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0/2010。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澳門版權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opyrigh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CAOCA”。
第二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熱心版權事業的團體和個人,致力於版權保護,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5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A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團體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再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常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程和財政收支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1/2010。
第一條——本院名稱為“中國玉文化研究院”,英文為“Chinese Jade Culture Institute”,英文簡稱為 “CJCI”。
第二條——本院宗旨為:依託澳門獨特的地域、人文和體制優勢,向中外來賓集中並常年展示五千年中國玉文化,促進中國玉產業發展。
第三條——本院性質及目標:
1. 本院為非牟利之社團;
2. 本院將在澳門打造全球唯一認定最準、誠信最高、規模最大的玉品鑒定與展示基地;
3. 通過提供全方位的鑒定、展會等服務,在澳門形成新的產業增長點,促進澳門社會與經濟發展;
4. 通過開展對紅山文化和中國歷代玉文化的研究,提高玉品鑒定水平;
5. 通過開辦鑒定教育教學,培養澳門鑒定人才。
第四條——本院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5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A座。經本院理事會決議,本院法人住所設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五條——凡承認本院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院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院會員。
第六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院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 參加本院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七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院章程,執行本院決定,維護本院的合法權益。
(二) 繳納會費,完成本院交辦的各項工作, 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八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團體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 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 嚴重違反本院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院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九條——本院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再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常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程和財政收支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院長一名,副院長若干名。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院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院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本院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本院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為“澳門湖北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將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規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海內外組織有關政策以及個人自願參加、協助的非牟利性組織,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發揚愛國愛澳愛鄉、關心社會建設、支持國家統一大業之優良傳統,聯絡澳門會員與湖北的各項交流,配合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服務社群,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文明與進步。
第三條——本會是由社會各界有識之士自願組成。
第四條——本會地址:澳門馬場大馬路479號永添新邨第一期3樓S座。
第五條——本會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不牟利社會團體相關規定,接受相關會員、團體、機構的捐贈用於公益活動,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舉辦和資助與兩地有益的各項活動。
第七條——凡是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均有權利提出申請加入本會,並凡在湖北接受過教育、或投資、工作過、或與湖北有密切聯繫的人士均可提出申請,即可成為永久會員,經選舉或其它程式成為本會榮譽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或相關榮譽稱號。
第八條——立足澳門、協助海內外華人、社會人士舉辦各種交流活動。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其中一人為常務副會長。
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 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2、 決定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3、 推選理事會成員三人,其中二人可由副會長兼任。
4、 推選監事會成員三人(即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
5、 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十條——會長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常務副會長兼理事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副會長主持召開,但須提前15天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能召開,會長、副會長之任期為三年。
第十二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其中一名副理事長兼秘書、另一名副理事長兼財務),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若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執行大會所有決定。
2、 規劃本會與湖北省各地交流各項活動安排和執行。
3、 負責接待湖北省有關領導來澳的各項活動接待。
4、 監督會務管理,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5、 負責本會日常會務有制定本會相關發展方略。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長臨時召開。
第十五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六條——監事會其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2、 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3、 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七條——本會聘請湖北省政協在澳常委為榮譽會長,聘請湖北省政協委員為名譽副會長,聘請湖北省其他地市政協委員為榮譽常務理事,聘請湖北籍或與湖北有密切關係的知名人士、企業家為本會名譽會長。
第十八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九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積極參與本會有關開展的公益慈善活動;積極為湖北省的建設建言獻策,貢獻出力量。
第二十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二十一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退還。凡本會會員連續超過三次或以上未經本會同意無理不參加本會之有關會務活動,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二十二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1、 會員及自發性資助。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二十三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四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一)社團名稱為:“澳門文化藝術人聯合總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ulture and Artists General Federation”(以下稱協會)。
