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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峰美食”簽訂有關為澳門監獄獄警供應膳食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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