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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光影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6/2010。

澳門青年光影社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光影社¡¨。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為本澳青年提供一個攝影與錄像的交流平台;提昇本澳青年的攝影與錄像的水平。

3. 本會地址:澳門羅白沙街26號昌明花園明珠閣17樓D。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員大會主席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 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五)經費

13. 社會贊助和會費。

(六)會徽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慈友白蓮本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i You e Cor Original Branco Lotu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of Ci You and Original Color White Lotu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慈友白蓮本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i You e Cor Original Branco Lotu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of Ci You and Original Color White Lotus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29號華榕大廈11樓D座。

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之慈善團體,宗旨為:

(一)致力發揚及維護中國傳統的宗教文化。

(二)致力發展公益慈善關懷老人、幼兒、兒童及婦女;向患病者、傷殘人士、窮困人士、災難受害或其他有需要之人士提供輔導及服務。

(三)與政府及其他機構合作舉辦慈善活動,為社區提供各項服務,有需要時亦可向外地提供協助。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會員;

(二)有關之申請,應由一位會員以書面向理事會推薦,而理事會有自由及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三)經理事會推薦,本會得邀請對社會上有貢獻之人士為榮譽會員,名譽會員或顧問。該等人士亦為本會之會員,享有會員之權利和職務,但不得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 務及投票權。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法定之權利如:

(一)獲本會發出會員證;

(二)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對本會的各項事宜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但必須遵守有關之規章及規例;

(四)就本會會務及活動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權;

(五)退會權;

(六)享有本會所提供之其他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維持及宣揚本會宗旨,積極參與及發展會務。

(二)嚴格遵守會員大會的決議、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理事會之決定。

(三)參加本會召開之會員大會。

(四)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

(五)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

(會員資格;權利的中止和喪失)

(一)會員若欠交會費達一年以上,會員資格將自動被中止。

(二)會員如被法院裁定觸犯嚴重之刑事罪行,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廢止其所擔任之一切職務及取消其會籍。

(三)會員須於每年一月份或指定期間內繳納會費,否則本會有權暫時禁止其行使會員之任何權利。

第八條

(處罰)

違反大會決議、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組織)

(一)本會之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及理監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於會員大會中由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所組成,並經出席會議及行使有關之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負責,其成員五人或以上組成(但必須為單數),其中設有一位大會主席,若干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三)會員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和修訂會章;

(二)解散或終止本會之存續期;

(三)選舉和解任理事會、監事會及本會之成員的職務;

(四)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六)通過及公佈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顧問之聘請;

(七)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分為會員年會和臨時會員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最少一次會議,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召開,但必須清楚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欲討論之事項、會議之地點 、日期。並需最少的八天前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本會的全體會員。

(二)首次召集之會議,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三)首次會議召集後,如出席者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召開第二次會議,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為多少,大會之任何會議均屬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五)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獲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決議通過。

第十三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其成員為五人或以上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之職權,負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計劃、領導、執行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四)委任本會的代表人,參與其他組織之活動;

(五)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六)建議聘請及解聘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顧問;

(七)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八)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例,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九)審批入會申請;

(十)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十一)行使本章第八條之處分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位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六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一)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及一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二)當理事長出缺、迴避或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依次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三)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督機構,由五人或以上組成(但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二)監事會之平常會議由監事長按需要而召開。

(三)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管理、運作及理事會的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的會務提交意見書。

第十八條

(財政收入)

(一)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之捐獻及資助。

第十九條

(支出)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及會務有關的活動之開支所構成,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Maio de dois mil e dez. ¡X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X¡X澳門高爾夫旅遊傳媒協會

英文名稱為¡§China ¡X Macau Golf Tour Media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GM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X¡X澳門高爾夫旅遊傳媒協會

China ¡X Macau Golf Tour Media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1. 本社團名¡§中國¡X¡X澳門高爾夫旅遊傳媒協會¡¨,英文名為¡§China ¡X Macau Golf Tour Media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GMA¡¨。

2. 本協會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限期,由成立日開始生效。

第二條

(總部及代表處)

協會總部設於澳門十月初五日街49號1樓,經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可成立對協會工作之開展有需要之代表處。

第三條

(宗旨)

以下為協會之宗旨:

1. 維護同業權益及促進同業之團結;

2. 促進澳門多元化休閒旅遊業之發展;

3. 為澳門安定繁榮及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從事傳媒行業、高爾夫球行業、旅遊業、贊同協會宗旨及願意遵守協會章程之本澳人士或非本澳人士,均可申請為協會會員。會員之收納規章由行政管理委員會制訂。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1)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2)選舉及被選為機關負責人;

3)享用所有協會提供之服務,同時於參與協會活動時對第三者有優先權。

第六條

(會員之責任)

會員有以下責任:

1)尊重協會及其他會員;

2)參與協會活動;

3)發揚協會之宗旨及致力參與其執行;

4)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5)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協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失去)

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1)提前兩個月向協會申請退會;

2)欠交半年以上之會費,經催促後仍未繳交;

3)不履行法例、章程及規章制定之責任或違反協商會機關作出之有效決定,經由行政管理委員會開除會籍。

第三章

協會之機關

第八條

(協會之機關)

以下為協會之機關:

1)會員大會;

2)行政管理委員會;

3)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1)制定及通過協會之活動計劃;

2)根據章程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3)審議及通過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

4)議決章程之修改;

5)議決協會之解散;

6)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

2. 一般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開,於每年首三個月內舉行,討論及議決以下事項:

a)去年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b)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3. 特別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行政管理委員會或最少百分之五十之會員召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及運作)

1. 會員大會需提前八天通知召開,倘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被視為有效組成。

2. 倘在指定時間一小時內,出席之會員仍不足半數,可於七天內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出席人數不受限制。

3. 除法例規定其他票數通過特定之項外,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二節

行政管理委員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1. 行政管理委員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為單數,其中一名為主席、副主席若干名,其餘為委員,行政管理委員會有以下權限:

a)領導協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b)在法庭內外代表協會;

c)收納及開除普通會員;

d)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e)聘請員工;

f)購入、賣出、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出讓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

g)委托代表人代表協會執行指定之工作;

h)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i)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之權限)

1.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有以下權限:

a)協調行政管理委員會之工作,召開及主持有關會議;

b)監督決議之正確執行。

2.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可授權予副主席行使其權限。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為監事會主席,一名為監事會副主席,其餘成員為監事會委員。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協會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d)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四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協會機關成員之任期)

1. 機關成員於會員中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機關成員應於被選任後十五天內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替為止。

3. 監事會成員任期之開始及結束應與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相同。

第十六條

(特權)