二)總會總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5樓T座,為實現宗旨,總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宗旨
總會宗旨為推廣有關文化/藝術之活動及與各地區及國家的文化/藝術界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文化/藝術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一)總會會員可分為五類,即:
a)普通會員
b)會員
c)團體會員
d)資深會員
二)總會會員資格如下:
a)普通會員:協助總會工作、為總會提供服務並能認同總會宗旨的個人或團體均可成為普通會員;
b)會員:需由理事會審批,符合資格並認同總會宗旨者方可成為會員;
c)團體會員:公司、社團和其他組織可根據理事會所訂之標準並認同總會宗旨的團體被接納為團體會員;
d)資深會員:對總會有突出貢獻者通過理事會的審批方能成為總會資深會員。
三)所有會員均全免費。
第四條——總會會員擁有下列權利:
一)除普通會員和會員外,其他會員均有權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選舉或被選為本會理事;
二)參加總會舉行之所有活動;
三)推薦新會員加入本總會。
第五條——總會會員具下列義務:
一)隨時遵守本章程和總會各部門的合法決議;
二)熱心執行總會指派的任務;
三)促進總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第六條——一)普通會員和會員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力,但沒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投票權,並且不能成為理事會之成員。
二)團體會員有權委派一位全權代表,該代表可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同時有權委派兩名代表參加總會為會員舉辦之一切活動。
第七條——一)申請各類會員資格,需根據理事會所訂之規則,向理事會遞交一份書面申請。
二)理事會是否接納任何申請有絕對決定權。必要時,可在決定前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條——退會
一)會員退會時需向總會講明退回原因方可退會;
二)如遇下列情況即喪失會員資格:
a)書面向理事會要求退會;
b)其行為有損總會聲譽及形象者。
三)經理事會提出由理事會決定,任何違反法律和章程條例、損壞會員形象,或不遵守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議案的會員、普通會員和團體會員,視情節輕重,理事會可能會對其給予不同程度的警告、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此決定需由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有關會員有權於通過後十日內向理事會提交書面上訴,如不提交者作棄權論。
四)會員大會通過的開除決議為最後決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和副會長若干人,並為總會擔任禮節上代表的職務。
第十條——一)社會知名人士,或對文化藝術有貢獻者可授予“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或“顧問”。
二)以上職銜是由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會員提名,並須有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授予。
第十一條——一)總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上述之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
三)總會各機構的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第十三條——一)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組成。
二)會長之權限為領導大會的工作和主持大會。
三)根據被選的順序,副會長之權限為當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代行會長職務。
四)繕錄大會之會議記錄屬秘書長的權限。
第十四條——一)會員大會須在一年之首季舉行。具體時間、地點由主席團決定。
二)上述之會員大會名為周年會員大會,其議程須審核與核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的“資產負債表”、“年度會務報告”和“賬目報告”。
第十五條——特別會員大會須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之三有投票權之會員之要求,而該要求須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
第十六條——一)會員大會須由主席團會長在最少八天前通知會員。
二)通知應具有會議之確定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的會議議程。
第十七條——一)每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有不少於半數有選舉權之會員所組成。
二)到開會時間,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會員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到時則人數不論。
三)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的過半多數票通過。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四)若涉及本總會章程的修改或解散本總會的提議,則分別需要有出席會員或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決議通過。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一)選出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二)制訂總會指導方針;
三)討論、表決和核准修改總會章程和內部規列;
四)以不記名投票選出總會領導成員;
五)議決將“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和“顧問”名銜頒予對總會做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六)審議與核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的“資產負債表”,“年度會務報告”和“賬目報告”。
第十九條——一)總會的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長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各成員的委任方式為:在會員大會上,從有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若干名。
二)理事會從其成員中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長若干名。
三)如理事會任何一名成員因長期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由其餘理事共同挑選會員一人填補空缺。
第二十條——一)理事會大會須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不少於四名理事之要求而舉行。
二)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三)作出決議之法定人數不得少於理事會成員之半數。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文化藝術有專業知識或貢獻之總會會員或非會員以咨詢資格參加會議。
第二十一條——一)理事會之權限為創造條件實現本會之宗旨。
二)理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通過總會之內部規章;
b)簽訂總會所需之合約及各項文件;
c)制定及向周年會員大會提交周年報告、財務報告及下一年度之活動計劃;
d)進行各類必須的和適當的工作以推動總會的宗旨;
e)在法庭內外擔當總會的代表;
f)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g)管理總會的財物;
h)領導和組織總會的活動;
i)對入會申請和開除會員會籍等事項進行表決;
j)當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k)任命及協調各委員會和工作小組;
l)對總會加入本地、區域或國際相同性質之組織作出決議;
m)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n)在會內設立各項部門。
三)總會的簽名方式為由會長、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其中二人簽署。
四)理事會所有的變更決定也必須經過會長同意。
第二十二條——一)監事會的權限為監督總會的工作,監事會由三名會員組成,分別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組成。
二)監事會之成員應由會員大會從有選舉權之會員選出。
第二十三條——一)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應監事會中任何一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二)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四條——一)監事會之權限為熱誠地按法律及章程執行監察。
二)監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對理事會之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如各成員一致通過,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但其成員在理事會中無表決權;
d)在適當時檢查本會賬目及證實資金平衡。
第二十五條——一)總會之經費可有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負擔。
