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哈莉瑪在澳印尼女穆斯林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0/2010。

組織章程

第一條

總則

本會定名定為“哈莉瑪在澳印尼女穆斯林協會”,中文簡稱“哈莉瑪”,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Muçulmanas Indonésias em Macau, Halimah”,葡文簡稱“Halimah”,英文名稱為“Halimah Association of Indonesian Women Moslem in Macau”,英文簡稱“Halimah”,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推動在澳門的印尼伊斯蘭教教徒團結互助按古蘭經及聖訓執行教規、加強對伊斯蘭教忠心性、對會員進行伊斯蘭教教育、與當地居民友好相處。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25-25A號寶麗大廈地下B座。

第二條

會員的權利

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提名及投票權。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入領導機構。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第三條

會員的義務

執行伊斯蘭教教規、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遵守本會章程及領導機構的決議。維護伊斯蘭教尊嚴、印尼民族尊嚴及本會聲譽,促進本會發展和進步。繳交會費。

第四條

入會及除名

凡贊同並遵守章程的在澳印尼伊斯蘭教女性教徒,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本會正式會員。凡失去會員條件者(如離開本澳),理事會將取消其會籍。凡違背本會的宗旨、破壞本會聲譽、不履行會員的義務,經理事會警告後不改者革除會籍。

第五條

組織架構

a.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及審查本會的報告,每年召開一次。

b.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理事數人,理事會的組成人數為單數。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 負責管理社團一切日常事務,包括行政,財政和紀律。

c. 監事會由三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之會員組成,任期兩年,設有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和秘書一人。監事會負責對本會管理工作之監督:對理事會之報告、活動及財政預算等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並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六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是由:

a. 會員會費。

b. 任何對本會之資助及贈捐。

第七條

附則

會員在本會活動以外的行徑本會不負任何責任。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魔術師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9/2010。

澳門國際魔術師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國際魔術師協會。

英文名稱:Macau International Magicia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MA”。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57號瓊苑大廈地下A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目的

本會為一非牟利魔術團體,其宗旨為:

1. 促進澳門魔術藝術之國際化;

2. 促進澳門魔術師之間的魔術交流;

3. 提升本澳市民之生活文化;

4. 促進魔術藝術之研究與創新;

5. 維護魔術藝術之秘密。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入會資格及手續

1. 凡對魔術有興趣並願意接受本會章程者皆可申請成為會員;

2. 填報入會申請表;

3. 繳交會費。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1. 在會員大會上有討論權、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參選及被票選擔任會務工作的權利;

3. 參與由本會所舉辦之任何活動的權利;

4. 對會務作出批評及提出建議的權利;

5. 退出本會的權利;

6. 除經會員本人允准外,個人資料不得作非魔術會活動之用。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會章;

2. 服從經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3. 發展本會之宗旨,維護本會之利益,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 出席會員大會或所屬小組會議;

5. 在未獲得理事會決議同意下,不得以本會之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三章

違規

第七條

違規處理

當發現會員有作出違規行為之事實,理事會得因應違規情況作出下列處罰:

1. 輕微違規——發出警告信;

2. 一般違規——停止參與會員活動一段時間;

3. 嚴重違規——開除會籍。

具有下列四種情況之一者,視為嚴重違規:

1. 被法庭判決違反刑事法律;

2. 嚴重違反本會章程;

3. 多次違反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或公約/守則;

4. 不履行繳交會費義務超過兩年;

5. 違反魔術界之協議,不適當地公開魔術之秘密。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討論及決議本會之發展方針和政策;

2. 具有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選舉或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的權力;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並出任會員大會主席;出席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多於全體會員人數之二分之一,達法定人數後始得召開;若第一次召開無法達到要求之法定人數,得於一小時後再次召集,而第二次召集後無論是否達到法定人數,可召開會議;

4.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建議、或由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之下得特別召開;

5.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人數十分之一的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會員投票贊成下,議案方能通過生效;

6.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7. 會長、副會長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8. 會長或由會長授權之正副理事長或副會長的任一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處理日常會務;

2.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理事所組成(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部部長一名,經理事會員互選產生;

