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7/2010。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物業設施管理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a Gestão de Propriedades e Facilidades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Properties and Facilities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PF)。
第二條——會徽
由本會簡稱MPF組成,顏色為綠色。
第三條——會址
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5樓。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本會宗旨
1. 在愛國愛澳的精神下促進澳門及本地區之發展。
2. 團結澳門物業設施管理及工程人員,保障及爭取本會會員之合法權益。
3. 提高本會會員之專業技術水平。
4. 拓展與本地及其他地區相關組織之聯繫及交流。
5. 主張關心和參與社會事務。舉辦各種福利、文康等有益活動。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在澳門經營及從事物業管理、設施管理及工程等相關行業的澳門居民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擁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2. 向本會反映意見、批評及建議。
3. 在本會內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4. 繳納會費。
第八條——入會辦法:
申請入會應填寫【會員申請表】,由二名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繳納入會費及首年度年費後始能成為會員。
第九條——紀律處分:
會員如違反本章第六條之會員義務,理事會有權科處書面警告及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條——本會組織包括:
會員大會;
理事會;
監事會。
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其成員必須是本會有被選舉資格的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最高權力機構。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2. 會員大會之職權是:
2.1 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2.2 審議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3 決定會務方針,修改本會章程;
2.4 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
3. 本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多名。
4.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5. 會長任期不得連任二屆,其他成員連選得連任。
6. 如會長因離職或辭職則由副會長互選產生遞補之,但其他成員不適用。
7.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和召開。但如有過三成的會員聯署要求或應理、監事會聯合要求下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人應在十五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其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8. 本會不設委託制,會員需親身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會員總數必須超過半數全體會員方可舉行。如出席會員人數不足時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 屆時在會員人數不足下亦可舉行。除特別規定以外,所有表決應由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票數通過方為有效。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9. 在會員大會上,會員須直接親身:
9.1 以不記名方式直接選舉會長一人及以差額選舉方式直接選舉副會長多名。
9.2 以不記名及差額選舉方式直接選舉理事會成員(最多五十五人,且必須為單數)。而其中一位是理事長,其產生方法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9.3 以不記名及差額選舉方式直接選舉監事會成員(最多二十五人,且必須為單數)。而其中一位是監事長,其產生方法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10. 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身份不能重疊。
11. 會長可聯同理、監事長每年召開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商討會務進展。
12. 本會榮譽職務包括: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名譽理事、名譽監事、法律顧問、義務核數師、顧問等。由理事會提出並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其權限為:
1.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1.2 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1.3 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 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1.4 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1.5 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而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多五人,常務理事最多十人,秘書長一人及財務長一人,其餘為理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3. 本會之日常管理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其成員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財務長。常務理事會須每兩個月舉行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不少於三名成員之要求而舉行。
4.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財務處、審查委員會及若因工作需要設立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會務工作。各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委員若干名。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及財務處設財務長一名,財務若干名。
5. 理事長管理本會之所有工作,領導及召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6. 如理事長因離職或辭職則由副理事長互選產生遞補之,但其他成員不適用。
7. 理事會須每四個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不少於五名理事之要求而舉行。
8. 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並擁有發言權及表決權。理事會亦可邀請監事會成員對設施管理及工程等相關行業有出色貢獻之人士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但並無表決權。
9.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超過半數成員人數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十五分鐘,屆時出席人數不足亦可舉行,如遇有表決問題,除特別規定以外,決議應由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出席者通過方為有效,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10. 理事長任期不得連任二屆,其他成員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最多五人,其餘為監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長任期不得連任二屆,其他成員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主席或應監事會中任何叁名成員之要求而召開。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4.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收支帳目。對理事會工作及財政報告或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5. 如監事長因離職或辭職則由副監事長互選產生遞補之,而其他成員不適用。
