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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6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委員──陳詠達;代任人──吳麗燕;

(二)委員──陳詠兒;代任人──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三)委員──黃晴錦;代任人──周美玲;

(四)委員(財政局代表)──陳美蓮;代任人──雲大衛。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自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三日。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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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