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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各機關代表:
關敏如——理事會副主席及理事長,具執行職能;
莫苑梨——理事會理事及副理事長,具執行職能;
戴建業——理事會理事,具執行職能;
何桂鈴——理事會理事;
楊寶儀——監事會監事;
鄭志強——諮詢會主席;
孫家雄、關翠杏、黃國勝及林浩然——諮詢會委員;
姍桃絲——股東大會秘書。
二、上述人士的委任由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
三、獲委任擔任具執行職能的理事長及副理事長職務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的報酬是根據章程的規定訂定。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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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以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章程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銳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全職方式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的職務報酬相等於其在經濟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經濟局承擔。
二零一零年五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零年五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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