二)經常性收入:
a)會員捐贈;
b)總會產業收入,銀行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三)非經常性收入:
a)對總會的補助金;
b)其他收入,如總會獲得之捐贈或遺贈。
四)總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擴展及執行本會之宗旨,此外,不能將基金任何部分直接或間接以股息,獎金,或其他形式轉交予總會會員。
五)上款不包括支付薪金給予為總會服務之職員,雜物員及會員,並不能阻止歸還經雙方同意之合理利息予暫借款項給總會之會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多數成員批准,但經常性管理開支可由會長、代會長或有書面授權證明之專責人員批准,至於授權事宜,有關人士須以書面通知其餘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須以總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此戶口之使用,須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其中二人簽署。
第二十八條——總會有需要時刻聘用專業核數師。該核數師之報告書將由監事會呈交每年之會員大會公佈。
總會各機構的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九條——倘對本章程或內部規章的適用有任何疑問,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三十條——一)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上款所述的大會決議必須獲具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一)《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列出的任何一種原因,均可稱為消滅總會的理由。
二)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總會結算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聲色藝音樂文化協會,簡稱為聲色藝協(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組織,為豐富本地音樂文化藝術及創作,娛樂生活,逐步提高藝術水平、聯繫及團結所有熱愛音樂文化的朋友加入本會,共同發展。
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9號忠賢閣5樓。經會員大會同意,本會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依照及根據本會會章制訂之規例處理本會一切事宜。
本會之財政及行政年度由每年之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完結。
不限年齡、性別,只須對音樂文化藝術有興趣者,經申請並得到理事會批核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可請任對社會有貢獻之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會費由理事會決定。
1. 有選舉權;
2. 有被選舉權;
3. 在會員大會中有發言、投票及撤銷本會議案的權利;
4. 可參與所有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5. 可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
6. 有退會及介紹朋友入會的權利;
7. 可列席理事會的常務會議。
1. 遵守本會會章;
2. 按時繳交本會會費;
3. 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4. 盡力協助本會理事推行會務。
若會員進行有損本會名譽之行為,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可褫奪其資格,並保留法律追究權。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凡有關選舉、罷免及修改會章之議程、理事會全年計劃及報告,於會員大會討論並進行議決。
1. 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具體時間及地點則由會員大會主席決定;
2. 凡召開會員大會須於三十日前以書面或電郵通知,並附議程;
3. 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未達三分之二,會員大會須於半小時後舉行,屆時則人數不論;
4. 特別會員大會須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要求方可召開。
1. 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大會文書作會議紀錄;
2. 決議由出席者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3. 若贊成票與反對票數相等,會員大會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之執行機關,負責細則性議決本會之一切會務。
理事會之成員任期為三年度,可連任一屆。
理事會人數最少為七人,總數須為單數。
1. 理事長一人
2. 副理事長不少於二人
3. 財政
a 處理本會財政事宜;
b 每年度須向會員大會提交財政預算案,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方可生效;
c 於任期屆滿時須將任內收支款項詳列報告,各項收支須具正式收據或證據。
4. 秘書長
5. 理事若干人
1. 選舉形式為委任制,並以直接或保密形式進行,選舉結果必須向外公佈。
2. 獲多數有效票的參選組別為新一屆內閣。
凡議案之訂立,須經三分之二或以上參加投票之理事同意才能通過,且必須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時才可作出決議。
1. 理事之辭職須於三十天前通知理事會,並於三十天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進行補選;
2. 若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皆出缺時,由會員大會於一個月內進行選舉,選出新內閣。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之工作,其成員數目為單數,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
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人,並設監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
1. 監察理事會之報告、財務預算及會務運作並提出意見;
2. 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其成員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3. 有權審核本會帳目。
理事會是本會會章唯一的解釋機構。
1. 本會會章之修訂草案由理事會草擬,並由會員大會通過。
2. 本會會章之修改須依據澳門有關法例規定。
會費及熱心人士捐助等。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廣播電視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電大澳門校友會。住所設於澳門連勝街93號仁昌大廈6樓A座。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性的校友聯誼團體,由電大澳門校友組成。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弘揚愛祖國、愛澳門、友愛互助之精神,促進澳門社會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二)發揚電大優良傳統,加強校友與母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增進友誼,協力支持母校發展;
(三)開展有關聯誼或協作的社會活動,搭建溝通平台,推動珠澳兩地的民間交流與合作;
(四)宣導終身學習,分享資源,創新理念,致力提升會員綜合素質和競爭力。
第四條——凡在包括珠海電大在內的全國電大系統參加過各種層次的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澳門居民和在澳門獲得合法務工資格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承認本章程,由本人向校友會辦公室申請,獲得本會理事會批准的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大會之權限: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一)產生本會機構組成成員時,享有推舉權和被推舉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計劃及重大問題;
(三)提出修改《電大澳門校友會章程》建議,解釋本會章程;
(四)對本會開展的各項工作享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母校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刊物和資料;
(七)退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關心本會工作,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關心母校發展,積極協助學校在澳門開展各項活動;
(四)積極向本會刊物投送稿件。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必要,經理事會提議,大會會長同意,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九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理事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理事由會員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的,由會長徵得理事長同意召集。而選新產生一屆理監事前必先得已確認之書面,信函提前十至十五天通知會員知悉。
第十條——理事會職責:
