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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9/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保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監獄進行「澳門監獄男倉區第六座1、2、3樓防水及油漆翻新工程」(工程編號:0002-OB/GA/2009)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四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葡文版本

第41/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按照九月九日第167/91/M號訓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建議,作出本批示。

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進行的第九屆警官培訓課程實習期及時間表如下:

一、實習期:二十八個星期;

二、實習開始日期: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

三、實習完結日期: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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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