機關成員收取及享有會員大會訂定之薪酬及特權。

第四章

第十七條

名譽成員

1. 行政管理委員會可邀請對協會有卓越貢獻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顧問及名譽會員。

2. 名譽顧問及名譽會員不對協會行使或履行權利及義務。

第五章

收入

第十八條

(收入)

以下為協會之收入:

1)會員之捐獻,例如入會基金及定期會費;

2)協會獲得之捐贈、遺贈;

3)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4)公共行政機構或私人機構給予之津貼;

5)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6)其他合法收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Maio de dois mil e dez. ¡X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環保設備商會

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Equipamento de Protecção do Ambient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quipment Chamber of Commerc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環保設備商會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X¡X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澳門環保設備商會」,葡文名為¡§Câmara de Comércio Equipamento de Protecção do Ambiente de Macau¡¨,英文為¡§Maca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quipment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X¡X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立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鋪。

第三條¡X¡X本會宗旨:

一、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及為業界發掘商機。

二、與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各地的環保行業或團體機構交流業界訊息。

三、提供業界最新資訊及數據分析,協助提升會員的專業水平。

四、推廣環保教育,參與慈善活動,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X¡X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符合下述相關條件者,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得成為正式會員。

一、會員

凡在本地區從事環保產業相關業務的公司或個人均可申請為會員。公司會員可具函指定一人為代表。

第五條¡X¡X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三、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四、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六條¡X¡X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秉持專業操守、遵守社會道德;

三、對促進本會宗旨作出貢獻;

四、履行被選之職責及負責被委派之其它職務和任務;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七條¡X¡X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八條¡X¡X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凍結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X¡X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之主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每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設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各一名或多名。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召集和主持各項會議,並掌握全面工作;副會長、秘書等人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無暇,由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

四、會員大會之領導成員連選得連任。

五、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 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二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六、會員大會舉行,須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方為有效;但屬於第二次召集會議除外。

七、會員大會議決須按照《民法典》 規定之出席人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八、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九、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開會的日期前八天,以郵寄和傳真或電話通知或登報通知等模式通知各會員。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第十條¡X¡X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按照會章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賬目、執行本會章程及其它內部規章、確保會務之良好管理以及負 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二、理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或多名、秘書及財務一或多名,其餘為理事。

三、理事會任期三年,理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可連任一次或多次,惟理事長除外,其任期不可超過連續三屆。

四、理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五、理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六、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透過。

第十一條¡X¡X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關,負責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對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報及賬目發表意見,以及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給予的其它義務。

二、監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或多名,其餘為監事。

三、監事會任期三年,監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連選得連任。

四、監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監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五、監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六、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透過。

第十二條¡X¡X權限

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除經會員大會通過外,且必須由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約;

二、以任何模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償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四、委任本會受權人;

五、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提取和調動。

第十三條¡X¡X財務管理

一、本會的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其它收入。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賬冊,並須將財務賬冊每年最少一次呈會員大會和監事會查核。

第十四條¡X¡X本會可聘請顧問或其它專業人士協助會務發展。

第十五條¡X¡X本會可禮聘對本會有貢獻的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等。

第十六條¡X¡X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在通過解散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算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算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本地區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十七條¡X¡X除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Maio de dois mil e dez. ¡X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利瑪竇社會服務基金會

Fundação Serviços Sociais Ricci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em vinte e cinc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s termos do número um do artigo cento e cinquenta e oito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dez n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e de Outros Documentos, foi constituída a Fund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 qual fica a reger-se pelos estatutos em anexo e que, na versão em língua portuguesa e na versão em língua chinesa, vão conforme a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利瑪竇社會服務基金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基金會定名為¡§利瑪竇社會服務基金會¡¨;英文名為¡§Ricci Social Services Foundation¡¨及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Serviços Sociais Ricci¡¨。

第二條

性質

本基金為一個按民法成立、謀求社會利益及不以營利為目的之財團,以財產為基礎,受本章程及澳門適用法律規範。

第三條

期限及地址

本基金會之存續不設限期,住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或 ¡§澳門¡¨)岡頂前地4號,本基金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利於實現其宗旨之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其他方式之 代辦處。

第四條

宗旨

本基金會其宗旨是創造社會更和諧、幫助生活在貧困和社會邊緣的中國內地及澳門特區之民眾,達致他們永續且美滿的社會經濟生活及自給自足;使他們個別和作為一個社群, 能主宰自己的命運並為國家整體的發展獻出力量。

第二章

財政及財產制度

第五條

財產

本基金會之財產包括:

a)本基金會創立時獲捐助之MOP $3,500,000(澳門幣叁佰伍拾萬元整);

b)本基金會進行活動時,可以任何名義而持有、收受或取得之一切財產、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資源

本基金會之資源來自,尤其是:

a)創立時獲捐助之款項;

b)澳門特區政府,本地或外地之公、私法人或自然人給予之任何捐贈;

c)因本身之財產及按本章程第七條 d) 項之規定進行投資所獲得之收益;

d)以無償、有償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一切動產或不動產。

第七條

財政獨立

一、本基金會享有完全的財政自主權,其財政制度受澳門特區現行法例規範。

二、為著實現其宗旨,本基金會得依法進行下列行為:

a)接受資助、贈與、遺產、遺贈或捐贈,但有關條件或負擔須符合本基金會之宗旨;

b)取得、轉讓動產或不動產或將之以任何名義設定負擔;

c)訂立取得貸款以及按其財產價值之範圍內提供擔保以落實其宗旨;

d)進行投資及運用穩健財政資源,但以低風險及具可合理回報為限。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機關

本基金會設有以下機關:

a)信託委員會;

b)行政委員會;

c)監事會。

第九條

信託委員會之組成

一、信託委員會由7至11名成員組成,該等成員為於本基金會各方面活動領域內有能力及適當之自然人並願意接受委任職責,其當中設一名主席及兩名副主席。

二、信託委員會在其成員中推選一名主席及兩名副主席,主席可將其職權授予副主席。

三、在不妨礙第二十三條規定下,信託委員會的新成員,經創立者¡§耶穌會¡¨(澳門)建議、由該委員會指定。

四、信託委員會之成員任期為三年,且可獲多次連任。

五、信託委員會成員之職務為無償性,但可收取由行政委員會訂定之交通費。

六、信託委員會可設有名譽成員。名譽成員由信託委員會推選。名譽成員於信託委員會的有關會議中作為顧問職責,但沒有投票權。

第十條

信託委員任期之終止

信託委員會成員之委任於下列情況終止:

a)信託委員會得以成員作出之行為不恰當、嚴重過錯或明顯不尊重本基金會之名譽及宗旨為由,終止其成員之任期;為此,須進行不記名投票有關決議且須經最少三分之二的 實際執行職務的成員之贊同票通過。

b)信託委員會成員亦得以書面方式向信託委員會主席請辭。

第十一條

信託委員會之職權

一、信託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全體會議,由主席主動或應其主席、三分之一的實際履行職務的成員或行政委員會要求,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二、信託委員會會議應透過掛號信或電子郵件方式進行召集。

