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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
* 請查閱:第29/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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