第十四條——會費:
入會費:MOP300.00
年費: MOP300.00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
1. 會費收入;
2. 個人、團體、機構或商業贊助及捐贈;
3. 政府支持及贊助;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經費營運:
1.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開立及運作須由理事長及財務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當其中一人缺席時,由理事會指定之副理事長代行。
第十七條——會章:
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內部規章:
本會的內部規章及有關及其他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
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8/2010。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文名:“澳門中國紙幣學會”,中文簡稱:“中幣會”。
英文名:“Chinese Paper Money Society of Macao”,英文簡稱:“CPMSM”。
第二條——本會是由紙幣愛好者,紙幣收藏者自願結成的非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致力促進對紙幣,特別是對中國歷代紙幣的研究,促進本澳和外地之間有關紙幣之文化和歷史的交流,發動會員和廣大紙幣收藏愛好者開展學術研討活動,制定紙幣收藏研究之學術標準,倡議成立中國紙幣博物館。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科英布拉街444號光輝商業中心9樓O室;
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同意,會址可以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五條——本會之會員可為澳門或海外之人士或團體。凡紙幣愛好者、紙幣收藏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本會會員:
1. 本澳會員:凡獲通過之會員為本澳居民或團體者,得成為本澳會員;
2. 海外會員:凡獲通過之會員為澳門以外之居民或團體者,得成為海外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得參加本會之各類活動和優先獲得本會之服務。本澳會員享有提案權、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海外會員除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外,其餘權利與本澳會員相同。本會會員得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之聲譽及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事務。
第七條——本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理事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八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經理事會表決,可以開除會籍。
第九條——組織機構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需提前八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出席。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除法律規定外,其他決議須獲出席會員1/2之贊同票方能通過。如達召集會議之時間而出席之有投票權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半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即可召開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主持本會日常會務,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成員由5位或以上之單數會員組成,透過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理事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提名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入會審批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團成員、專家組成員,以及榮譽、名譽稱號之授予;
(七)審批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理事變更事宜。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監事會由3位或以上之單數會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
第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審核理事會決議和財務報表;
(三)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召開會議方式按照第十六條執行。
第二十條——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任期三年,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會費收入,社會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會章程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建議後報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所有會員之3/4表決通過,本會可以依法定程序終止。
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5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北京體育大學澳門學生會”,中文簡稱為“北體澳生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Estudante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do Esporte de Beijing”,葡文簡稱為“AEMUEB”,英文名稱為“Beijing Sport University Macau Stud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BSUMSA”(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52J號豪光大廈2樓C座。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設立限期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宗旨
宗旨為:
一、團結北京體育大學澳門學生、加強相互間的凝聚力。
二、宣傳澳門文化、把澳門特區特色介紹給全校學生。
三、宣導通過定期舉辦交流、展覽等活動來促進澳門同學與內地同學的交流瞭解。
四、作為良好平臺給內地同胞瞭解澳門學生,藉此建立友誼。
第五條——凡是北京體育大學澳門學生自動吸納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適當招收大陸會員,數目由會長諮詢本會幹事意見後而定。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監督協會工作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有權報名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八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自覺維護學校和本會的形象。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參加本會活動,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九條——會費管理
協會的開銷由經手人持有效發票(或收招)經會長簽字。找財務人員報銷。如沒有發票或收據則另由證明人簽字證明,會長簽字後方可報銷。