三、主席之召集書應載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屬平常會議,則需至少於指定開會日期前十五日作出通知;倘為特別會議,則需至少於指定開會日期前八日作出通知 。

四、須過半數信託委員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信託委員會會議;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決議須經出席或被代表出席會議之信託委員會成員多數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時, 信託委員會主席除本身已投的票數外,尚有權再投一票。為著確定多數票之目的,缺席者之票數不予以計算。

五、信託委員會成員得於特殊情況下,透過致信託委員會主席具說明理由之通知,由另一名信託委員會成員代替。

六、信託委員會得邀請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以使其能作出信託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解述。

第十二條

信託委員會的原則及宗旨

信託委員會按照以下原則及基本宗旨以規範其活動及行使相應權限:

a)使基金會有效率運作,為此應及時履行及信守其職責,並透過於長遠達標方案及計劃內制定具建設性及積極工作,以保證基金會具能力面對持久性挑戰;

b)創造及擴展對外關係,基於合作及互助精神以消除¡§利瑪竇社會服務¡¨與社區之間的不足;

c)直接與行政委員會合作,以確保基金會的維持及存續,以及協調各一般利益;

d)持續及不間斷地獨立發展基金會,以及行政委員會的成員及組織能力。

第十三條

信託委員之職權

一、信託委員會之權限為:

a)維護本基金會之指導性原則,訂定有關其運作之一般指引、內部規章及投資策略,並落實本基金會之宗旨;

b)通過活動計劃及預算;

c)通過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d)通過由行政委員會根據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i)項規定所委任之本基金會的代表,並授予所需的權力;

e)解釋及修改本章程;

f)決議變更或消滅本基金會;

g)於消滅本基金會之情況下,根據第二十一條決議其財產之用途;

h)決議任免信託委員會、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i)訂定上項成員任職的一般條件,包括其報酬;

j)對接受第七條第二款所指之財產給予許可;

k)對取得、轉讓作為本基金會財產的不動產,又或在其上設定負擔給予許可;

l)核准本基金會超過MOP$200,000 (澳門幣貳拾萬元) 的開支;

m) 進行符合本基金會宗旨之募捐活動;

n)選定投資之受託機構;

o)利用本基金會之資源進行符合第七條第二款d) 項之投資;

p)就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所呈交事宜發表意見;

q)許可在澳門特區以外設立辦事處或其他形式之代辦處;

r)就所有由信託委員會主席安排之事宜發表意見;

s)法律、本章程及其他將通過之內部規章賦予之其餘職能。

二、就本條第一款e) 項至i) 項之事宜所作出之決議, 須獲信託委員會三分之二成員之贊同票。

三、就本條第一款j) 項至p) 項之事宜可授權予信託委員會之任一成員。

第十四條

行政委員會之組成

一、行政委員任由三名至五名成員組成,均由信託委員會任免,其當中設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

二、行政委員成員任期為三年且可獲多次連任。

三、信託委員會成員可兼任行政委員會成員。

四、行政委員會主席由創立者¡§耶穌會¡¨ (澳門) 委任,而副主席由信託委員會於行政委員會成員中委員。

五、行政委員會主席可透過書面方式授權予副主席。

六、按信託委員會之決議,行政委員會成員得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其職務。

七、按信託委員會之決議,行政委員會成員之職務可為有償或無償。

第十五條

行政委員會之運作

一、行政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四次平常會議;由行政委員會主席召集;每當行政委員會主席認為有需要時,或應多數成員之要求時,行政委員會主席可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二、行政委員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之行政委員會成員之多數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時,行政委員會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六條

行政委員會之運作

一、行政委員會獲賦予必要權力以管理本基金會,並確保本基金會能良好運作及正確進行其活動,尤其有權:

a)草擬本基金會內部組織及運作上之規章,並交由信託委員會通過;

b)作出管理本基金會財產所需及適當之行為;

c)許可作出本基金會之開支,上限為MOP$200,000 (澳門幣貳拾萬元);

d)在不妨礙第十三條第一款k)項之規定下,取得、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權利、動產及不動產,又或在其上設定負擔;

e)編製本基金會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並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f)編製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g)設立及維持會計帳目監管系統,以便能準確及全面了解及報告本基金會最新之財產及財政狀況;

h)於法庭內外,不論作為原告或被告,代表本基金會,以促進、答辯、和解及捨棄任何司法訴訟,但須取得信託委員會之事先同意及信託委員會之授權;

i)委任代理或具認為適當權力之受權人;

j)根據第七條第二款c)項之規定,協商、訂立借貸及提供擔保;

k)根據第七條第二款d)項之規定,為著提高及使本基金會之資源有價值而促進投資;

l)法律、本章程及其他將通過之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職權。

二、行政委員會得將第一款所賦予之若干權限授予其成員。為此,須在會議錄中訂明獲授權者行使有關權力之限制及條件。

第十七條

簽名方式

一、本基金會受行政委員會主席之簽名約束。

二、於主席缺席及因事不在時,本基金會受行政委員會副主席之簽名約束。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組成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主席,該等成員由信託委員會任命及免職。

二、監事會之成員任期為三年,且可獲多次連任。

三、監事會之成員不得同時為行政委員會成員。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運作

一、監事會每半年舉行最少一次平常會議。每當監事會主席認為有需要時,或應任何一位監事會成員之要求時,監事會主席可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之監事會成員之多數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時,監事會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三、按信託委員會之有關規定,監事會成員之職務可為有償或無償。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職權為:

a)就報告及工作年度帳目作出審查及發表意見,並得邀請核數師/會計會就以上事項提供協助;

c)定期監察本基金會之財政及財產狀況;

d)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之要求而提供合作,尤其在本基金會財產管理方面。

第四章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之消滅

1. 在消滅情況下,基金會之財產僅專屬用於其施恩行善之用,尤其於中國內地及澳門特區內實現公益慈善項目。

2.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任何信託委員會有關基金會消滅的決議、以及其財產用途,必須取得信託委員會主席的贊成票。

