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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戴建業,並在其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委員高開賢代任;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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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因工作需要,自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六日終止艾衛立擔任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之臨時定期委任。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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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因工作需要,自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六日終止Isabel Fernandes Lei Meira在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之臨時定期委任。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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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因工作需要,自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六日終止Paula Cristina Conceição Lei Fer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在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之臨時定期委任。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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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規定的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的其中一名候補成員基於工作原因而提出請辭,因此有需要對之作出替換。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修改如下:
“(四)施子學,由王柏煒擔任候補;”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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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第三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導師,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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