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委員──陳詠達;代任人──吳麗燕;
(二)委員──陳詠兒;代任人──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三)委員──黃晴錦;代任人──周美玲;
(四)委員(財政局代表)──陳美蓮;代任人──雲大衛。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自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三日。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