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10

刊登日期:

2010.6.23

版數:

7030-7031

  • 委任若干組織的領導人或代表及若干名人士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2/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廢止九月十四日第65/92/M號法令。
  • 第9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以替代另一委員。
  • 第6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
  •  
    相關類別 :
  • 青年事務委員會 -
  •  
    相關組織 :
  • 澳門童軍總會 - 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 - 澳門中華總商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 澳門福建青年聯會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澳門廠商聯合會 - 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 - 澳門基督教青年會 - 澳門青年聯合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五)項和(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組織的領導人或代表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童軍總會;

    (二)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

    (三)澳門中華總商會;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五)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六)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七)澳門福建青年聯會;

    (八)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九)澳門廠商聯合會;

    (十)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

    (十一)澳門義務工作者協會;

    (十二)澳門基督教青年會;

    (十三)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

    (十四)澳門天主教教區;

    (十五)澳門青年聯合會。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潘志明;

    (二)霍麗斯;

    (三)楊祖羅;

    (四)藍中港;

    (五)關志輝;

    (六)惠程勇,任期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九日止;*

    (七)雷民強;

    (八)吳文源;

    (九)劉政。

    * 請查閱:第9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10

    刊登日期:

    2010.6.23

    版數:

    703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博物館及觀音蓮花苑提供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系統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鏞記行通訊器材工程”簽訂為澳門博物館及觀音蓮花苑提供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系統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9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10

    刊登日期:

    2010.6.23

    版數:

    703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印度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協議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Durga Das Publications Private Limite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印度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9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10

    刊登日期:

    2010.6.23

    版數:

    7032-7034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衛生局支援及一般行政副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81/99/M號法令 - 重組澳門衛生司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鑒於根據第81/99/M號法令第五條規定,衛生局設有支援及一般行政副體系,由一名副局長領導;

    鑒於一般法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的制度適用於衛生局人員——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因此第15/2009號法律所述的制度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訂定的補充規定適用於該局人員;

    鑒於衛生局支援及一般行政副局長Maria Terezinha Yu學士因申請退休而需卸任職務,因此衛生局副局長一職出現空缺;

    考慮到衛生局的職責,該職位不宜懸空,因此有需要盡快填補空缺;

    鑒於何鈺珊擁有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學位——國際關係、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士學位、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士學位、澳門東亞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

    曾在前海島市市政廳擔任行政廳廳長、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及在廉政公署擔任廉政專員辦公室主任職務而表現能幹,具有適合擔任有關職位的專業學歷及工作經驗;

    根據其之前的卓越、盡責及勤奮的個人及工作表現,被認定具有能力擔任衛生局支援及一般行政副局長一職。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參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一)項的規定,並根據第81/99/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按照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鈺珊碩士為衛生局支援及一般行政副局長,自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被委任人是出任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所指附表所載衛生局人員編制設立的職位。

    三、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衛生局的預算承擔。

    四、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

    委任何鈺珊碩士擔任衛生局支援及一般行政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衛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何鈺珊碩士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衛生局支援及一般行政副局長一職。

    學歷 :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國際關係;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士;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士;
    ——澳門東亞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專業簡歷 :

    ——1989年2月進入公職,並自1989年7月起在財政局任職高級技術員至1994年5月;
    ——1994年6月至1999年1月任職前海島市市政廳行政廳廳長;
    ——1999年1月至1999年12月任職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
    ——1999年12月至2009年12月任職廉政公署廉政專員辦公室主任;
    ——2009年12月至今任職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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