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名 單

審計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劉達權 7.43
2.º 馮渭球 7.30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審計局副局長 劉偉明

正選委員:高級審計師 徐錦波

顧問 Américo Xavier de Sousa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有關開考公告已公布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已張貼的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陳幗婷 8.84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吳淑儀

委員:楊潤貴

戴雪梅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四缺,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一零年二月十八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名 單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社會重返範疇)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許文超 8.23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社會重返廳廳長 葉少媚

正選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胡秀蘭 8.35
2.º 陳慧玲 8.29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梁葆瑩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顧問翻譯 Pamela Maria Rodrigues

———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Terezinha Fátima de Jesus 8.46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通 告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八月四日第7/97/M號法律、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三月九日第17/GM/98號批示核准之《登記暨公證文員職程的入職實習及晉升培訓課程》規章及第22/2002號行政法規,本局現以考核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錄取四十九名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入讀一等助理員晉升培訓課程,以填補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之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組別一等助理員職級十九缺,以及在有效期內將出現之空缺。

1. 期限及有效期

遞交報考申請期限: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

一等助理員職級之十九個空缺及將出現空缺的開考,自公佈培訓課程評核名單日起計兩年內有效。

2. 報考條件

凡符合經第14/2009號法律修訂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b項所規定條件的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的二等助理員均可報考。

3. 報考辦法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的報名表,連同下列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

——履歷、證明就讀專業培訓課程的有關證明及語言知識水平的證明書。

投考人應聯絡法務局以核實個人紀錄。

4. 職務性質

助理員可履行登記官及公證員之權限,但締結婚姻、簽署民事登記記載、簽署任何物業、商業及動產登記行為、訂立公證遺囑或訂立存放及啟封密封遺囑之核准文書,以及訂立契約等除外。

根據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助理員可在登記官或公證員不在時代任。

5. 薪俸

一等助理員第一職階的薪俸點為經第14/2009號法律修訂的八月四日第7/97/M號法律附表三及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附表四“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之第三職等所載的455點。

6. 甄選:

晉升一等助理員職級透過培訓課程為之,其大綱載於本通告之附件內。

6.1 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投考人參加培訓課程透過審查履歷方式為之,並根據以下程式計算。計算項目包括學歷、在職級、職程及公職的年資、工作表現評核、語言知識及補充性專業培訓。

CF=

(2xHA)+(1xEP)+(1xAD)+(3xCL)+(1xFP)
8
CF=最後成績
HA=學歷
EP=專業經驗*
AD=工作表現評核
CL=語言知識
FP=補充性專業培訓

*專業經驗方面(EP)以下列程式定出:

EP= (2xACA)+(1xAC)+(1xAFP)
4
ACA=在現職級年資
AC=在職程年資
AFP=在公職年資

6.2. 錄取參加培訓課程之排位

合格之報考人按得分之高低排列名次。

在公佈評核名單時一併公佈開始培訓課程的日期。

7. 完成培訓課程後報考人之排位

報考人按照培訓課程之得分排列名次;如得分相同,則依次考慮下列條件以確定排名先後:

a)較佳之工作表現評核;
b)較高之學歷;
c)在原職級上較長之年資;
d)在原職程上較長之年資;
e)在公職上較長之年資;
f)較高之中、葡文水平。在有需要時,透過特別考試以資識別。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法務局局長 張永春

正選委員:查核暨申訴廳代廳長 林智龍

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候補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芷娟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

附件

晉升一等助理員職級之培訓課程大綱

1. 培訓課程包括理論課及實習課,且得以研討會、座談會及辯論會的形式進行。

2. 課時:180小時

3. 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及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每星期不多於12小時,每月不多於52小時)

4. 地點:公共行政大樓十五樓或其他合適地點

5. 學習大綱內容如下:

5.1 部門組織:

——法務局之組織及運作;
——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
——法務公庫制度。

5.2 民事登記:

——民事登記法典;
——結婚;
——婚姻協定;
——財產制度;
——離婚;
——親子關係。

5.3 物業登記:

——物業登記法典;
——土地法;
——物權法;
——司法訴訟及司法措施。

5.4 商業登記:

——商業登記法典;
——公司法。

5.5 動產登記:

——汽車登記。

5.6 公證:

——公證法典;
——社團;
——繼承。

5.7 手續費、會計及司庫:

——部門手續費表;
——帳目;
——記帳;
——《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費總表》。

5.8 操守、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之原則及規則;
——《個人資料保護法》。

5.9 政治體制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5.10 公職法律制度:

——權利及義務;
——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
——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5.11 公眾諮詢應對技巧課程

5.12 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5.13 研討會及座談會

6. 評核

評核包括最終總考試及平時分(載於學員平時上課時作出的工作報告上,並可成為終考的一部分)。

最後成績為平時分及最終總考試分的平均分,並以零至十分表示。

———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八月四日第7/97/M號法律、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三月九日第17/GM/98號批示核准之《登記暨公證文員職程的入職實習及晉升培訓課程》規章及第22/2002號行政法規,本局現以考核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錄取三十二名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入讀二等助理員晉升培訓課程,以填補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之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組別二等助理員職級十二缺,以及在有效期內將出現之空缺。