3. 在消滅情況下,清算人的職責屬創立者¡§耶穌會¡¨(澳門)擔任。

第五章

最後及過渡性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過渡性規定

本基金會未委任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的成員前,各創立人擁有本章程賦予屬上述機關之權力。

第二十三條

第一屆信託委員會

信託委員會自成立起由以下九名人士組成,並擔任第一屆之職務:

主席: 陸,毅,未婚,成年人,西班牙國籍,居住於澳門;

副主席:墨,朗,未婚,成年人,意大利國籍,居住於澳門;

傅,南渡,未婚,成年人,阿根廷國籍,居住於澳門;

羅,仕強,未婚,成年人,中國籍,居住於香港;

蘇,國榮,已婚,中國籍,居住於香港;

袁,克儀,已婚,中國籍,居住於澳門;

李,驊,未婚,成年人,中國籍,居住於澳門;

黃麗屏,已婚,中國籍,居住於香港;及

區,志强,鳏夫,中國籍,居住於澳門。

第二十四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按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私人公證員 Frederico Rat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 de Maio de dois mil e dez. ¡X O Notário, Frederico Rat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婦聯青年協會

中文簡稱為¡§婦聯青協¡¨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Fu Lun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he Fu Lun Youth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九條¡X¡X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和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以選舉方式產生,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X¡X理事會: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X¡X監事會: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Maio de dois mil e dez. ¡X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de Beneficência Cheng Kok Sim Lam, em chinês, 正覺禪林, mais conhecida por Ma Kok Mio, em chinês, 媽閣廟, Ou Ma Chou Kok, em chinês 媽祖閣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em on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dez, sob o número três, a fls. vinte e dois,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dois mil e dez, a alteração integr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de Beneficência Cheng Kok Sim Lam, em chinês, 正覺禪林, mais conhecida por Ma Kok Mio, em chinês, 媽閣廟, ou Ma Chou Kok, em chinês 媽祖閣, anteriormente designada por 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de Beneficência denominada «Cheng-Kuoc-Sim-Lam», em chinês, 正覺禪林, mais conhecida por «Ma-Kuoc-Mio», em chinês, 媽閣廟, ou «Ma-Cho-Kuoc», em chinês 媽祖閣, com sede em Macau, no Largo do Pagode da Barra, Templo da Barra, com o seguinte teor:

正覺禪林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de Beneficência Cheng Kok Sim Lam,又名媽閣廟(Ma Kok Mio)或媽祖閣(Ma Chou Kok)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存續期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存續期)

正覺禪林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de Beneficência Cheng Kok Sim Lam,又名媽閣廟(Ma Kok Mio)或媽祖閣(Ma Chou Kok),為一存續期不確定之私法人,於中國明朝萬曆年間由來自漳州、泉州及潮州之商人成立,且被刊登於7月17日之澳門政府 公報第29號內之1926年7月7日第112-A號訓令宣告為合法,並受本章程所規範。

第二條

(會址及會徽)

1. 本會住所位於澳門媽閣廟前地媽閣廟。

2.本會會徽之範本設於本章程最後部分,而根據理事會之提案,得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對會徽進行修改或更換。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且具宗教特色之慈善組織,其宗旨為:

a) 宣揚及實踐佛教教義;

b) 崇拜媽祖,認真維護和保養為紀念媽祖而建造之媽祖廟以及本會之所有財產;

c) 熱心從事慈善活動,幫助弱勢社群,以促進社會之和諧與關懷;

d) 培養智慧、德行及社會團結,造福所有人;

e) 與學校、收容所、孤兒院、醫院及社工機構合作;及

f) 促進所有會員間之團結友愛。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1.不論其性別、國籍或政治信仰,所有以前已被接納之人均為本會會員,尤其是根據被1926年7月7日第112-A號訓令宣告為合法之章程第5條之規定申請入會之創 會者後裔。

2.直至本章程修改之日,所有曾參與會員大會及其姓名載於相關會議紀錄或出席名單者均為本會會員。

3.直至本章程修改之日,曾參與會員大會及其姓名載於相關會議記錄或出席名單之會員後裔,均可登記成為會員,只要其提出出生證明或具相同證明力之官方文件以作證明。

4.倘對申請人之本會創會人後裔之身份存有疑問,且不能提出上款所述之文件,只要二十名會員證明其身份不存有任何疑問,並簽署相關聲明,申請人得登記成為會員;相關 聲明將附入該名會員之登記檔案內。

第五條

(會員退會)

會員得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聲明放棄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會員除名)

1.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之會員提議,任何不遵守本會規章之會員將會被除名。

2.會員除名之相關依據如下:

a)在遲延繳納按章程第15條n項所訂定之會費之情況下,經理事會書面要求繳納後,會員仍未在所規定之期限內繳納拖欠之會費;

b)因侵犯名譽罪被判刑;

c)作出有損本會或本會名譽及利益之行為;

d)對本會領導在履行職務時所作之行為作出不恰當或侮辱性之口頭或書面評價;及

e)作出損毀本會名望或導致會員間不和之行為。

第七條

(紀律處分)

1.違反本會章程及規章之會員將受到以下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譴責;

c)中止權利一年;

d)中止權利三年;及

e)開除。

2.具體處分內容將根據其違反行為之嚴重性予以決定。

3.除非事先給予違紀者聽證之機會,否則不得對其施以任何處分。

第八條

(會員退會及除名之效果)

不論自願放棄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均不具有取得任何返還款項或分享任何本會財產中任何款項或金額之權利。

第九條

(選舉及被選舉權)

所有會員均有權選出本會機關,亦有權被選舉擔任本會機關之任何職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一節

組織

第十條

(組織)

本會機關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享有全部會員權利之正式會員組成。

2.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

3.會員大會在本會會址召開,或在無法在會址召開之情況下於召集通知書中所指定之地點召開。

4.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而在二者缺席之情況下,由出席者指定之會員主持。

5.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及表決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審議監事會之意見書;此外,經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會員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申請,得召 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召集及運作)

1.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主席或其代行者召集,並至少提前八天向每位會員發出書面通知,說明會議召開日期、地點、時間及相關之議程。

2.在相同之期間內,須將會議召集通知書刊登於兩份澳門之日報上以作總通知。

3.在多數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召開會員大會。

4.如在既定時間未能出席上款所述之多數會員,會員大會得在半個小時後,在不少於十五名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有效召開。

5.會員大會在絕對多數之出席會員或由其他會員合法代理投票下才能作出決議,而為著後者之足夠效力,經認證簽名之委託書應以書信方式遞交予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6.代理人均不得代表兩名以上之其他會員。

