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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管轄的體育設施保安及售票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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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