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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3/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六款,連同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管理專業協會」簽訂「為澳門特區政府研究及建立節能表現評估法」合同。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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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