7.有關本會之解散、章程修改、不動產之轉讓或設定負擔以及會員除名之決議,不論在第一次召集或第二次召集,均必須由第5款中所載會員四分之三投票贊成通過。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具有以下職權:

a)制定本會活動之總體指導方針;

b)選舉本會機關之成員;

c)決定本會之解散及批准對本章程進行修改;

d)經理事會提議,將會員除名,或在上訴之情況下,對理事會作出之紀律處分作出決議;

e)決定處分行為,尤其當涉及以任何形式對不動產進行轉讓或設定負擔以及因提供物或個人擔保而使本會承擔相關責任之情況;

f)審議監事會之意見書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帳目;及

g)作出所有不屬於本會其他機關之職權且符合本會宗旨及目標之行為。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

1.本會由理事會管理,而理事會則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及兩位正式成員和兩位候補成員組成。

2.理事會成員每叁年由會員代表大會中享有全部會員權利之會員選出,並得連選連任。

3.在正式成員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之情況下,則按照本條第1款所述之順序進行替補。

第十五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a)制定並領導本會之活動;

b)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c)遵守並使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d)接納登記成為會員;

e)維持及更新會員登記;

f)委任提供崇拜服務及保養廟宇之負責人;

g)實施所有紀律處分及決定其效力,但除名處分只有經四分之三理事會成員通過後才能實施,且如理事會成員未能就此達成一致,其提出之上訴具有中止效力;

h)管理本會財產;

i)以任何名義取得本會為履行其宗旨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j)以任何形式對動產作出處分、轉讓或設定負擔;

k)進行任何銀行交易,尤其是開立、取消及以借項或貸項形式調動本會名下銀行帳戶;

l)在得到會員大會批准之情況下,接受無條件之贈與、遺產、遺贈或捐贈;

m)制定內部規章;

n)訂定會員每月需支付之會費;

o)制定每一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工作報告及帳目;及

p)作出所有不屬於本會其他機關職權範圍並符合本會宗旨及目標之行為。

第十六條

(運作)

1.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並按照理事會成員選舉後第一次會議所訂定之日期、地點及時間召開。

2.理事會特別會議經主席召集而召開。

3.不論平常會議或特別會議,主席、或當其因故不能視事時副主席,以書面形式指定相關之議程,並至少須提前四十八小時交予理事會成員。

4.理事會只有在多數成員出席方得作出決議,該決議由多數票通過,並須載於會議記錄。

5.理事會主席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十七條

(承擔責任形式)

經任何三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名即可使本會承擔相關責任;但經理事會一致決議委任一名或以上成員作出特定行為除外。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八條

(組成)

1.監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正式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組成。

2.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每叁年從享有會員全部權利之會員中選出,並得連選連任。

3.在監事會成員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按照本條第1款中所述的順序進行替換。

第十九條

(職權)

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a)監察理事會工作;

b)點算本會財產;

c)定期審查並監督本會帳目;及

d)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帳目制定意見書。

第二十條

(運作)

1.監事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2.經監事會主席召集或理事會請求,監事會得召開特別會議。

3.監事會只有在多數成員出席方得作出決議,該決議由多數票通過,並須載於會議記錄。

4.在票數相同時,監事會主席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四章

本會財產

第二十一條

(本會收入)

1.本會收入尤其有:

a)本會財產之收益,會員所支付之入會費及會費;及

b)本會所接受之贈與、遺產或遺贈,以及由任何公共或私人人士或機構提供之補助或捐贈。

2.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從事履行其宗旨之活動上,不得以紅利、獎金或其他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地退還予會員。

第二十二條

(本會消滅之效力)

1.當出現《民法典》第170條中所述之任一原因,本會即告消滅。

2.如本會消滅,則由當時在職之理事會成員作為清算人。

3.如本會消滅且已對所有債務及責任作出清算後仍餘有財產,此剩餘財產不得交予或分發予會員,並應移交或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用作社會文化及慈善用途。

4.如沒有決議允許執行以上數款之規定,則由澳門具權限之法院決定本會財產之用途。

第五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

(缺項)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依現行法律規定由會員於會員大會中解決。

正覺禪林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de Beneficência Cheng Kok Sim Lam,又名媽閣廟(Ma Kok Mio)或媽祖閣(Ma Chou Kok)會徽:

私人公證員 高美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o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dez. ¡X A Notária, Maria de Lurdes Cost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多元智能創思教育學會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de Pensamentos Criados e Diversas Inteligências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修改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五月七日起,存放於本處第1/2010/Ass檔案組內,編號為第4號,修改條文為第九條,內容如下:

第九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零一零年五月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區利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dez ¡X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COMPANHIA DE SEGUROS FIDELIDADE MUNDIAL, S.A. ¡X RAMO VIDA

REGULAMENTO DE GESTÃO DO FUNDO DE PENSÕES «EMERGING MARKETS OPPORTUNITIES»

Alteração

Cláusula 6

(Valor das Unidades de Participação)

(¡K)

6.4. À data do início do Fundo, o valor unitário das Unidades de Participação foi fixado em USD10 (dez dólares dos Estados Unidos da América), representando, naquela data, um valor aproximadamente igual a MOP 80 (oitenta patacas).

(¡K)

Macau, aos 21 de Abril de 2010.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Director-Geral.

Cheung Ming Fai Ivan, Director-Geral.


COMPANHIA DE SEGUROS FIDELIDADE MUNDIAL, S.A. ¡X RAMO VIDA

REGULAMENTO DE GESTÃO DO FUNDO DE PENSÕES «GREATER CHINA OPPORTUNITIES»

Alteração

Cláusula 6

(Valor das Unidades de Participação)

(¡K)

6.4. À data do início do Fundo, o valor unitário das Unidades de Participação foi fixado em USD10 (dez dólares dos Estados Unidos da América), representando, naquela data, um valor aproximadamente igual a MOP 80 (oitenta patacas).

(¡K)

Macau, aos 21 de Abril de 2010.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Director-Geral.

Cheung Ming Fai Ivan, Director-Geral.


COMPANHIA DE SEGUROS FIDELIDADE MUNDIAL, S.A. ¡X RAMO VIDA

REGULAMENTO DE GESTÃO DO FUNDO DE PENSÕES «INTERNATIONAL OPPORTUNITIES»

Alteração

Cláusula 6

(Valor das Unidades de Participação)

(¡K)

6.4. À data do início do Fundo, o valor unitário das Unidades de Participação foi fixado em USD10 (dez dólares dos Estados Unidos da América), representando, naquela data, um valor aproximadamente igual a MOP 80 (oitenta patacas).

(¡K)

Macau, aos 21 de Abril de 2010.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Director-Geral.

