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李榮勝擔任政府駐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之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零年四月五日起。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政府發言人譚俊榮博士在發言人辦公室範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簽署與發言人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人員相關的合同;
(三)批准辦公室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更改報酬條件者為限;
(四)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五)批准辦公室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辦公室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辦公室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八)批准超時或輪值工作;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或合同所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批准辦公室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在外地舉行者以辦公室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三)批准發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批准進行及取得有關辦公室金額不超過澳門幣十五萬元的工程、資產及勞務。如屬豁免磋商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十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正常運作所須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三萬元的招待費;
(十九)批准將被視為對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簽署所有與辦公室合同有關的公文書,但以事先獲批准者為限;
(二十一)在辦公室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發言人可將有利於辦公室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助理發言人。
三、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