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0

刊登日期:

2010.6.30

版數:

7224-722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巴波沙校舍設施設計工作”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雅爾高建築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巴波沙校舍設施設計工作”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9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0

    刊登日期:

    2010.6.30

    版數:

    722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訂公共體育設施網絡團體租場管理系統開發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公共體育設施網絡團體租場管理系統開發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9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0

    刊登日期:

    2010.6.30

    版數:

    722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售票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私營機構 :
  • 廣星傳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星傳訊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售票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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