5.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6.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7. 理事會每個月應開會一次,由正副理事長召集之,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若有關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職能;在理事會的提案,須獲出席會議理事絕對多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8.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9. 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者或本澳知名人士,擔任本會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2. 負責監察理事會會務工作及其財務運用,並需向會員大會提交監察報告;

3.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總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多名,經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4.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5. 監事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權利及義務;

6.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7. 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1. 魔術會的入會費(首年年費)(暫定澳門幣貳佰元);

2. 會員的年費(暫定每年澳門幣貳佰元,以全年貳佰元一次性繳交);

3. 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4. 本會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5. 未得理事會批准及同意,任何人不得以魔術會的名義向別人要求捐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會章

1. 以下為本會之會徽(圖1)和會印(圖2),能對外分別用作代表本會之宣傳或文件簽發之用。

圖1

圖2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風水掌相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1/2010。

中國澳門風水掌相學會章程

第一條——宗旨:

1、本會定名為“中國澳門風水掌相學會”,英文名為“China Macau Feng Shui Palmistry Association”。

2、本會以從事中華風水掌相的研究,並在澳門弘揚中國古代堪輿文化及掌相知識,讓澳門居民更多地瞭解中華民族深厚的獨特的文化歷史,並加強與內地相關部門的交流,提高本會認知水準和技術。

3、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三巴街11號華發大廈1樓D座。

第二條——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凡本澳對風水掌相有興趣進行研究的業餘和專業人士,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申請人須繳交近照二張,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2、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

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決議;

二、繳納年會費;

三、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利益。

4、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條——組織機構:

1、會員大會

甲、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監事;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乙、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2、理事會

甲、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乙、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理事會任期為兩年;

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會長、名譽會長;

丁、理事長領導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3、監事會

甲、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乙、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及兩名監事;

丙、監事會的任期為兩年。

第四條——會議:

1、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若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

2、每半年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會。

第五條——經費: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或透過募捐,會員每年交會費一百元,永遠會員一次過交一千元。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菲律賓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2010。

澳門菲律賓人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菲律賓人協會”,英文名稱為“Filipinos in Macau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前正街62號2 - 3樓,在需要時可於任何時候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組織,本會之存續期並無限期。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

(1)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增進、維護會員權益;

(2)幫助本會會員適應澳門的生活方式;

(3)拓展本會會員生活領域;

(4)關懷本會會員家庭生活;

(5)積極關懷弱勢社群;

(6)積極參與社會及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凡具菲律賓國籍或其他國籍,來自菲律賓或在本澳居住的人士,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填表申請入會,需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和娛樂。

第七條——會員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可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清繳賒欠本會之所有款項。

第九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的條款、積欠會費和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決議,以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等作為處分。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上述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但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和章程規範的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按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等額提名,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2)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常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3)召集書需以傳真、電郵或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八天送達至各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的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容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5)會員大會的主席團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理事會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主持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4)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5)批准入會及退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第十四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其職權是對理事會的行政和財政進行監察、檢查賬目和報告,且每年得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十六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經費來源

(1)會員入會費、會費及活動報名費;

(2)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3)接受政府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八條──經費支出

(1)本會日常開支及活動一切開支(須由會長或理事長簽署)。

(1)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必須由會長和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文化多樣性保護發展組織

葡文名稱為“Organização para Protecção e Desenvolvimento da Diversificação da Cultura Mundial”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世界文化多樣性保護發展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世界文化多樣性保護發展組織。

葡文名稱:“Organização para Protecção e Desenvolvimento da Diversificação da Cultura Mundial”。

第二條

性質

組織為非官方、非營利性的國際組織。

第三條

宗旨

1. 促進世界各國、各地區、各民族文化受到同等尊重與保護;保護世界文化多樣性,促進人類文化和諧與文明進步;

2. 促進跨國別、跨民族、跨區域、跨界別的文化交流與文化資源流動;

3. 推動以人為本的文化全面發展;

4. 推動歷史文化的傳承與創新,在文化多樣性的基礎上,挖掘各國、各民族、各地區傳統文化的精髓,推動未來世界的文明建設,推動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和諧共生、全面發展的新文化。

