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保安有限公司” 簽訂“為位於澳門國際機場客運大樓之離境樓層之“感受澳門”提供保安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威智電腦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運動醫學中心醫療管理系統開發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七)項及(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紅十字會代表林琦玲為社會工作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二、續任以下人士為社會工作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一)母親會代表林綺濤榮譽顧問;*
(二)仁慈堂值理會主席飛安達;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理事長招銀英;*
(四)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理事長姚鴻明;
(五)同善堂值理會副主席李萊德;
(六)澳門弱智人士服務協會代表梁敏兒;
(七)澳門明愛總幹事潘志明;
(八)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蕭紹雯;*
(九)鏡湖醫院慈善會常務理事吳漢疇;
(十)高開賢;
(十一)飛迪華;
(十二)鍾志堅神父。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