(一)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二)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但其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四)推薦會長、副會長人選,商定下屆理事會理事名額分配。
第十一條——珠海市廣播電視大學校長為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工作。副理事長在珠海電大校領導和校友中推舉產生。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理事會日常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設立校友會辦公室,負責處理本會及本會分會、會員和會外人士的聯繫事宜及本會日常工作,負責珠海電大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和團體的交流訪問等事宜,收集有關校友資訊等。校友會辦公室由理事會領導,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四條——本會設立榮譽會長一名,名譽會長若干名。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由理事會聘任。
本會設會員大會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人選由理事會推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監事由單數成員組成,監事由會員選舉組成。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監事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兩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責為監督理事會和校友會辦公室工作,監督本會財務收支,維護會員權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
第十八條——會費由會員自願繳納,繳納時間為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第十九條——本會資產和經費來源包括珠海電大資助的經費,社會人士及校友的捐贈、捐助,會員繳納的會費,在依法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向社會提供服務獲得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以及以上經費所得利息等。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只能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活動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賬務委託珠海市廣播電視大學財務室代管。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經費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澳門相關的法律法規,接受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經費來源於國有資產及社會捐贈、捐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本會資產和經費。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定期向會員大會公佈資產、經費使用狀況。
第二十五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六條——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改的章程,由校友會辦公室在十五日向有關部門報請審核、批准。
第二十七條——本會在發生不可抗拒的因素必須終止時,由理事會作出終止決定,在辦理完結相關法律事務後終止本會活動。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六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2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社團名為“澳門中草藥生物科技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係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中心之宗旨為致力推動本澳中草藥生物科技產業的發展,培育產業人才,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並以科學、先進及務實的態度開展澳門中草藥生物科技之研究。同時,加強與海峽兩岸中草藥生物技術專業人士的聯繫與合作,為本地區學術與經濟的發展提供技術性協助。此外,以澳門為平台,加強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聯繫、合作和交流,推廣和普及中草藥生物科技研究、開發技術的培訓工作,促進技術與經濟的結合。
中心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座。經理事會決議,可成立有助中心工作開展之辦事處。
任何人士經其本人申請,及由會員推薦,並提交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中心會員。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三)優先享用中心所提供之服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本章程;
(二)尊重中心及其他會員;
(三)參與中心活動;
(四)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中心要求之工作。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提前七天向中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中心作出之有效決議。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中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根據章程進行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之補選;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聽取理事會關於本中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五)議決章程之修改;
(六)議決中心之解散。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名,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必為單數。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主席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會長)一人、副理事長(副會長)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中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中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接納及開除會員;
(三)購入、賣出、抵押、承租、出租或以任何方式出讓中心的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
(四)借入貸款;
(五)委託代表人代表中心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六)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七)行使法例及章程賦予之其他權限。
三、理事會成員之責任:
(一)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
(二)發揮領導、策劃等職能,推動會務發展。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中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員、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
五、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理事會亦負責中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開除會員。
理事長(會長)有以下權限:
(一)經會員大會同意,理事長(會長)及副理事長(副會長)可於訴訟程序內或外代表中心;
(二)領導及協調理事會之工作,召開及主持有關會議;
(三)督導決議之正確執行;
(四)行使章程及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一)除本章程規定的權限外,一般事務由理事長(會長)或副理事長(副會長)對外代表本中心。
(二)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會長)或經理事長(會長)授權之理事會代表人與理事會委任之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中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監察本中心會務和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十五天內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中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以下為中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中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一、本中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中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中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二零一零年六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四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1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一號,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中華弘揚關公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Guan Gong Culture”,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運作,會址設於澳門爹利仙拿姑娘街37號廣悅華庭26樓B座。