第四條

法律管轄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當地法律法規。

第五條

會址

註冊地址為中國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21樓T座。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六條

工作範圍

1. 為各國政府、財經工商界、文化藝術界提供一個共商文化與社會、環境、經濟等關係的高層對話平臺,討論世界文化發展;

2. 提出地區性或全球性的倡議,推動聯合國、各國政府、各國財經工商界對世界文化保護與發展的實質性支持;

3. 發展國際志願者文化組織,對各國、各民族弱勢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

4. 跟蹤可能影響文化和社會發展的各種問題;向聯合國、各國政府、各國文化公益組織發佈相關研究與預警;

5. 建立與各國文化公益組織協作的全球性工作網路,增進個文化公益組織間的交流與協作;

6. 獨立或合作召開世界文化多樣性博覽會,展示世界文化成果,資訊交流、經濟評估、教育培訓、電子商務等各類活動;

7. 為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供服務;

8. 組織東道地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展會、年會、交易會、博覽會、論壇;

9. 建立文化藝術保護專項基金,為專項文化藝術的保護提供資金支援;

10. 組織文化藝術界參加其他國際性組織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類別

1. 組織設正式會員和普通會員。

2. 創始會員、榮譽會員、聯合發起會員和白金會員為正式會員。

創始會員:創始階段的5名發起人為創始會員。(在創始階段,創始會員中4人兼任理事,1人兼任監事。)

榮譽會員:對組織的成立階段有重要支持作用或有重要貢獻的個人、企業和組織成為榮譽會員。

白金會員:在組織成立後為組織提供發展資源的為白金會員。

聯合發起會員:召開首屆年會時,代表其他發起國或地區參加組織與創歷年會的知名人士和非營利機構成為聯合發起會員。

3. 以出席、觀摩、展覽、交流活動為目的、不參與組織管理的,提出申請並被批准的個人、企業和組織為普通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1. 有加入組織的意願;

2. 同意遵守組織章程;

3. 在所從事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 願意履行組織會員義務。

第九條

加入

申請人按照組織規定的程式,提交書面申請,由組織有關機構審核批准。

第十條

會員權利

1. 正式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發言權、表決權以及理事會理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組織年會及各項活動議題的建議權;

(三)參加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與各界優先進行直接交流;

(五)獲得組織提供的資訊,並經授權,使用組織網站的資訊資料庫;

(六)通過組織建立的全球網路尋求交流與協作的機會;

(七)委託組織就其所關心的問題舉辦專題研討會;

(八)獲得組織就其從事的文化保護與發展給予支持;

(九)委託組織推薦或代為培訓人才;

(十)優先享有組織舉辦各類活動的承辦權;

(十一)得到審計事務所提交的組織年度審計報告;

(十二)享有社會給予組織的各種優惠待遇。

2. 普通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組織活動;

(二)獲得組織提供的資訊;

(三)通過組織建立的全球網路尋求交流與協作的機會;

(四)委託組織推薦或代為培訓人才;

(五)享有社會給予組織的部分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包括:

1. 遵守並執行組織決議;

2. 遵守組織章程及有關規定;

3. 保護組織合法利益;

4. 依據組織有關規定交納會員費;

5. 向組織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與資訊;

6. 組織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1. 會員有權利退會;

2. 會員決定退出時,應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組織理事會。一旦接到理事會秘書處的書面確認,其會員資格即被視為終止。

第十三條

會員資格終止

任何會員有違法行為、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與組織失去聯繫兩年以上,秘書處報經理事會同意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但應事前通知該會員,該會員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官員任免

第十四條

組織機構

組織的主要組織機構如下:

1. 組織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秘書處;

4. 監事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世界文保大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有關會議事宜由大會主席提前一個月通知所有會員。

2. 因不可抗力未能將召開會議的通知送達某一或某些會員的,或某一或某些會員因故未能參加會員大會,不影響會員大會的進程。

3. 會員大會的權力:

1)選舉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理事長、理事;監事會監事長、監事;

2)通過由理事長提交並經理事會審議的年度工作報告;

3)審議通過大會章程或章程修改議案;

