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麗鑽替代盧麗卿擔任禁毒委員會委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應鄭炳樞的要求,解除其擔任禁毒委員會委員之職務。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相關組織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
(二)同善堂代表莫均益;
(三)母親會代表李李燕馨。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仁慈堂代表飛安達;
(二)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林雪萍;
(三)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劉詠詩;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梁偉峰;
(五)澳門明愛代表潘志明;
(六)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代表尹偉儀;
(七)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代表朱明霞;
(八)陳明金;
(九)關鋒;
(十)劉羨冰;
(十一)黃顯輝。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T. Intrareps”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印尼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