第三條——本會的創辦宗旨為:
a)宣揚關公的忠孝節義精神和「讀好書、說好話、行好事、作好人」的格言,倡導人們恪遵五倫八德、四維綱常之文化古禮;
b)促進世界各地關公信仰團體的聯繫、交流和合作,以發揚及承傳中華信仰文化;
c)促進本澳社區之愛國愛澳愛民精神;
d)推動本澳各方面的和諧及持續發展;及
e)推動本澳社區關心社群、服務貧苦的助人精神,倡導社會公益事務之參與。
第四條——一. 凡年滿十八歲,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人士,及得到一名會員推薦,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 會員分為榮譽會員、普通會員(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三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該等會員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普通會員未具有在會員大會上發言、表決議案、參選角逐機關職務及投票選舉之基本會員所享有之權利,凡入會超過三年之普通會員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成為基本會員,享有基本會員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各項義務:
a) 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
c) 維護及設法提高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d)定期繳交會費及各項費用。
第六條—— 一. 基本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a) 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退會權;
d)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及
e)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榮譽會員不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但享有所有基本會員之權利。
三. 普通會員享有除本條第一款第a)項、第b)項和第e)項權利以外基本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獲四分之三與會理事議決通過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予以警告或中止享有上條權利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即中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第十條—— 一.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二. 各理、監事會的獲選成員,若連續三次未有合理解釋而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即作自動退職論;理事會應於上述有關連續缺席情況出現後的兩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為有關職務進行補選。
第十一條——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所組成。
二.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由主席(或稱會長)、副主席(或稱副會長)以及秘書各一名組成。
三. 常年大會每年一次在第一季內召開,日期由前一次之會員大會決定,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
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二條—— 一.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十四天以掛號信、傳真、電郵或手機短訊將訊息傳達到會員所登記的聯絡地址、傳真號碼、電郵地址或手機號碼、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行召集舉行會議。
四. 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五. 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八.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三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 包括:
a) 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c) 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
e)通過聘請或邀請社會賢達及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的榮譽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協助本會的發展;及
f)解散本會。
第十四條——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一.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餘為理事。
二.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並可按實際會務需要而聘用職員若干人以處理日常的會務。
三. 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下設若干職能部門或委員會,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十六條—— 一.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
行會議的日期前七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 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五.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七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理事會的權限尚包括:
a) 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e)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f)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g)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h)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i) 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j) 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及
l)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和管理工作;
c)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九條——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 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一條—— 一.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 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三.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 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f)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g)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及會長聯簽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一.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 的捐助。
二.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b)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c)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d)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及
e)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一.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二.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之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六條—— 一. 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 件: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 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 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 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處理;