第十條——本會組織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學年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團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掛號信形式聯絡各會員參加,通知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行政機構,組成之人數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及理事一至十一人組成,任期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之職責:
一、領導本會之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二、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包括進支賬目摘要;
三、代表本會。
第十七條——會長選舉
會長選舉辦法:
一、每年五月底左右召開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下一屆會長。新一屆會長由各候選人中得票最高者擔任,候選人人數不限。其中一名候選人由前任正會長提名,獲候選人資格;其他候選人由三名會員聯合提名(一會員不能同時提名兩位候選人)獲候選人資格。經不記名,一人一票投票後,得票為所有候選人中最高者且佔總有效票數三分之一以上,立即當選為新一屆會長。
二、若出現票數相同情況,則由票數相同之候選人按上述制度重選。
三、若各候選人獲票數皆不足有效票數三分之一,則票數最多的三位候選人,按上述制度重選,直至選出新的會長。
四、若出現單一候選人,則需全體出席會員大會成員半數通過後當選。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員選舉
理事會會員選舉辦法:
一、經不記名,一人一票投票後,得票為所有候選人中最高者且佔總有效票數三分之一以上,立即當選。
二、若出現票數相同情況,則由票數相同之候選人按上述制度重選。
三、若各候選人獲票數皆不足有效票數三分之一,則票數最多的三位候選人,按上述制度重選,直至選出新的理事會會員。
四、若出現單一候選人,則需全體出席會員大會成員半數通過後當選 。
第十九條——會長任期
會長任期一年,時間一般由新學年開始至次年五月,在此之前會務依舊由現任會長負責。會長產生由本會會員民主選舉。
第二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新一屆畢業生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
二、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及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任期一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的權限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容守則。
第二十二條——一、協會一切活動須以安全為第一準則,遵守校規校紀,遵守國家法律。不得組織有損北京體育大學形象、學校榮譽和不利於社會、國家利益的活動。
二、本章程所忽略之情況由澳門現行法例執行。
第二十三條——章程的修改
鑑於本會成立時期尚短,章程需要逐步完善。凡三分之二會員提出異議,可以在符合團委規定的原則下,重新或修改章程。修改必須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會員通過修改,否則無效。
第二十四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本自會員及各方的資助和捐贈。
第二十五條——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4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定名:金龍閣大廈業主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得勝斜路75號金龍閣17樓F座。
第三條——宗旨:團結大廈各業主及住客,發揚友愛互助精神,監察與促進大廈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凡金龍閣業主及住客,響應業主會的決議及維護大廈本身利益的前提下,當會自動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利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四)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一)出席大會的會議及會上表決事項。
二)遵守業主會章程和決議。
三)向業主會及其常設理事會執行理事提供大廈資料和情況。
四)確保大廈本身利益不受損害,並肩負建立睦鄰互助關係。
五)應繳交入會基金及年費。
第七條——任何違反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的行為,有損大廈本身及業主會利益者,理事會可作如下處理:
一)勸告;
二)書面通知;
三)公告於報告欄;
四)予以追究。
第八條——會員大會屬全體會員參予,是最高權力執行架構,具有修改會章,改選理事會的權力,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以便檢討和通過有關上年度的工作及財務報告,及通過本年度的開支預算。在特殊情況下,按以下其中之一規定可召開會員大會:
一)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贊成;
二)半數以上大會會員要求召開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由七人義務組成,兩年一任,在全體會員大會中,連選得連任。在各理事中,互選出的理事會組織如下:
一)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兩人;
二)理事四人,其中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總務一人及聯絡一人。
第十條——理事會的職能:
一)執行全體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二)收集業主及住客的意見;
三)維護大廈業主應有利益;
四)向會員大會作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五)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三人義務組成,當中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兩人,兩年一任,在全體會員大會中,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的職能: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
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三條——會員的入會基金及年費及任何不附條件的捐款。
第十四條——本章程於會務運作中凡有未列明情況及有與政府頒布的《民法典》中有關內容不符時,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修正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um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ez,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dez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um,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法國紅酒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o Vinho Francês”及英文名稱為“French Wine Institute”。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民國馬路52號。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為中外紅酒愛好者、從業員、酒商、酒莊和業界人士提供一個廣闊的品酒研究、酒質分析的交流平台,著意把法國紅酒文化在澳門普及化及正確化,同時作為一個紅酒進口、推廣、儲藏、交易及品嚐的平台,本會更希望藉著商機及文化交流把法國紅酒文化帶入本澳。
第四條——凡有意加入本會之人士,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或永久會員;有關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或永久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2. 只有永久會員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會內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履行會員的職責;
3.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退出:
1. 若自行退出本會,有關申請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
2. 會員若在其行為上表現出不遵守本會所定的原則,尤其是違反章程中的責任,可被撤銷會籍;
3. 撤銷會籍是本會理事會的權限;
4. 若因發生屬違反責任之輕微事件,可以暫停會籍來取代第二款所規定的處分,期間長短由本會理事會決定。
