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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六)、(七)及(八)項所指的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鄭蘊琪;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黃善文;
(三)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潘志輝;
(四)在經濟財政或保險領域具經驗且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苗秋月及陳曉平。
二、上款(四)項所指人士有權就參加會議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收取出席費。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四月五日。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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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合同第二十條款第二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陶永強工程師擔任政府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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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穗文學士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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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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