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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四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銳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委任,由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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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6/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協調小組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36/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呂紅;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施燕飛。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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