4)討論會議議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5)討論由正式會員提出的其他書面動議,該動議應由至少四分之一正式會員簽署,並在會前兩個星期提交組織秘書長;

6)審查及批准年度賬目;

7)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召開;如果大會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應指定副主席代替其行使職責。大會投票出現均票時,大會主席享有最終決定權。

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由參加大會的全體正式會員簡單多數通過。

5. 主席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任期三年。首屆大會主席由創始會員中產生。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及投票

出席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全體正式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所有正式會員在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上均有投票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有權根據四分之一以上正式會員的提議,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討論有關緊急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設立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最高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理事由正式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簡單多數通過方式產生。

第十九條

理事會組成

理事會由九名理事組成,每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中:

四名理事從創始會員中產生;兩名理事從榮譽會員中產生;兩名理事從聯合發起會員中產生;一名理事從白金會員中產生。

第二十條

理事長與副理事長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選舉通過產生。

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候選人的產生,可參照地理區域均衡的原則。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

1.審議由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預算;

2.任命秘書長;

3.審議秘書長提交的章程或章程修改議案;

4.制定批准大會重大的規章制度;

5.決定會員大會的召開,並審議通過會員大會議程;

6.向會員大會報告理事會的工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決議的產生

理事會決議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全體理事簡單多數通過生效,但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在出現均票情況下,理事長享有最終決定權。

理事會也可採用非會議形式對組織重大問題或緊急事項做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為組織常設執行機構

秘書處的職責如下:

1.負責組織的日常業務和運行管理;

2.負責包括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在內的所有會議的協調和組織;

3.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做出的決議;

4.負責組織的對外新聞發佈;

5.負責起草或修改組織的規章制度;

6.為會員和其他合作方提供服務;

7.負責理事會委託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

秘書長為組織常設執行機構的最高行政主管,任期為三年,期滿可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監事4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 檢查組織對法律、章程、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遵守情況;

2. 審核理事會、秘書處的財政狀況;

3. 對理事會的活動報告及年度帳目及其他事項發表意見;

4. 監察其他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1.會員費;

2.參會費;

3.捐款;

4.政府資助;

5.在工作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6.資金的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的使用

組織所有的經費應用於實現組織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關細則規定的範圍內使用。

第二十八條

財務管理

遵守國際公認的會計準則及東道國財務法規,確保所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和完整。每年由具有認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組織的帳目進行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條

章程修改程式

1. 章程修改案應由秘書處提交理事會審議,並由會員大會批准。

2. 章程修改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條

章程細則

本章程未盡事宜在相關細則中加以規定;該細則經理事會批准後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傳播協會

中文簡稱為“澳傳”

英文名稱為“Macau Culture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CC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文化傳播協會

Macau Culture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MCCA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節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文化傳播協會”,“Macau Culture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中文簡稱為“澳傳”,英文簡稱為“MCCA”,根據澳門法例註冊為非牟利組織,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節

會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東北大馬路170號東華新村第13座2樓E室。可根據需要搬遷會址或另設辦事處。

第三節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一、提升澳門博企從業員各領域水平,包括語言能力、賭桌技術、國際視野、財務知識等等。

二、推廣中國及澳門歷史文化。

三、凝聚澳門社會團結。

四、推動澳門創意文化產業發展。

第四節

會務年度

本會會務年度由每年週年會員大會結束後開始,至次年週年會員大會結束止。

第二章

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一節

會員資格

經幹事會批准,登記後可成為會員。

第二節

會籍及會費

會費,會員每年澳門幣十元正;幹事會可按情況豁免及調整會費。

幹事會可根據會員操守而革除會員會籍。

第三節

權利及義務

會員均享有提名、選舉及被選為幹事之權利。並可優先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得悉會務的最新發展。

會員均須履行會章列舉之一切義務。包括維護本會宗旨,依時繳納會費,並遵從會員大會之各項議決。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一節

架構

設會長、副會長、秘書及聯絡人各一名,任期為3年。

第二節

權力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可議決本會的所有事務。

第三節

週年會員大會

一、週年會員大會定於每年1月舉行。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應屆幹事會另定月份舉行。

