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岑錦燊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續任高舒婷、白文浩、容光亮及梁少峰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三、監察委員會主席及成員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及九十點的報酬。
二零一零年四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新觀點顧問公司簽署有關提供顧問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四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程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下列人員擔任澳門基金會職務,為期一年:
(一)郭華成;
(二)高展鴻;
(三)張淑婷。
二、本批示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