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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1/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楊寶儀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上海福樂思特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大寧福朋酒店”簽訂上海酒店租賃合同。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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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