Cheung Ming Fai Ivan, Director-Geral.


COMPANHIA DE SEGUROS FIDELIDADE MUNDIAL, S.A. ¡X RAMO VIDA

REGULAMENTO DE GESTÃO DO FUNDO DE PENSÕES «INTERNATIONAL STABLE»

Alteração

Cláusula 6

(Valor das Unidades de Participação)

(¡K)

6.4. À data do início do Fundo, o valor unitário das Unidades de Participação foi fixado em USD10 (dez dólares dos Estados Unidos da América), representando, naquela data, um valor aproximadamente igual a MOP 80 (oitenta patacas).

(¡K)

Macau, aos 21 de Abril de 2010.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Director-Geral.

Cheung Ming Fai Ivan, Director-Geral.


COMPANHIA DE SEGUROS FIDELIDADE MUNDIAL, S.A. ¡X RAMO VIDA

REGULAMENTO DE GESTÃO DO FUNDO DE PENSÕES «CAPITAL GARANTIDO»

Alteração

Cláusula 6

(Valor das Unidades de Participação)

(¡K)

6.4. À data do início do Fundo, o valor unitário das Unidades de Participação foi fixado em USD10 (dez dólares dos Estados Unidos da América), representando, naquela data, um valor aproximadamente igual a MOP 80 (oitenta patacas).

(¡K)

Macau, aos 21 de Abril de 2010.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Director-Geral.

Cheung Ming Fai Ivan, Director-Geral.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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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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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員會:趙鎮昌、溫美蓮、李貝濤

會計主任:李嘉琪

二零零九年業務報告之概要

二零零九年客戶存款餘額約為五億八千三百萬澳門元(下同),與前一年比較,減少百分之二十七點六。

全年新批出的貸款金額較上一年減少百分之七點二九,貸款餘額減去減值準備為一億五千五百萬元。

淨利息收入約為二千零五十萬元,淨費用及佣金收入為五百六十萬元,經營支出則約為一千一百八十萬元。

二零零九年盈餘為一千三百八十萬元,較二零零八年下降百分之二十八點四。

二零零九年度行政委員會成員

主席:羅庇士

委員:劉惠明

委員:溫美蓮

財政局代表:江麗莉、李貝濤

財政局代表有關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的意見

在行使有關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號法令核准的郵政局之財政制度第二十四條及三月三十日第24/85/M號法令通過的儲金局規章第七條所規定的權限過程中,本 人跟進了郵政儲金局在二零零九財政年度開展的工作。

鑑於對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的會計文件所進行的分析,本人認為:

¡X¡X有關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該年度損益表的會計要素明確及清楚;
¡X¡X有關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的賬目顯示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真實情況並具備核准的條件。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財政局代表 李貝濤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澳門郵政儲金局行政委員會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郵政儲金局二零零九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 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注。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 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郵政儲金局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零年四月九日,於澳門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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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元

¡@

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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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元

¡@

損益計算表

澳門元

行長
劉大國
會計主管
鄺銘漢

董事會報告書

董事會仝寅謹將本行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年度報告書及已審核之賬項呈覽。

業務報告之概要

2009年,全球金融體系備受金融危機的沖擊,世界經濟深度衰退,而中國在這場金融危機中是抗衡力最強、率先實現經濟回升向好的國家。本澳是一個國際旅遊城市,經濟 起伏受外圍因素影響甚大,上半年表現乏善足陳,延至第三季始出現復甦,銀行業全年下來總體經營環境仍然十分困難。

在異常嚴峻的挑戰面前,本行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藉此更好把握和開拓業務,穩步深化業務架構和人力資源管理改革,全行員工在董事會和管理層帶領下沉著應戰、堅定 信心地奮發圖強,取得令人感到欣慰的成績。客戶存款年末餘額較上年增加33.08億元(澳門元,下同),增幅11.24%;放款年末餘額較上年增加25.09億元,增幅16.15%; 全年稅後盈利3.66億元;股東資金回報率10.96%。這些成績的取得,是廣大客戶及社會各界人士的長期支持、也是全行員工同心協力迎難而上的成果。在此,謹致以衷心的 謝意。

展望2010年,全球經濟復甦的基礎依然脆弱,但得益於中央政府的支持,以及獨特的發展時機和條件,本澳經濟發展商機無限,挑戰與機遇並存。新的一年,本行將緊緊圍 繞戰略發展目標,充份把握形勢抓住契機,轉變觀念及加快調整服務模式,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全面提升競爭能力和盈利能力,在新的征途上邁開堅實的第一步,並繼續 與各界人士一道,為澳門社會及本行自身的可持續發展揭開新的篇章。

業績及分配

(澳門元)

稅前溢利 405,532,201.91
稅項準備 39,500,000.00
稅後溢利 366,032,201.91
上年滾存 68,090,180.99
可供分配金額 434,122,382.90
董事會建議分配如下:
撥入儲備金 115,700,000.00
擬派股息 150,000,000.00
盈餘滾存 168,422,382.90
434,122,382.90

主要股東

根據本行股東登記冊紀錄,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超過本行股本百分之十之股東如下:

中國銀行

何賢家族

¡@

主要機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
主席: 陳瓊
副主席: 中國銀行
秘書: 陳劍平
董事會: ¡@
董事長: 何厚鏜(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改任)
¡@ 馮嘉鋈(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離任)
副董事長: 葉一新(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改任)
常務董事: 何厚鏗(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改任)
¡@ 劉大國
¡@ 蕭伍根(又名陸永根)
董事: 何厚榮
¡@ 傅日光
¡@ 何敬麟
¡@ 馬秀立
¡@ 房延敏(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委任)
¡@ 徐繼昌(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委任)
監事會: ¡@
主席: 何楚盈
委員: 王麗杰
¡@ 容永恩
公司秘書:  陳劍平

董事長

何厚鏜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監事會意見書

本銀行外部核數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賬冊完竣。董事會報告及經審核之財務報表已送交監事會並作出審閱。本會意見認為,銀行之賬目已清楚顯示銀行於二零零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真實財政狀況及營業結果,董事會呈交之年度財務報表、利潤分配建議及報告適合在股東大會通過。

監事會主席

何楚盈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大豐銀行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貴銀行」)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銀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 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 核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銀行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壹零年三月五日就該財務報 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

本銀行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
德記置業有限公司 98.00%
大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76.66%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38.10%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8.58%

行長

劉大國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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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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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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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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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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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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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員
張建洪
會計主任
李喜燕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於澳門