二、會議須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三、權限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理事會之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四、應屆幹事會應於會員大會召開前至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或於本會網頁)公佈開會日期、時間和地點。

第四章

理事會

一、會長兼任理事長。理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每屆任期3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工作機構,以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由理事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第五章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上一屆理、監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可連任;

二、監事會設有一位監事長、一位副監事長、一位秘書,各成員由監事會互選產生;

三、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四、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

五、其職權為︰列席理事會會議,審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審核財政收支;就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接受會員投訴,並作出處理。

第六章

發起人

一、本會發起人為李藝聰。

二、發起人之會員資格不得被廢止,即使會員大會、理監事會之絕對多數廢止決議亦然。

第七章

經費來源

一、會費,會員每年會費為澳門元十元(MOP10.00)。

二、政府機關和各界人士、實體的捐助。

第八章

活動

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活動:

一、開展符合宗旨要求的各項活動、出版刊物。

二、舉辦或參加符合宗旨要求的研討會、講座、參觀訪問等活動。

三、接受個人、社團、政府部門的委託,承擔、組織與宗旨相符的研究任務和各項交流活動。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身心靈健康互助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身心靈健康互助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身心靈健康互助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以推廣身心靈健康訊息、環保、公益服務,共建有愛和諧的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設在澳門水坑尾街131號銀輝大廈16樓E座。(經理事會通過可遷移會址到澳門其他的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工作之人士,皆可申請入會。經填寫入會表格,理事會確認即可。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六條——凡會員不遵守會章,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選理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八條——本會設理、監事會。

第九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訂會員入會會費及年費,管理日常會務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乙名、副理事長乙名、財政乙名;負責組織理事會及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最少壹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制定遠近期計劃及推行。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壹名主席和兩名委員,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其中一員,必須為前理事會成員,負責協助新一屆理監事處理會務。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應屆理事長召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各項經費,由會員年費、會員或非會員之捐獻,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全部收支帳目由理監事會審核,每年向會員公佈,創會經費由理事長墊支。

第十六條——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須由當屆理事長及財政簽署及加蓋本會印鑑才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修改章程。

第十九條——本會印鑑。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新視角學會

中文簡稱為“新視角”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Nova Vis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o New Vision”

英文簡稱為“MNV”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新視角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新視角學會”,中文簡稱為“新視角”(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Nova Vis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o New Vision”,英文簡稱為“MNV”。

第二條——本會是一非政治性、非牟利的民間組織。

本會宗旨以凝聚關心社會之人士,以獨立、客觀、理性的態度開展各種研究與交流活動,在全球化與網絡時代,努力以新視角關注新事物、觀察新情況、討論新問題、發掘新方法、探索新趨勢,以共建和諧與可持續發展之社會。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96號亨利大廈地下A。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按時繳納會費;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暫停會員權利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十天通知。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生效。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管理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可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的顧問或特邀研究員,以推動本會會務的發展,及協助本會的各項研究工作。

四、理事會可決定設立多個學術獨立的研究部門,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本會得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程序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三條——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三育中學家教會(英文部)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1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三育中學家教會(英文部)

1.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為澳門三育中學家教會(英文部),中文簡稱:“三育家教會英文部”;

英文名稱為Macao Sam Yuk Middle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English section),英文簡稱 “MSYPTAES”。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學院路澳門三育中學內。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增進家長團結互助、加強家長與學校的聯繫、協助學校開展教育活動;對學校的教育環境、教育規劃、教育管理、教育組織提出意見及建議;維護家長、學生及學校的合理權益。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2. 會員

第五條——所有就讀或曾就讀於澳門三育中學的學生家長及監護人,願意遵守會章, 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b.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參加家長會活動,享受會員權利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a.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b. 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c.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3.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訂定會費;

b.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提前八天以書面召集;

c. 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 會員大會須在超過一半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

a.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b. 理事會由5—15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司庫一人及多名理事等;

c. 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d. 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若有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e. 理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f. 正、副理事長可代表家長會出席學校舉行的教學會議。

