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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輝印刷有限公司”簽訂印製第廿八期至第卅一期教師雜誌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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