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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麗鑽替代盧麗卿擔任禁毒委員會委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應鄭炳樞的要求,解除其擔任禁毒委員會委員之職務。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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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

(二)同善堂代表莫均益;

(三)母親會代表李李燕馨。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仁慈堂代表飛安達;

(二)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林雪萍;

(三)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劉詠詩;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梁偉峰;

(五)澳門明愛代表潘志明;

(六)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代表尹偉儀;

(七)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代表朱明霞;

(八)陳明金;

(九)關鋒;

(十)劉羨冰;

(十一)黃顯輝。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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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T. Intrareps”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印尼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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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