亦可根據理事會之決議遷至另一地點。
本會存續期不確定。
本會宗旨為:
一、倡導健康生活,推動大眾體育發展;
二、積極開展多元化大眾體育活動,增強市民體質;
三、共建團結和諧社會,創造健康、文明城市作出應有貢獻。
一、任何喜愛體育活動之人士,承認本會章程,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須繳納入會費,每年需繳納會費,連續兩年不繳納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投票權及被選舉為本會各機關之成員;
二、按照本會章程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種福利。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權益;
三、按時繳納會費。
本會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自全體會員組成,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由會長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召集書內列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有 權議決章程、規章及其修改,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兩名、秘書一名及財務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之職權是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促使遵守本會之宗旨。提交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
二、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管理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所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負責核查帳目及監督會務工作。
一、本會得聘請對社會有貢獻之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
二、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裨益之人士為本會之名譽顧問;
三、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任期與本會機關成員任期相同;
四、連續兩屆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者可成為本會之永遠名譽會長及永遠名譽顧問。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s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第一屆領導機關成員由本會籌備小組協定選出,第一屆理事會確認之。
理事會對本章程有解釋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為:澳門比較文化與美學學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是從事比較文化研究尤其是從事比較美學研究的學術交流,開展比較文化研究、比較美學研究的交流與合作;團結同人、有關學者以及愛 好者,開展文化交流和聯誼活動,為文化與美學的承傳和發揚光大,集思廣益,略盡綿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六街海洋花園百合苑十九樓C室。
第四條——凡有關之人士以及學者、以及愛好者等,承認本會會章,經會員介紹,填寫申請表,最後由理事會審核批准,在交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3、有權對本會之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退會之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以作備案;若會員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議決,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會章及執行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2、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團結互助,推動會務之發展;
3、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的行徑;
4、依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可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改選理監事;
2、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秘書一名;會長為會員大會召集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 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3、會員大會每年一次,在必要時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八條——理事會:
1、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總體人數為單數,分設各個部門;
2、理事會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議定工作計劃,處理日常會務,每季度開會一次;
3、理事會可邀請商界及社會名流擔任本會名譽職務以及顧問等。
第九條——監事會:
1、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數為單數;
2、職責是監察理事會之日常運作及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條——本會領導架構均三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會費來源:
1、會員交納會費;
2、接受社會贊助及熱心人士捐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本會定名:澳門溫州人商會,簡稱溫州商會。
英文名:Macau WanChaoIan Commercial Association。
2. 性質:本會為非牟利工商團體。
3. 宗旨:擁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加強澳門與中國大陸及世界各地的經貿往來,協助會員拓展澳門與溫州投資平台,為兩地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本會以 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為宗旨。
4. 本會會址: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154H南新花園第四座十七樓G座。
5.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願意遵守本會規章,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6. 會員:凡居住澳門及溫州地區年齡18周歲以上,承認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凡申請加入本商會者,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一名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審 核通過,批准為本會會員。
7.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並決定工作方針。
8. 會員大會: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
9. 理事會: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包括財務、秘書)其人數必為單數。
理事會之職權:執行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確保本會事務管理和呈交工作報告,制定本會會章草案及召集全體大會。
10. 監事會: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監事會之職權: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察活動等。
11.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架構內各成員任期三年,可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12.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可再聘任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可在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確認。
1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非常大會可由大會會長隨時召開,或由不少於半數之會員申請召開。
14.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
15. 會員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項決議需經半數以上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16. 本會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或私人捐贈,及公共機關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工作所需。
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龍騰粵劇團”,中文簡稱“龍騰粵劇團”。
第二條——宗旨:
本團為不牟利之粵劇團體,聯絡粵劇愛好者參與本地文化藝術活動為社會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1. 設於澳門啤利喇街43號利興大廈5樓B。
2. 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往任何地方。
第四條——會員資格:
所有本澳之粵劇愛好者均可申請參加成為會員,但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五條——會員權利:
凡本會會員有權利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之一切福利和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準時繳交會費。為會做義務勞動工作,發揚愛國愛澳精神,會員互相合作。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凡會員不遵守會章,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影響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一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二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會長負責領導及召開會員大會,會長在外事活動時是本會的代表,倘會長缺席時,由一名副會長暫時代其職務。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由五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暫代其 職務,理事會之職務為執行大會所有決議,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之報告,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例會,理事會成員任期為3年。
3.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組成。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任期為3年。
第九條——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費;
2.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3. 接受政府資助;
4. 舉辦各項活動服務的收益。
第十條——經費支出:
1. 本會日常開支及活動一切開支(須由會長或副會長簽署);
2. 會長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必須為會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對本會有一定貢獻之離職領導人,授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本章程經過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國中醫藥文化研究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 Culture Research &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第二條——性質:
本會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宗旨:
一、組織開展中醫藥文化學術研究;
二、推動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三、促進中醫藥文化傳播;
四、團結、聯繫相關團體、個人,開展中醫藥文化學術交流。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渡船街何光來巷4號威來大廈地下A座,經理事會議決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從事中醫藥文化相關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澳門居民和各國家及香港地區熱愛中醫藥文化的有資歷、學歷的人土,均可 申請加入,並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選舉與被選舉權;
3)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2)參與、協助及支援本會的工作;
3)每年繳納會費;