1. 期限及有效期

遞交報考申請期限: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

二等助理員職級之十二個空缺及將出現空缺的開考,自公佈培訓課程評核名單日起計兩年內有效。

2. 報考條件

凡符合經第14/2009號法律修訂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b項所規定條件的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的繕錄員均可報考。

3. 報考辦法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的報名表,連同下列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

——履歷、證明就讀專業培訓課程的有關證明及語言知識水平的證明書。

投考人應聯絡法務局以核實個人紀錄。

4. 職務性質

助理員可履行登記官及公證員之權限,但締結婚姻、簽署民事登記記載、簽署任何物業、商業及動產登記行為、訂立公證遺囑或訂立存放及啟封密封遺囑之核准文書,以及訂立契約等除外。

根據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助理員可在登記官或公證員不在時代任。

5. 薪俸

二等助理員第一職階的薪俸點為經第14/2009號法律修訂的八月四日第7/97/M號法律附表三及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附表四“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之第二職等所載的380點。

6. 甄選:

晉升二等助理員職級透過培訓課程為之,其大綱載於本通告之附件內。

6.1 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投考人參加培訓課程透過審查履歷方式為之,並根據以下程式計算。計算項目包括學歷、在職級、職程及公職的年資、工作表現評核、語言知識及補充性專業培訓。

CF= (2xHA)+(1xEP)+(1xAD)+(3xCL)+(1xFP)
8
CF=最後成績
HA=學歷
EP=專業經驗*
AD=工作表現評核
CL=語言知識
FP=補充性專業培訓

*專業經驗方面(EP)以下列程式定出:

EP= (2xACA)+(1xAC)+(1xAFP)
4
ACA=在現職級年資
AC=在職程年資
AFP=在公職年資

6.2. 錄取參加培訓課程之排位

合格之報考人按得分之高低排列名次。

在公佈評核名單時一併公佈開始培訓課程的日期。

7. 完成培訓課程後報考人之排位

報考人按照培訓課程之得分排列名次;如得分相同,則依次考慮下列條件以確定排名先後:

a)較佳之工作表現評核;
b)較高之學歷;
c)在原職級上較長之年資;
d)在原職程上較長之年資;
e)在公職上較長之年資;
f)較高之中、葡文水平。在有需要時,透過特別考試以資識別。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法務局局長 張永春

正選委員:查核暨申訴廳代廳長 林智龍

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候補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芷娟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附件

晉升二等助理員職級之培訓課程大綱

1. 培訓課程包括理論課及實習課,且得以研討會、座談會及辯論會的形式進行。

2. 課時:180小時

3. 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及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每星期不多於12小時,每月不多於52小時)

4. 地點:公共行政大樓十五樓或其他合適地點

5. 學習大綱內容如下:

5.1 部門組織:

——法務局之組織及運作;
——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
——法務公庫制度。

5.2 民事登記:

——民事登記法典;
——結婚;
——婚姻協定;
——財產制度;
——離婚;
——親子關係。

5.3 物業登記:

——物業登記法典;
——土地法;
——物權法;
——司法訴訟及司法措施。

5.4 商業登記:

——商業登記法典;
——公司法。

5.5 動產登記:

——汽車登記。

5.6 公證:

——公證法典;
——社團;
——繼承。

5.7 手續費、會計及司庫:

——部門手續費表;
——帳目;
——記帳;
——《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費總表》。

5.8 操守、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之原則及規則;
——《個人資料保護法》。

5.9 政治體制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5.10 公職法律制度:

——權利及義務;
——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
——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5.11 公眾諮詢應對技巧課程

5.12 電話應對技巧課程

5.13 處理投訴技巧課程

5.14 研討會及座談會

6. 評核

評核包括最終總考試及平時分(載於學員平時上課時作出的工作報告上,並可成為終考的一部分)。

最後成績為平時分及最終總考試分的平均分,並以零至十分表示。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九條仍繼續生效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相關內容規定,並按照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閱文件方式為民政總署員工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下列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海島市政局編制內相關職位:

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壹缺。

上述之開考公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鄭,繼明申請其已故配偶劉,月萍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她為本署市民事務辦公室社群互助促進處第八級別第I等級技術督導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名 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範疇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何麗珊 8.73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黃永生

委員:處長 鄭麗湘

顧問翻譯員 張偉君

———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陳筱瑜 8.72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周美玉

委員:一等技術員 雷影池

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偉中

———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兩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Josué Xeque Amada 7.09
2.º 馬偉明 6.89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光雄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榮添

特級統計技術員 鄭英遺

通 告

按照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茲特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五缺,分別為:

a)統計、經濟、金融或數學範疇——三缺;
b)資訊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試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所有在遞交投考申請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人士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年滿18週歲;
c)統計、經濟、金融或數學範疇——具有相關範疇的學士學位;

資訊範疇——具有資訊範疇的學士學位;

d)任職能力;
e)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須填寫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至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行政暨財政處:

