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3/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0

刊登日期:

2010.5.19

版數:

5503-5504

  • 關於透過錄取考試方式,招考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的第十三屆警官及消防官培訓課程。
相關法規 :
  • 第93/96/M號訓令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規章——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 - 保安部隊職程 - 保安部隊(整體) - 治安警察局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及按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現透過錄取考試方式,招考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之第十三屆警官及消防官培訓課程。

    二、該考試旨在填補治安警察局高級職程二十缺以及消防局高級職程十缺,共三十缺,名額分配如下:

    (一)屬治安警察局之報考人:十缺;

    (二)屬消防局之報考人:五缺;

    (三)屬非治安警察局或非消防局之報考人:十五缺;

    (四)倘上述第(三)款所述之空缺未能完全被填補時,則分別由屬治安警察局或屬消防局之報考人依總評分次序填補所屬編制之剩餘空缺,相反亦然。

    二零一零年五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法規:

    第54/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0

    刊登日期:

    2010.5.19

    版數:

    5504

    • 委任協調及執行第十三屆警官及消防官培訓課程的錄取考試的甄選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93/96/M號訓令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規章——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消防局 - 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 - 保安部隊職程 - 保安部隊(整體)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4/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及按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並按照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負責協調及執行第十三屆警官及消防官培訓課程錄取考試的甄選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林壘立消防總長

    委員:李鏡賢副警務總長

    李永康關務監督

    劉小玲警司

    候補委員:梁慶輝關務監督

    雷華龍警司

    秘書:許永強一等消防區長

    二零一零年五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法規:

    第55/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0

    刊登日期:

    2010.5.19

    版數:

    5504-550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監獄獄長,作為簽訂為澳門監獄供應“保安範疇資訊項目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5/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通訊行」簽訂為澳門監獄供應「保安範疇資訊項目設備」(直接磋商編號:0001-AQ/GA/2008)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法規:

    第57/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0

    刊登日期:

    2010.5.19

    版數:

    550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海關關長,作為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車輛購買民事責任保險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7/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車輛購買民事責任保險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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