六. 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 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布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一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零年六月四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8/2010。
第一條——維持不變。
第二條——地址:澳門東望洋新街23號美利閣12樓F座。
第三條——維持不變。
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9/2010。
第一條——維持不變。
第二條——地址:澳門東望洋新街23號美利閣12樓F座。
第三條——維持不變。
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Cristã Evangélica Santidade em Macau», em chinês“澳門基督聖潔福音堂”, em inglês «Holiness Evangelical Christian Association in Macau» é uma organização, privada e religiosa sem fins lucrativos, com prazo de duração indeterminado, constituída com ilimitado número de membros, independentemente de idade, sexo, cor, raça e posição social, e que tem a sua sede na RAEM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a Avenida de Guimarães Nam Ou Garden bloco 1, RC H, Macau, e que se regerá pela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na RAEM, pelo presente estatuto e o regimento interno por ela adoptado.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中文名稱為“澳門東南教育促進會”,拼音名稱為“ Ou Mun Tong Nam Kao Iok Chok Chon Wui”,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poio à Escola Tong Nam de Macau”。
會址設於白鴿巢前地5-7號(Praça de Luís de Camões, n.º 5-7, Macau)。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的教育機構,是私立教育機構東南學校中學、小學、幼兒教育之持牌實體,本會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登記編號1143。
第三條——本會以畢漪汶校長的愛國、愛澳、愛校、愛生的辦學精神,確保學校各部的運作,促進校務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的所有會員由東南學校行政人員及有關人士組成。
第五條——會員大會由行使會員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超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以簡單多數通過決議。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十天通知。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負責日常會務,監事長監察日常會務,理事會和監事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七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
(2)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4)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有以下的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具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九條——會員有以下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理事會的議決;
(2)參與會務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互助友好合作,盡力維護本會的發展及聲譽;
(3)促進東南學校的發展。
第十條——理事會由9至17人的成員組成,數目為單數。理事任期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設秘書、宣傳、教育、聯絡及財務等職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權限
(1)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4)審議通過東南學校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預決算;
(5)任免東南學校正、副校長。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由3至7名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會設秘書、稽核等職務。任期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權限
(1)監察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之執行;
(2)財產查核;
(3)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機構,可接受捐贈,捐贈撥入本會基金。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2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交響樂團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Orquestra Sinfónica Jovem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Symphony Orchestra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31號華隆工業大廈二樓AB座。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培養和發掘本地青年及音樂人才,特別是為青年提供樂器演奏訓練和固定的集體演奏學習環境。
第三條——凡有意推動青年學習音樂的社會熱心人士、音樂的愛好者或有意學習樂器演奏和參予樂團演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並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除正式會員外,本會還設立客席會員,以便符合上述條件的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與。
第四條——正式會員之權益:
1. 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2.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五條——正式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3. 繳納由理事會訂定之入會費及按時繳交年費。
第六條——客席會員除不享有第四條第1款及第2款的權益外,其餘權益及義務與正式會員相同。
第七條——本會設立下列榮譽贊助人、榮譽會長、贊助委員、名譽顧問及名譽音樂總監:
1. 榮譽贊助人:恭請現任及歷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榮譽贊助人;
2. 榮譽會長一名: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邀請;
3. 贊助委員會:
a. 贊助委員會設委員會主席一名,委員若干名;
b. 凡對本會在資源、專業及作出支持等方面有貢獻者,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邀請,可成為贊助委員會委員;
4. 名譽顧問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邀請;
5. 名譽音樂總監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邀請。
第八條——上述職位的任期,除會員大會有相反的決議外,為無限期。
第九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及其成員的任期如下:
1. 本會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審批委員會及監事會等組織架構;
2.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首屆審批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該委員會成立日開始至當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結束日止,隨後各屆的審批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與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同步,審批委員會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 會員大會由正式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2. 會員大會的權限:
a. 製訂、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b.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審批委員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c. 通過理事會關於聘請榮譽會長的建議;
d. 通過理事會關於聘請贊助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的建議;
e. 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f.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g.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h. 通過或修訂議程所載的事項。
3. 會員大會的運作:
a.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持及召開。應理事會、審批委員會或監事會的提議或全體正式會員的四分之一或以上的書面要求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b. 會員大會召開的有效性取決於出席人數為全體正式會員人數的一半或以上,但當召開會議的時間已到而出席人數仍未達法定要求時,則會議可延後一小時召開,屆時只要出席人數達全體正式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則會議有效;
c.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人數的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對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需獲全體正式會員人數四分之三的贊同。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四至八名組成。其組成必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2. 理事會之權限:
a. 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b. 管理青年交響樂團;
c.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d. 向會員大會提出關於聘請榮譽會長、贊助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的建議;
e.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f. 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g. 執行本章程第十七條所指的內部規章。
3. 理事會之運作:
a. 理事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理事長主持及召開。如遇特殊情況,應理事長或三名或以上理事的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b. 理事會召開的有效性取決於出席的理事為全體理事人數的一半或以上,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的多數票。
第十二條——審批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 審批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及委員二至四名,其組成必須為單數。審批委員會的成員必須從贊助委員會的委員、會員大會主席或副主席或監事會的成員中經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必須最少有一名贊助委員會的委員、一名會員大會的主席或副主席及一名監事會的成員;
2. 審批委員會之權限:
a. 審議及通過由理事會提交的,按本章程第十七條由會員大會訂定的理事長及理事會權限的內部規章所載的範圍以外的事項;
b. 當審批委員會及理事會出現異議時,由會員大會作最終裁決;
c. 審批委員會只有審批權,沒有提案權。
3. 審批委員會之運作:
a. 審批委員會每季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持及召開。如遇特殊情況,應理事會的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b. 審批委員會召開的有效性取決於出席的委員為全體委員人數的一半或以上,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委員的多數票。
第十三條——監事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組成;
2. 監事會之權限:
a. 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b. 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及對審批委員會決議的執行;
c.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3. 監事會之運作:
a. 監事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主持及召開。如遇特殊情況,應理事會或審批委員會的提議或全體正式會員的五分之一或以上的書面要求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b. 監事會召開的有效性取決於出席的監事為全體監事人數的一半或以上,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監事的多數票。
第十四條——本會專門設立「澳門青年交響樂團」,其目的為使本會的青年音樂學生有機會向公眾演出,「澳門青年交響樂團」為本會之附屬機構,其章程由理事會制訂。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所有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2. 接受符合本會宗旨的公私贊助及捐贈;
3. 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
4. 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第十六條——本會的一切設備及樂器等,均為本會財產。倘本會解散時,所有財產均捐贈予慈善機構。
第十七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理事會及其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八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
MOP |
MOP |
ACTIVO | CAPITAL PRÓPRIO | ||
Activo imobilizado | Capital e reservas atribuíveis aos accionistas | ||
Activos fixos tangíveis |
335,502,067 |
Capital social |
51,000,000 |
Activos intangíveis |
853,182 |
Reserva legal |
12,750,000 |
Pagamento antecipado de água bruta |
530,520,846 |
Resultados transitados |
145,923,610 |
866,876,095 | Total do capital próprio | 209,673,610 | |
PASSIVO | |||
Passivo não corrente | |||
Depósitos de garantia |
39,307,001 | ||
Provisões para reparação e manutenção |
15,300,086 | ||
Provisões para pensões de reforma e indemnizações |
51,871,562 | ||
Impostos de deferidos passivos |
501,344 | ||
Custo diferido de água bruta do Governo |
530,520,846 | ||
637,500,839 | |||
Activo corrente | Passivo corrente | ||
Existências |
20,460,362 |
Fornecedores |
70,252,208 |
Contas a receber de Clientes |
32,836,229 |
Contas a pagar a empresas relacionadas |
388,455 |
Pagamento antecipado de água bruta |
41,035,605 |
Impostos sobre lucros a pagar |
11,498,371 |
Adiantamentos a accionistas |
32,320,000 |
Empréstimos bancários |
63,000,000 |
Contas a receber de empresas do Grupo |
78,745 |
Dividendos a pagar |
6,230,000 |
Caixa e equivalentes de caixa |
4,936,447 | 151,369,034 | |
131,667,388 | |||
Total do passivo | 788,869,873 | ||
Total do activo | 998,543,483 | Total do capital próprio e do passivo | 998,543,483 |
Os últimos dez anos de Macau foram marcados por um grande desenvolvimento económico e, marcaram também uma década de excelentes resultados para a SAAM. Como no passado, continuamos a fornecer aos cidadãos um serviço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 marcado pela sua qualidade e segurança; nós compreendemos as necessidades dos clientes e tentamos retribuir o apoio da sociedade; criando ao mesmo tempo um local de trabalho acolhedor para os nossos trabalhadores.
