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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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委派陳寶霞學士,以股東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以下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舉行的全體大會:
利保發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大利來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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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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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委派陳寶霞學士,以股東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以下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舉行的全體大會:
利保發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大利來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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