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0

刊登日期:

2010.4.14

版數:

4170-417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中央圖書館各館及澳門演藝學院各校提供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中央圖書館 - 演藝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央圖書館各館及澳門演藝學院各校提供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5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0

    刊登日期:

    2010.4.14

    版數:

    417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零年度資訊設備及網絡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零年度資訊設備及網絡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5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0

    刊登日期:

    2010.4.14

    版數:

    417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供應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屈臣氏」18公升樽裝蒸餾水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恆洋行”簽訂為文化局供應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屈臣氏」18公升樽裝蒸餾水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5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0

    刊登日期:

    2010.4.14

    版數:

    417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縮微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麗斯攝影器材行”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縮微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5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0

    刊登日期:

    2010.4.14

    版數:

    417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體育人員的人身意外保險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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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體育人員之人身意外保險合同。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5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0

    刊登日期:

    2010.4.14

    版數:

    4172-717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文化雜誌》中文版第74、75、76和第77期排版分色工作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東堡植字排版”簽訂為《文化雜誌》中文版74、75、76、77期排版分色工作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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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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