Ao longo desta última década, a sociedade de Macau também verificou um rápido desenvolvimento. Em 2006, a SAAM procedeu à construção da nova Estação de Tratamento de Água de Coloane, o que permitiu continuar a fornecer água tratada de qualidade à Taipa e a Coloane. Em 2008, a Estação de Bomba do Reservatório do Porto Exterior MSR Fase II entrou em funcionamento, aumentando a capacidade de tratamento diário de água em Macau para os 330 000 metros cúbicos. Ao mesmo tempo foram asseguradas as infra-estruturas necessárias para a implementação da Fase III, que se espera vir a criar a capacidade necessária para satisfazer a procura de água para os próximos 10 a 20 anos. Em finais de 2005, o fenómeno da salinidade da água veio afectar de forma negativa a vida dos cidadãos, o que motivou da nossa parte uma resposta pronta e vigorosa com a introdução de testes de salinidade e de diversas medidas preventivas. O resultado é que desde 2006, ou seja há 4 anos, que a ciadade de Macau não é afectada pelo fenómeno de salinidade da água.
A SAAM sempre teve como seu lema «servir o cliente». Desde a criação do Grupo de Ligação ao Cliente, a SAAM tem vindo a auscultar a opinião dos diversos sectores da sociedade através da realização regular de reuniões, revendo e melhorando as políticas e os serviços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 No sentido de proporcionar aos clientes um serviço mais rápido e conveniente, a SAAM introduziu um serviço de facturação electrónica, um serviço de lembrança de pagamento através de mensagens SMS e um serviço de pagamento de facturas 24 horas.
Os seviços sociais prestados pela SAAM são cada vez mais abrangentes. Pois, foram implementados o «Programa de Subsídio para Idosos» e o «Programa Água para Todos» para benefício dos residentes; foram apoiadas várias actividades sociais de grande escala e promovida a educação ambiental. Em resposta às várias catástrofes naturais que ocorreram no continente, a SAAM organizou diversas campanhas e bazares para a recolha de fundos. No final de 2008, a SAAM formou um grupo de voluntários que têm participado de forma activa em diversas actividades de caridade.
Os trabalhadores são o nosso recurso mais precioso, pelo que a SAAM não só introduziu o conceito de trabalho saudável, como realizou um inquérito sobre a satisf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e, implementou um programa de formação de trabalhadores. A SAAM atribui grande importância tanto aos benefícios dos trabalhadores como à sua moral, visando assim criar junto dos trabalhadores um sentido de pertença à família da SAAM.
O nosso esforço tem dado frutos, pois em 2009 a SAAM firmou com o Governo da RAEM o Contrato de Prorrogação da Concessão do Serviço Público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o que significa que poderemos continuar a prestar um serviço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 de alta qualidade para os próximos 20 anos. Para terminar, gostaria de agradecer ao Governo, aos cidadãos e à sociedade de Macau por todo o apoio concedido e, agradecer aos trabalhadores o seu esforço altruísta. Para o futuro, prometemos continuar a retribuir o apoio da sociedade como sempre temos feito.
O Administrador Delegado,
Cheung Chin Cheung.
Macau, aos 18 de Março de 2010.
Senhores accionistas da Sociedade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 de Macau, S.A.R.L.
Nos termos do Código Comercial e dos Estatutos da Companhia, o Conselho Fiscal supervisionou a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 de Macau, S.A.R.L., ao longo do ano de 2009 até ao dia 31 de Dezembro, acompanhou a actividade da Companhia, e obteve todas as informações e esclarecimentos que considerou necessários. O Conselho Fiscal considera qu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e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 estão correctos e completos, explicando de forma breve e clara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Companhia, o desenvolvimento das suas actividades e os resultados das operações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do ano 2009. O Conselho Fiscal não verificou qualquer irregularidade nem acto ilícito.
O Conselho Fiscal propõe à Assembleia Geral a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o saldo 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Macau, aos 18 de Março de 2010.
O Conselho Fiscal | ||
Lam Choi Ha | Tong Chi Ming Jimmy | Wu Chun Sang |
Presidente | Membro | Membr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