第八條——本會組織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而理、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兩年,可連選及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職權為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制訂、修改及通過會章;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等;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及指明事由下,經半數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並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的會員大會,當出現人數不足時,半小時後再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都作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簡單多數票通過。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一名,即會長及副會長,另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必須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能:
1. 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3. 草擬計劃及組織活動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決;
4. 管理本會的一切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5. 代表本會出席其他團體所邀請之宴會或會議;
6. 理事會不定期召開,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
7. 審核及批准會員之申請。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
2. 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必須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3. 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審查會計帳目,並對會務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私人捐助、政府資助,活動收入等。
第十四條——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私人公證員 Nuno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um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6/2010。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機電工程師學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Engenheiros Electrotécnicos e Mecânico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EEMM”),英文名為“The Macao Institution of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Engineers”(英文簡稱為“MIEME”)。
第二條——本會會徽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號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505室。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
一、加強本澳機電工程專業人士的聯繫溝通及技術交流,並深化與本地及外地同類型組織的聯繫及合作,藉以交流訊息及分享經驗,以提升本澳機電工程的專業技術水平。
二、加強會員們的團結及提高會員之專業技術水平,培訓本澳機電工程人才以推動機電行業之發展。
三、推廣機電工程普及教育及進行機電工程之專業研究,以機電專業技術服務社會及推動社會發展。
四、加強與政府部門、社團及相關機構的合作交流,以提升機電工程的專業地位。
第五條——本會會員可分為:資深會員、普通會員、準會員、非本地永久性居民會員及學生會員。
第六條——一、除非本地永久性居民會員及學生會員外,其他會員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
二、資深會員
1)申請人在大學機電工程相關學科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
2)在機電工程範疇內最少已有十年工作經驗;
3)已為本會普通會員最少三年;及
4)由三位資深會員提名(在二零一零年六月前申請者可由五位普通會員提名)。
三、普通會員
1)申請人需在大學機電工程相關學科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
2)在機電工程範疇內最少已有三年工作經驗;及
3)由二位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提名。
四、準會員
1)申請人在大學機電工程相關學科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及在機電工程範疇內的工作經驗少於三年;並由二位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提名;
2)申請人在專業學院的機電工程相關學科取得文憑,及在機電工程範疇內最少已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並由二位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提名;或
3)申請人在大學非機電工程學科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及在機電工程範疇內最少已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並由二位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提名。
五、非本地永久性居民會員
1)申請人在大學或專業學院機電工程相關學科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
2)在機電工程範疇內最少已有三年工作經驗;
3)不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
4)由二位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提名。
六、學生會員:就讀於大學、理工學院或專業學院的本地或外地之機電工程專業學科之學生。
第七條——申請各類會員資格,須向理事會遞交申請並附同相關學歷或經驗證明,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新會員入會時,入會費應在通知發出後三十天內繳交,逾期繳交將會被取消入會資格。各類會員須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繳交年費。連續兩年欠交年費且經理事會正式通知後三十日內仍未補交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所有會員均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除準會員、非本地永久性居民會員及學生會員外,其他會員均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本章程修改前已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之會員的權利不受影響;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之各種福利。
第十條——所有會員均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守則,以及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專業操守及本會聲譽,對社會負責及在其工程專業領域內做好相關工作;
三、按時繳交由理事會通過之會費;及
四、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一、本會組織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本會機關之幹事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均為兩年一屆,而當中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理事會秘書長、理事會財務長及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三、本會機關之幹事必須為本會之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且最近兩年並沒有欠繳會費。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應由曾任上述機關幹事之人士擔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 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活動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4. 審議及通過下一年度之活動計劃及預算;