4)若當選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六個月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將由監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十條——本會領導機構為:全體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領導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民主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代任。
六、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前十五天以信件等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開會議通知書應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八、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
第十三條——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執行正、副會長,監事長的共同決定;
3)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日常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下設若干工作組,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四條——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權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日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六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1)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2)社會人士捐助;
3)政府機關資助。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穗協聯誼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12樓A-B座。
第三條──宗旨
1.加強澳門歷任廣州地區政協委員之間的聯繫,開展各種聯誼活動。
2.積極參與澳門和廣州兩地的交流活動,增進友誼,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歷任和現任廣州地區之政協委員為當然成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2. 關心本會會務工作,積極參加各項活動;
3. 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具審查理事會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修改章程及議決其他重大事項的職權。會員大會設會長一 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成員必須為單數,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第八條——本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作會務 報告、財務報告。
第九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及向會員大會作監察報告 。
第十條——本會之組織架構每屆任期為兩年,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的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二條——本會為一個非牟利團體,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公共實體的贊助及私人機構或社會人士捐贈。
第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內部管理規章及部門。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盡善之處,得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請並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互聯網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Internet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for Internet Research”,英文簡稱為“MAIR”。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以學術研究及推動本澳互聯網之發展為宗旨,以科學的方法、客觀中立的態度來研究互聯網及相關資訊傳播科技的使用和影響,同時會透過舉 辦或參與各種有關互聯網的推廣工作,與外地建立聯繫,增進交流,以提高科研學術水平及促進該領域之發展。
第三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20號地下,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選舉與被選舉權;
3)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2)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3)每年繳納會費;
4)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七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六個月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若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將由理監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九條——本會領導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領導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民主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創會會員為本會領導機構當然成員。
第十二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六、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之前最少十五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八、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三條——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執行正、副會長,監事長的共同決定;
3)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4)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組,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四條——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六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社會各界人士和機構之資助;
三、提供研究項目服務、出版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第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民意調查研究學會”,英文為“Macao Polling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PRA”。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以學術研究及推動本澳民意調查之發展為宗旨,以科學的方法、客觀中立的態度來研究及推廣民調,同時會透過舉辦會議或參與各種有關民意 調查的工作,與外地建立聯繫,增進交流,以提高科研學術水平及促進該領域之發展。
第三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20號地下,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 選舉與被選舉權;
3) 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2) 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3) 每年繳納會費;
4) 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七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六個月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若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將由理監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九條——本會領導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領導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民主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創會會員為本會領導機構當然成員。
第十二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 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 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六、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之前最少十五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八、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三條——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 執行正、副會長,監事長的共同決定;
3) 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4) 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組,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四條——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 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 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六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社會各界人士和機構之資助;
三、提供研究項目服務、出版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第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銅管重奏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Brass Ensembl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BEA”,以下簡稱“本 會”。
第二條——會址
1. 本會會址及郵寄地址設於澳門蓮莖圍6B號富豪閣地下B。
2. 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及郵寄地址可遷至澳門任一地方。
第三條——性質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銅管樂重奏團體,以推廣澳門銅管音樂和團結澳門銅管樂人士和團體為宗旨,透過排練、培訓及演出,促進銅管樂人士和團體互相學習和交流,服務澳門社會, 培養澳門音樂人才,創作以澳門為主題的新潮流音樂,填補澳門在銅管樂重奏的空白,為澳門建立完備的銅管重奏音樂資料庫。
第五條——會員的資格
1. 凡對銅管樂重奏或藝術表演有興趣,贊同本會會章,且同意遵守本會內部規章之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之會員。
2. 申請入會後須經理事會同意,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參與會員大會並可對本協會之運作提出批評、建議、讚許及質詢。
2. 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
3. 擁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所有演出、活動及交流等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章程、本會內部規章以及按時繳交會費。
2. 尊重及遵守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意見及決議。
3. 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演出、活動及交流等活動。
4. 維護本會之聲譽及合法權益。
第八條——會費
每月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訂定。
第九條——管理機關
本會的管理機關有: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權力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以選舉理監事成員及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與秘書,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2. 責任
(一)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
(二)通過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監事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
(三)選舉各機關之成員;
(四)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3. 組成
會員大會的組成如下: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互相推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權力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為本會之全權執行機構,對本會的行政事務作出決定,領導並執行。