業務報告之概要

澳門經濟在二零零九年上半年度繼續受到二零零八年金融危機遺留下的負面環境影響。隨著多個主導國家積極攜手挽救全球經濟,環球金融市場逐步得到改善及經濟漸趨穩定, 第三季起經濟更重現增長。受到外圍經濟影響,本行業務於二零零九年度表現相對平穩,淨利息收入因息差收窄較去年下跌百¤À之五點六,而非利息業務收入因受到不利的投資氣氛影 響下,財富管理費用及佣金收入亦比去年減少百¤À之八點五。 在費用支出方面,主要由於擴展分行網絡及拓展業務等經營成本的增加,營運支出較去年同期增加百¤À之二十五,除稅 後溢利因而減少百分之四十六。貸款額相比二零零八年增加百分之十六,而存款總額則減少百分之十。本行保持審慎的風險管理,即使面對不穩定的經濟環境,貸款質素仍然維持於非 常良好水平。

展望未來,全球經濟正在穩步後更逐步復甦,港珠澳大橋工程的展開,大型旅遊博彩設施投資的相繼復工,博彩收益恢復增長等各方面正因素影響下,我行對本澳經濟前景充滿 信心。為現有客戶及新客戶帶來更多便利及嶄新理財服務,本行黑沙環分行及南灣分行已先後在去年底全面投入運作,現時分行網絡已增設至八間。為配合未來的發展,本行將會繼續 進一步擴展分行網絡,開發更多適合客戶需要的產品和服務。

董事長

馬志文 謹啟

ニ零一零年三月十日於澳門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 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注。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 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於澳門

監事會意見書

本銀行之資產負債表,營業決算及損益表,是依照本澳法例而編製並經本行核數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完竣,足以顯示本銀行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真實公平財務 狀況及截至該日之全年溢利。

監事長

姚榮輝 謹啟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於澳門

董事會報告書

董事會謹向各股東公告,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溢利其分配辦法如下:

澳門幣

除稅前溢利(已除營業開支,資產之折低及各項準備金) 27,197,420.13
減:稅項準備金 3,414,965.00
本年度純利 23,782,455.13
加:年初滾存溢利 222,352,856.63
可供分配溢利 246,135,311.76
董事會建議分配如下:
法定公積金 4,800,000.00
結餘撥轉下年度 241,335,311.76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主要股東名單:
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
本公司主要組織:
董事會
馬志文先生 董事長
康耀威先生 董事
郭珮芳女士 董事
李慧明又名李寶娜女士 董事
張建洪先生 董事總經理
監事會
姚榮輝先生 監事長
劉美玉女士 監事
何美華小姐 監事¡X¡X核數師
股東會執行委員會
馬志文先生 主席
何錫鳴先生 秘書
盧智筠小姐 副秘書
何錫鳴先生 公司秘書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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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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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幣

二零零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銀行代表
劉權坤
財務主管
黃慧敏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業務報告概要

本行於2009年錄得盈利為澳門幣四仟五佰萬圓,較去年下跌26%;其中淨利息收入為澳門幣六仟八佰萬圓,輕微下跌7%;其他營業收入為澳門幣三仟二佰萬圓,下跌31%。 貸款總額為澳門幣二十四億六仟萬圓,下跌21%;客戶存款則增加至澳門幣二十五億四仟萬圓,增加5%;資產淨值為澳門幣三十四億一仟萬圓,下跌19%。

亞洲正從全球金融風暴中復蘇,蛻變成一個強勁的經濟體。在這個充滿挑戰和史無前例的時代,一個更生機勃勃、更具影響力的亞洲正崛起成為世界舞台的主角。

今日亞洲在悠久的歷史和強大的基石上引領世界,是創意、革新和商貿的搖籃。

越來越多的全球資源、資金和人才,已經轉戰這個充滿活力和機遇的區域,它們正在打造屬於亞洲的年代。

星展集團生於亞洲、長於亞洲,我們洞悉亞洲人民和文化、個中錯綜複雜和高低起伏的經商環境。我們承諾全心全意為亞洲客戶和社區服務。

星展集團把亞洲放在第一位。

星展集團,帶動亞洲思維。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對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財務報表的核數師報告

外部核數師意見之概要
致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 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 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分行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 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就該財 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儲備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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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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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幣

二零零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總經理
葉啟明
總會計師
蔡麗霞

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於澳門

業務報告之概要

2009年,世界經濟逐步走出金融海嘯陰霾。隨著中國經濟較快實現總體回升,澳門經濟亦結束負增長狀態,進入復蘇軌道。

面對挑戰,本行貫徹¡§穩健、積極¡¨的經營方針,深入研究分析經濟金融形勢,強化風險管理,準確把握市場機會,業務規模持續擴大,資產負債結構進一步優化,盈利能力顯 著提高,資產質量保持優良。截至2009年底,本行存款餘額為MOP149.59億元,貸款餘額為MOP76.33億元;全年實現稅後利潤MOP1.46億元,各項指標均 比2008年有所提升;股東權益回報率達12.73%。

2009年本行取得的良好成績是全行員工開拓創新、團結奮進的結果,更離不開特區政府、金融管理局、廣大客戶、金融界同仁和社會各界人士的長期信任、支持與幫助。在 此,我謹代表董事會表示最衷心的感謝!

展望2010年,雖然金融海嘯對於全球經濟金融的影響仍然存在,但隨著中國經濟的強勢上升,澳門經營環境將不斷改善,我們相信澳門經濟將在新一屆特區政府的有力領導 下走向新的輝煌。本行將繼續秉持¡§穩健經營、優質服務¡¨的理念,智慧經營,開拓進取,努力擴大業務規模,保持資產質量優良,推動銀行健康發展,力爭為股東創造更大價值,為 澳門的繁榮穩定和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董事局謹向各股東公告,本銀行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溢利之分配辦法如下:

澳門幣
本銀行除稅後之溢利 145,570,261.55
上年度盈餘滾存 259.86
全部可供分配之溢利 145,570,521.41
撥入法定儲備金 (14,558,000.00)
撥入普通儲備金 (131,012,000.00)
保留盈餘金額 521.41

承董事局命

呂耀明

董事長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於福州

監事會意見

根據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f項的規定,本會必須查證董事局提交之賬目的真實及公正性。

為此,本會已查閱本銀行二零零九年度之董事局報告,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以及由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發表有關本行賬 目能真實及公正地反映本銀行財政狀況的核數報告書。

