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4/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之股東。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上述公司章程第十七條、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Henrique Rodrigues de Senna Fernandes的請求,免除其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的職務。

二、委派盧景昭於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期間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三、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之薪俸委員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葡文版本

第26/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0,75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林茂海邊大馬路,船澳街,海灣南街及蘭花前地,稱為PS1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826號,由第118/SATOP/97號批示規範,並經第3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修改的土地的批給。

二、鑒於上述修改,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上款所述土地的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總面積200平方米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行人道。

三、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201平方米,毗鄰第一款所指土地及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地塊,用作與上述土地合併組成一幅面積10,757平方米的單一地段共同利用,以便興建一幢作住宅、商業、停車場及公共汽車總站用途的樓宇。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090.0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59/2009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新天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

丙方——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鑒於:

一、新天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12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8838(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30325F號登錄,其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0,75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林茂海邊大馬路,船澳街,海灣南街及蘭花前地,稱為PS1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5L冊第109頁第22826號的土地的批給衍生的權利。

二、上述批給受公佈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二日第四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118/SATOP/97號批示所規範的合同約束。該合同經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合同修改。

三、根據該批給合同第三條款,土地是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由一座4層高的樓裙及其上建有6座連一避火層在內共46層高的塔樓組成的樓宇,作住宅、商業、停車場及公共汽車總站用途。

四、根據上述合同第一條款第3款的規定,承批公司須將有關樓宇作公共汽車總站用途的獨立單位,轉讓給總辦事處設於澳門青洲河馬路2號地下,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8冊第164頁第3053(SO)號的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五、承批公司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修改建築計劃,擬更改土地的地界和行人天橋的位置及取消避火層。

六、承批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遞交了一份新的建築計劃,修改了批給合同規定的建築面積及樓宇高度,將總層數改為56層,而有關修改已獲得民航局同意。

七、隨後,承批公司又遞交了多份修改計劃,對有關建築面積作調整,而該等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八、基於此,承批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向行政長官遞交申請書,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批准按照已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計劃,更改該批出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九、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承批公司“新天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分別透過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及十六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納該擬本。

十、有關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3317/199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C1”及“C2”定界及標示。

十一、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1”及“C2”標示,總面積為200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行人道,並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以字母“B”標示,面積201平方米的土地,以便與一幅之前批出,以字母“A”標示,面積10,556平方米的地塊合併,組成一幅面積10,757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十二、該批出的土地設有抵押,並已登錄於物業登記局第58454C號及第96210C號。抵押權人已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局部撤銷上述抵押,即撤銷該等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公產,總面積為200平方米的地塊的抵押登記。

十三、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四、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五、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日遞交由廖澤雲,已婚,香港出生,職業住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12字樓A-B,以新天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身分代表該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同時亦已將有關合同條件通知“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該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日遞交由廖僖芸,已婚,香港出生,居住於澳門氹仔七潭公路海洋花園柏苑8字樓B,以董事會副主席身分代表該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六、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二條所規定,因是次的修改批給而應付之溢價金,已透過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2010-77-900311-9號憑單,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入編號11342),其副本已存檔於土地委員會的案卷內。

第一條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0,756(壹萬零柒佰伍拾陸)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林茂海邊大馬路、船澳街、海灣南街及蘭花前地,稱為PS1地段,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22826號及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3317/199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C1”及“C2”標示的土地的批給合同。該合同由公佈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二日第四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18/SATOP/97號批示規範,並經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該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30325F號。

2) 根據新的街道準線,將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1”及“C2”標示,總面積200(貳佰)平方米,將脫離上項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納入其公產,作為行人道。

3)以租賃制度批予乙方一幅面積201(貳佰零壹)平方米,價值為$3,734,673.00(澳門幣叁佰柒拾叁萬肆仟陸佰柒拾叁元整),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定界和標示,未標示於物業登記局,位於該地籍圖以字母“A”標示的地塊旁邊的土地。

2. 上款所指的地塊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將以租賃制度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10,757(壹萬零柒佰伍拾柒)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

3. 鑑於上款所述,合同第三條款、第四條款、第六條款及第十條款的條文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是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由一座7(柒)層高的樓裙及其上4(肆)幢連一避火層在內均為49(肆拾玖)層高的塔樓組成的樓宇。

2. 上款所指樓宇用途如下:

——住宅:建築面積156,965平方米(不包括避火層);
——商業:建築面積1,927平方米;
——室外範圍(具有設施):面積2,280平方米;
——室外範圍(不具設施):面積3,899平方米;
——停車場:建築面積44,208平方米;
——公共汽車總站:建築面積940平方米。

第四條款——租金

1. 新天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須繳付以下年租:

a)在土地的利用工程進行期間,每平方米批給土地的租金為$8.00(澳門幣捌元整),總金額為$86,056.00(澳門幣捌萬陸仟零伍拾陸元整);

b)......:

i)......;

ii)......;

iii)......;

iv)......;

v)......。

2. ......。

3. ......。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

i) ......;

ii) ......。

2. ......。

3. ......。

4. ......。

5. ......。

6. 由新天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獨立承擔的特別負擔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3317/199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C1”及“C2”標示的地塊建造行人道。

第十條款——保證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新天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須透過存款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一筆相等於年租的保證金,金額為$86,056.00(澳門幣捌萬陸仟零伍拾陸元整)。

2. ......。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新天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二條

乙方除須根據由第118/SATOP/97號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第九條款,及由第3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條件繳付溢價金外,基於是次修改,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還須以現金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金額為$42,537,723.00(澳門幣肆仟貳佰伍拾 叁萬柒仟柒佰貳拾叁元整)的合同溢價金。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

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