2. 責任
(一)須每年提交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予會員大會通過。
(二)理事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促及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工作。
(三)理事會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3. 組成
理事會的組成如下:
(一)理事長一名;
(二)副理事長一名;
(三)秘書一名。
以上職位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權力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2. 責任
(一)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並提出有關質詢。
(二)負責審議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三)須每年提交就其監事活動所編制報告予會員大會通過。
(四)監事會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3. 組成
監事會的組成如下:
(一)監事長一名;
(二)副監事長一名;
(三)監事一名。
以上職位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由會員大會主席訂定,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情況下得召開臨時 會員大會:
1. 理事長、監事長、會員大會主席聯合提議;
2. 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原定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須於每半年舉行一次會務會議及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理事長訂定。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須於每半年舉行一次會務會議及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監事長訂定。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團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來自本團音樂會或其它活動的收入;
(四)其它收入。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正式生效,若有需要,則由會員大會負責修改之。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29號 ,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新財富(澳門)論壇組織」。
英文:New Wealth Forum (Macao) Organization。
葡文:Organização Fórum Nova Riqueza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堅持愛國、愛澳,維護一國兩制,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制,通過資本蓄勢產業構勢市場創勢等經濟新思維,透過理論探索,政策建議,輿 論引導等智庫創新工程,將澳門打造成東方會展之都及創投之都。
(二)本會為一非牟利之社團組織,團結本地企業友好及維護業界應有權益,促進澳門特區企業與國際資本市場之接軌,改善本地企業投資單一化,促進投資行業的經濟交流, 提升澳門特區金融服務體系素質,創造更佳的營商環境,培育新一代財經人才。
第三條——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為日常工作機構。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光輝集團商業中心4樓T、U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五條——凡於有關對本會提供協助及辦理新財富(澳門)論壇組織人士、或經本會領導層介紹及對本會有興趣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過本會理監事會通過接納,均可成 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五人、秘書一人。
第十一條——本會行政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重大決策事宜。
第十二條——本會輔助執行機構為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機構日常事務的管理。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果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 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vinte e cinco de Maio de dois mil e dez, se efectuou a alteração tot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蔡李佛拳聯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Cailifoquan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Cailifoquan Federation of Macau, China”,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1號利景閣海景花園5樓L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以尚武崇德立旨,廣結蔡李佛拳武術情誼;
二、團結澳門蔡李佛拳武術家,推動蔡李佛拳武術運動發展;
三、致力構建蔡李佛拳武術運動,達致和諧共進新局面;
四、提升澳門蔡李佛拳武術家的武術、文化新形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三、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四、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七條——一、會務機關: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召開:
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c)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聯名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三、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的一半,若無法達到半數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召開會議, 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二、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三、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四、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會務機關成員。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決議:
一、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會成員之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一、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二、招收會員;
三、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四、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五、委任本會代表;
六、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七、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八、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他機關的。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二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二、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三、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七條——本會得使用會徽,會徽式樣由理事會訂定。本會會徽樣式如下: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vinte e 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dez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ujo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精準體育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Desportivo Cheng Chon”
英文名為“Cheng Chon Athletic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發揚中華傳統文化,弘揚體育文化及精神,發展及構建和諧社會。”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1樓A、B座。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 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 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 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 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自刊登政府憲報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1/2010。
第三條——凡在澳門(氹仔、路環)經營之交通運輸業團體、商號、僱主,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五條第1款——凡年滿十八周歲的人士,不分國籍、信仰、行業和職業,認同本社團之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十條第1款——會員大會為本社團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和任免,任期三年,由就職日起計,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第2款——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均可進行會議,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並可作出有效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從事博彩業相關車輛之職工,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quatro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澳門青年文化創意協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seis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dez.
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舉行之澳門青年文化創意協會會員大會中,通過决議,更改本會會址及更改章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更改本會會址及更改章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更改後條款如下:
第三條——會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3樓。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執行委員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 向執行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執行委員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 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執行委員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執行委員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會長每屆任期三年 。
第七條——執行委員會:
(一)執行委員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執行委員會設總幹事一名,副總幹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執行委員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執行委員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執行委員會成員提名,獲執行委員會通過後以執行 委員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執行委員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執行委員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 年度報告;稽核執行委員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Fong Kin 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