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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訂於海牙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四十六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公約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在佛得角共和國和締約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佛得角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生效。
上述公約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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