5. 對購入或移轉本會之不動產作出決定;及
6. 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選出三人組成,並互選產生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而本會會長一職由會員大會主席同時兼任。
三、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集,而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依次由副主席及秘書長代任。
四、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或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資深會員及普通會員召集而舉行。
五、會員大會會議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為之,並須於召集書內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屬會員大會會議之第一次召集,須在至少半數具有投票權之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議決。倘若不足半數,則會議視為於一小時後於相同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人數均可進行議決。
七、除特別規定以外,決議應由半數以上出席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贊同票通過方屬有效。遇票數相等時,會員大會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八、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本會之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的方式選出,人數為九至二十一人、需由單數成員組成,並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常務理事三名、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名。
二、當理事長出缺時,由理事會指定其中一位副理事長暫代。當財務長或秘書長出缺時,由理事會指定副理事長兼任。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須至少每季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不少於五名理事之要求而召集。
四、經理事會議決,可邀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或在機電工程或相關專業技術領域有成就之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五、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管理本會,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制定內部規章及會員守則;
3. 訂定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並保存及記錄會員紀錄冊;
4. 審核及通過會員入會和退會及科處紀律處分;
5. 作為本會在法庭、對外團體及組織的代表或指派另一人作為代表;
6. 準備年度報告、財政報告、下年度之活動計劃及其預算方案,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7. 向會員大會作出建議,包括建議修改會章、建議本會加入其他同類型組織等;
8. 為妥善管理本會而運用本會之基金;及
9. 為管理本會而作出之其他行為。
六、本會對外承擔責任,須由理事長聯同另外兩名理事簽署方為有效。
七、理事會下設執行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各專業小組及部門以執行會務工作,所有會員均可申請擔任理事會轄下各專業小組及部門之工作人員。
八、執行委員會由理事長、三名副理事長、三名常務理事、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名組成,其主要職責為招聘及解僱職員、制定其薪金、報酬、職員規章、簽訂本會管理所需之合約及各項文件、代表本會接受津貼及捐贈以及理事會賦予之其他職權。
九、審查委員會由五名理事組成,其職責主要是處理各類會員級別的入會申請,審查申請入會的資格,並忠實地對違反本會規章的會員之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及分析並對科處紀律處分作出建議,並將報告提交理事會。
十、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下設之執行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各專業小組及部門之組成、運作及職能由理事會通過之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選出五人為監事。各監事再互選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
二、當監事長職位出現空缺時,由副監事長暫代。而副監事長職位出現空缺時,由監事會選出一名監事代任。
三、監事會會議可由監事長主動召集或應任何兩名監事之要求而召集。
四、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管理工作,其職權如下: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審查理事會之活動報告及帳目並提出意見;
3. 查核本會之財產;
4. 有需要時,可聘用專業核數師對本會帳目及財產進行查核,並將相關核數師報告書呈交在會員大會;
5.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及
6. 列席理事會及下設機關部門之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的經費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所組成。
一、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其他收入。
二、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補助金、會員或外界的捐贈或贊助。
第十六條——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開立及運作須由理事長及財務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其中一人缺席時,由理事會指定之副理事長代行。
第十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守則時,理事會有權科處書面警告及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八條——一、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會得設內部規章規範理事會轄下組織或部門的組成、職能及運作細則等,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
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Certifico, que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vinte e 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ez, lavrada a folhas sessenta e três e seguintes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número quinhentos e sessenta e um, foi alterado o artigo segund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referida em epígrafe, que passa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Um. O LECM tem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Wai Long, n.º 185, Taipa.
Dois. (mantém-se).
Que, nestes termos, formalizam o deliberado nessa reunião e alteram o artigo 2.º dos estatutos nos termos exarado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Fong Kin 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