基於上述審查的結果,本會認為董事局提交之財務報表及董事局報告適合提交股東平常大會審批。

監事會主席

李輝明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廈門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主要股東 ¡@
廈門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 ¡@
公司機關據位人 ¡@
董事會 ¡@
董事長: 呂耀明
董事: 丁仕達
¡@ 朱學倫
¡@ 葉啓明
¡@ 焦雲迪
¡@ 黃明園
執行委員會 ¡@
主席: 呂耀明
成員: 丁仕達
¡@ 朱學倫
¡@ 葉啓明
¡@ 焦雲迪(其委任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股東大會主席團 ¡@
主席: 富成園發展有限公司(代表人:呂耀明)
副主席: 碧而朗有限公司(代表人:蔡麗霞)
監事會 ¡@
主席: 李輝明
副主席: 桂林(其辭任由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 邹志明(其委任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成員: 黃慧斌
公司秘書 梁月仙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銀行」)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銀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 。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收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 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銀行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壹零年三月十八日就該財務 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於澳門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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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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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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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
Maria Clara Fong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報告之概要

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逐漸消退,中央政府的財政措施和貨幣政策使中國經濟作出了強烈反彈,國民生產總值上升了9%。澳門經濟亦深受其惠,自去年下半年起逐漸恢復,以致 全年錄得約1%的升幅。

本地主要經濟指標之一的博彩毛收入,繼前年錄得30.9%的升幅後,於去年增長了9.6%,達至澳門幣一千二百零三億,數字為有紀錄以來的高位。

儘管訪澳旅客人數下降了5.2%,零售銷售仍錄得增長,升幅約為15%。

另一方面,貨物出口下降了54%;由於酒店及博彩業投資項目的停頓或延遲,使固定資本投資下降了27%。

在2009年,儘管失業率為3.6%並處於前年大致相同的水平,通脹壓力則獲得顯著緩解,消費物價指數僅上升了1.2%(2008年的升幅為8.6%)。

在此前提下,工商及個人信貸需求均有所減少。但隨著本地物業市場的回升、國際資本市場的回穩,加上對經濟前景信心的恢復,信貸需求自去年下半年開始復蘇。

本行淨資產於去年增加了3.7%,達至年底的澳門幣三百零三億八千萬;於銀行同業市場淨投資的增長抵消了貸款規模的下降。

2009年的純利下降了9.6%至澳門幣三億二千零十萬元。

港元、美元及澳門幣的銀行同業市場息率下降至接近零利率,因而淨利息收入減少了3.8%;另加上貸款呆壞帳撥備有所增加,以至淨營運收入下降了3.5%(2008年 升幅為14.3%)。

成本對收入比率在2009年為35%,數字甚為正面。

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頒佈的有關規定計算,本行於去年底的資本充足率上升了3.7%至2009年末的19%,遠高於法定最低標準。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謹此感謝所有客戶對本行的信任及所有合作人士為完成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和奉獻,並感謝我們的股東¡X¡X葡萄牙儲蓄信貸銀行¡X¡X的支持及展示之信任 。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謹向澳門特區政府,尤其對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支持和合作致謝。

行政委員會主席

蘇鈺龍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獨任監事意見書

列位股東: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按章程第三十二條e)項的規定及為產生該規定的效力已將有關二零零九年營業年度的資產負債表、賬目及年度報告交予獨任監事發出意見書。 此外,亦補充地將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Deloitte Touche Tohmatsu)就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一營業年度賬目所編制的公司以外核數師報告交 予獨任監事。

獨任監事在整年內跟進了銀行的業務,並定期與董事會保持聯繫,且在要求下均獲得董事會的即時及適當的合作及解釋。

經審閱交予本獨任監事編制意見書的文件後,認為該等文件清楚反映出銀行的財產狀況及財政和經濟狀況。

董事會的報告以明確的方式反映出銀行在審議的營業年度期間內所推動及發展的業務情況。

獨任監事作了適當考慮的公司以外核數師報告,同意核數師指出,所交予作為提交賬目的文件真實及適當地反映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的財務狀況,以及有關 於截至該日的營業年度內的業務結果,且符合銀行業的會計原則。

綜合所述,獨任監事決定同意通過:

1. 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表

2. 董事會年度報告

澳門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獨任監事

崔世昌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 三月十八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投資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以下公司的已發行資本或佔這些公司的自有資金比例超過5%,和有關百分比數值如下:

SEAP ¡X SERVIÇOS, ADMINISTRAÇÃO E PARTICIPAÇÃO, LDA.

25%

主要股東名單

葡國儲蓄信貸銀行

97.13%

監管組織及領導機構

股東大會 ¡@
主席: 華年達
副主席: 廖澤雲
秘書: 高美莉
董事會 ¡@
主席: 葡國儲蓄信貸銀行代表
¡@ Rodolfo Vasco Castro Gomes Mascarenhas Lavrador
副主席: 蘇鈺龍
¡@ António Luís Neto
董事: 山度士
¡@ 簡焯坤
執行委員會 ¡@
主席: 蘇鈺龍
副主席: 山度士
委員: 簡焯坤
獨任監事 崔世昌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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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其他儲備包含55,129,663.08澳門元的一般風險備用金。分行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有關減值準備可能低於按《第18/93¡VAMCM號 通告》所規定的最低水平的一般風險備用金。分行會撥出一筆相等於該最低水平備用金與減值準備差異的金額作為監管儲備。該增撥備用金在帳項概要內的損益計算表列為「根據金融 體系法律制度增撥的備用金」,並在相關審計年度財務報表內的收益表中,以「除稅後利潤」與「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計算的年度業績」之間的調整項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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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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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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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區行政總裁
鄺達德
財務總監
黃少祥

2009年業績摘要

除稅前利潤減少31%至2.562億澳門元(2008年:3.729億澳門元)

資產增加9%,達到153.50億澳門元(2008年:140.28億澳門元)

2009年,在低息及全球經濟放緩的環境下,滙豐在澳門的業務錄得稅前利潤2.562億澳門元,比2008年少1.167億澳門元。由於上述困難,難免出現淨息差受 壓,以及個人投資與其他一般銀行服務費用收入減少的情況。本行有效控制成本,2009年的開支低於2008年,並維持在1,100萬澳門元以下。

年內,由於結束潛在問題賬戶,令客戶貸款減少3%。隨著澳門經濟由2009年下半年開始反彈,貸款重拾升軌,客戶存款增加11%。

我們於2009年為客戶提供更多新理財和投資產品,並成功推出「網上理財」服務,供個人和企業客戶享用。

最後,管理層謹藉此機會感謝各位貴客過去一年來的鼎力支持。對員工們竭誠投入,為銀行作出貢獻,本人亦謹表謝忱。

澳門區行政總裁

鄺達德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行政總裁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之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零九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 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綜合收入及虧損確認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 附注。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 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