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資訊網網上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審計長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受下列條款限制:
(一) 如屬許可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一千萬元;
(二) 如屬許可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六百萬元;
(三) 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款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三百萬元。
二、廢止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