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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八)項及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延續劉永誠及李振宇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委任岑錦燊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三、非全職擔任職務的委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二百點的報酬。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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