第十一條——監事會

a.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並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b. 監事會由3—7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

c. 監事會任期為2年,連選得連任。

4. 其他

第十二條——本會的收入來自贊助。

第十三條——家長會的所有支出費用,須由兩位或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司庫、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證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可聘請本校校長或教師擔任顧問。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專才發展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1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專才發展學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專才發展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Profissionais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DPM。英文名稱為“Macao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PDA”。

第二條——會址擬設於澳門巴黎街81號大豐廣場第二座地下T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積極配合澳門發展之策略,並提升本地人才的專業素質,以回應本澳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年滿十八歲本澳居民之申請者,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本會正式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及課程。

2. 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須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

2. 按時繳交會費。

3.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第七條——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定及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將被提出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由理事會提出及議決,紀律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書面警告、中止會員權利、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2.選舉、任免會員大會成員及理、監事成員;

3.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帳目結算。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平常會議一次,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四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理、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或以上且總出席人數多於全體會員半數;若無法達到三分之二理、監事會成員及半數會員,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由不少於9位成員或以上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財務長、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理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四條——理事會可聘請本澳及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不少於3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監事及秘書。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監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監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自會員繳交之會費,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得接受社會各機構、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及贊助。

第五章

章程修改和解釋

第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聯會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三日所訂立之合同,周錦輝(Chow Kam Fai David)及胡錦漢(Wu Kam Hon),設立一個名為澳門古生物化石保護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eservação de Fósseis Anim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nimal Fossil Preservation Association的非營利性協會,並受下列章程約束:

第一章

性質、宗旨

第一條

(性質)

本會定名為:澳門古生物化石保護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ara a Preservação de Fósseis Animais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Animal Fossil Preservation Association,於澳門政府立案,為非牟利組織,具有行政及財務自治權,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會址)

協會住所設在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21樓,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轉移至其他地點。

第三條

(宗旨)

協會之宗旨為:

a)促進及推廣古生物化石的保護,推進古生物學科學普及,推動澳門科普文化;

b)開展有關古生物化石之科普教育活動,推廣相關之法律法規,喚起全民保護國家和區域古生物資源的意識,及

c)進行有關化石的保存、保護和展覽活動。

第四條

(存續期)

協會之設立是無確定期間。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可透過書面要求,根據本章程之規定被接納成為協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力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包括:

a)參與協會的一切事務;

b)選舉及被選以擔任章程內的職務;

c)在任何時候查閱協會之全部帳目;

d)草擬有關本章程所規範之項目建議。

二、會員義務包括:

a)遵守本章程及內部規章之條文及協會機關之決定;

b)負責協會之利益及聲譽;

c)準時提交會費及需支付之負擔;

d)具責任地執行被選舉及委任之職務或職級。

第七條

(取得及喪失會員資格)

一、根據本章程,會員資格由會員大會給予。

二、會員因以下原因喪失會員資格:

a)放棄;

b)會員大會根據本章程的規定決議廢除對嚴重或重複違反法律、章程或規章所定之義務之會員資格。

第三章

財產及財政制度

第八條

(財產)

協會之財產由履行其職責時所收到或取得之所有資產、權利及義務構成。

第九條

(資源)

協會之資源可來自以下方面: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撥款;

二、本地或外地之公、私法人或自然人之捐贈、撥款或贈與;

三、協會以有償、無償方式或其它方式取得之一切資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職權

第十條

(組織機構)

協會設有下列組織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協會所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每一名會員擁有一個投票權。

第十二條

(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包括:

a)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b)對理事會任期內工作報告作決議;

c)對年度報告、帳目、資產負債表以及每一項活動的計劃和預算作決議;

d)通過並解釋規章,會員大會所定的規章優先於理事會通過的規章;

e)根據有關規章,頒發或撤銷榮譽獎勵或特別嘉許;

f)對針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決定提出的上訴作決定;

g)根據章程或法律,對任何提交予會員大會的事務作決議,包括訂定和調整會員入會費和會費的金額,修改章程或解散協會;

h)對任何非為協會其他機關保留權限的事務作決議。

第十三條

(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領導,主席團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以及一名專職秘書,主席團成員可以增加,但不得超過七名,增加的職位為一名專職秘書和三名候補秘書。

