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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訂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資訊設備系統AS/400及pSeries的硬件維修保養及軟件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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