3.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用);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須出示正本作鑑證用);及
c)履歷。

3.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用);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須出示正本作鑑證用);
c)履歷;及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之年資、在公職之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表現評核。

報考人如屬統計暨普查局人員,則豁免遞交a)和d)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投考人應在報名表格上指出所投考的範疇。

4. 職務性質

二等高級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統計、經濟、金融或數學範疇的高級技術員主要負責經濟範疇的分析、經濟計量模型、經濟預測等工作;資訊範疇的高級技術員主要負責資訊系統的設計及開發,並對評估資訊設備、資料儲存、資料處理、資訊保密與安全等技術進行研究,訂定及安排使用資訊系統的專業技術培訓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附於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所定的43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履歷分析,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筆試——佔總成績50%;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佔總成績30%;
第三階段:履歷分析——佔總成績20%。
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7. 考試內容

a)統計、經濟、金融或數學範疇;

統計、經濟、金融或數學理論及應用;
數據分析及預測;
社會常識。

b)資訊範疇

資料庫:MS SQL Server 2000及2005;
伺服器:MS Windows 2003 Server、VMware ESX及Linux;
程式編寫:Delphi、SQL、.Net及ASP.Net;
資訊系統分析;
網絡保安;
區域網絡及廣域網絡。
法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第62/96/M號法令《澳門資料統計體系》;
——第61/96/M號法令《統計暨普查局組織法》;
——第220/GM/99號批示《問卷登記規章》;
——第242/GM/99號批示《統計保密規章》;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投考人在考試期間得查閱與上指事宜有關之法規。

知識筆試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在准考人確定名單內公佈。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成員:

a)統計、經濟、金融或數學範疇:

主席:局長 鄺碧芳

正選委員:廳長 麥恆珍

顧問高級技術員 柯學慧

候補委員:代處長 李偉成

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葆青

b)資訊範疇:

主席:副局長 楊名就

正選委員:廳長 劉煜源

組長 李秉勳

候補委員:科長 胡寶華

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葆青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陳曉利 7.8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余麗菊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潘寶玲

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凱琳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通 告

第01/DIR-PJ/2010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0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三)項,以及十二月二十日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之規定,本人著令:

一、把本人下列的權限及獲轉授權的權限授權及轉授權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張玉英碩士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一)作出在十二月二十日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一)、(四)、(八)至(十一)、(十三)、(十四) 及(十九) 項內規定的行為;

(二)核准人員之年假表;

(三)批准本局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對本局人員因個人原因或因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決定,以及決定中斷該等人員年假之享受,但主管人員除外;

(五)審批人員之缺勤或遲到之理據是否合理,但主管人員除外;

(六)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人員特別假,以及發給他們因放棄特別假的補償,但主管人員除外;

(七)簽署為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之必需函件或文書;

(八)審議及決定七月二十七日第32/98/M號法令第七條a)項、d)項及e)項內所載之事宜;

(九)核准根據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實習計劃及實習的導師。

二、把本人的下列權限及獲轉授權的權限授權及轉授權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João Augusto da Rosa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一)領導及協調刑事調查廳、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以及上述部門的附屬單位;

(二)核准(一)項所指人員之年假表;

(三)批准在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之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對(一)項所指人員因個人原因或因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決定,以及決定中斷該等人員年假之享受,但主管人員除外;

(五)審批(一)項所指人員之缺勤或遲到之理據是否合理,但主管人員除外;

(六)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之人員特別假,以及發給他們因放棄特別假的補償,但主管人員除外;

(七)簽署及分派在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之函件及文書,但以其性質不取決於局長之決定為限;

(八)批准簽發有關刑事調查範疇之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

(九)批准(一)項所指人員以超時工作及輪值工作制度提供服務。

三、對本授權限及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按此授權限及轉授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司法警察局副局長張玉英碩士及副局長João Augusto da Rosa所作之行為均獲追認。

六、本批示廢止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九日第02/DIR-PJ/2006號批示。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由保安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名 單

衛生局醫院醫生職程泌尿科專科範疇醫務顧問級別開考一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七日第四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現依序公佈第一至第三名准考人之最後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何舜發 9.5
2.º 甄立雄 8.0
3.º 潘偉洪 7.6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二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志衛

正選委員:談寶雛

葉錦洪

通 告

本局現進行第12/P/2010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供應疫苗”。有意投標者可由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在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本局現進行第13/P/2010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儀”。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26,0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通 告

第02/IC/2010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及行使第1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如下: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羅麗薇學士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文化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批准工作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二、本批示所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起,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五、廢止公佈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IC/2010號批示。

六、在不妨礙第四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王世紅


旅 遊 學 院

名 單

為填補旅遊學院人員編制內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通告,現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黃炎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院長 甄美娟

正選委員: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 陳美霞

望廈迎賓館館長 王美清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設立及經營位於第一區公共道路的收費泊車位」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4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49-255號中土大廈十二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查閱。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設立及經營位於第二區公共道路的收費泊車位」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4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49-255號中土大廈十二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查閱。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