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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吳榮恪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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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碩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及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文化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批准以超時或輪值工作制度來提供服務;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由文化局訂立的合同以及由上級批准的競投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九)批准提供存檔於文化局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而屬文化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將作出下列行為的屬文化局特有的權限也轉授予文化局局長:
(一)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31/93/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影片製作及拍攝准照之申請;
(二)簽訂所有關於執行特別計劃,尤其關於澳門藝術節和澳門國際音樂節之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獲得適當及事先許可以及其預算獲上級核准。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文化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五、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文化局局長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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