二、當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替任。

三、當主席和副主席同時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監事會主席代為主持會員大會;當監事會主席亦出缺時,由與會會員中選出的人士代為主持。當秘書出缺不在時,主席將邀請其中一名與會人士,替任秘書職務。

第十四條

(主席團主席)

主席團主席的權限主要包括:

a)召集會議,領導會員大會的運作;

b)指定會員擔任協會機關之職務,期限為30日;

c)批准並簽署主席團的文書。

第十五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的平常會議:

a)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舉行,在會議上投票表決該年的平常預算和工作計劃,以及理事會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以及帳目;

b)每三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選舉,於通過協會機關上一任期的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後舉行。

二、會員大會的特別會議的舉行:

a)經會員大會主席建議;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要求;

c)由享有協會所有權利之四分之一(百分之二十五)會員申請。

第十六條

(召集)

一、會員大會的會議召集書,以官方語言書寫,以約定信函、掛號信、傳眞、電郵或任何其他書面形式,至少提前8天,發給所有正式會員;若是緊急召集,提前5天發出召集書即可。

二、召集書內載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會議議程,並指出在會址可以查閱的參考文件(倘有)。

第十七條

(運作)

一、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當多數正式會員出席時即可運作;第二次召集時,無論多少人出席,指定時間一小時後即可運作。

二、在會員大會會議上只可討論和投票表決議程內所載之項目,其他項目將予以撤銷。

三、當認為必要,或經請求,在議程前或議程後,主席團主席可給予時間,用以交換與協會利益相關的意見。

四、當會員大會進行選舉時,在投票表決前,會員大會主席應給予每一競選名單代表時間,介紹競選方案。

第十八條

(多數)

一、會員大會的決議由與會正式會員或代表的絕對多數票通過。

二、倘若決議是關於修改章程、合併、或領導層的解任,要求在場票數的3/4的特定多數通過;如果決議是關於解散協會,要求所有正式會員票數的3/4通過方可。

三、當非以秘密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主席團主席有決定性一票。

第十九條

(投票)

一、與會會員或其代表以秘密方式投票。

二、經與會任何正式會員提議,簡單多數同意,可以記名、起立坐下或舉手方式進行投票。

三、與任何會員個人事務有關的表決,須以秘密投票方式進行,當事人不享有投票權。

四、當對涉及會員本人或會員的配偶、有事實婚姻關係者、尊親屬或卑親屬與協會之間衝突的事宜進行表決,該名會員不得親自或透過代表,或代表其他會員行使投票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組成)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數目為三至九人;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以多數票作出決議。

第二十一條

(權限)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尤其有權限:

a)管理協會,在法庭內外代表協會;

b)接收符合章桯和規章要求的申請人成為會員,對會員的退會申請作決定;

c)向會員大會提交任期內工作計劃予以審議;

d)向會員大會提交每一項活動的平常預算及工作計劃,包括補充預算,以供批准;提交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及帳目;

e)向會員大會建議頒授榮譽獎勵;

f)管理協會的基金,對建立貸款和提供擔保之事宜作決議;

g)起草協會的規章;

h)執行和遵守法律和章程的規定、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及其本身的決議;

i)向會員大會主席團建議成立常設或臨時性質的工作小組及專門委員會;

j)行使所有為履行協會的宗旨、且非其他機關權限的適當管理行為;

k)接受和辭退人員;

l)確保得到收入和存款;

m)支付有關獲許可之開支;

n)行使法律或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

一、協會的監察機關為監事會。

二、監事會由一名主席和兩名成員組成。

第二十三條

(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包括:

a)監察協會帳目;

b)對理事會年度帳目報告發表意見;

c)於發現協會管理的不正當情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四條

(任期)

一、協會年度與曆年一致。

二、無論選舉和就任的日期為何時,任何機關職務據位人之任期為三年,至最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三、據位人繼續保有其職位,直至新當選的人士接替。

第五章

最後條款

第二十五條

(解釋)

對章程理解有疑問時,以理事會的決議解決,如有關決議是在會員大會會議後作出時,必須在下一次會員大會會議進行追認。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私人公證署

私人公證員 高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