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攀登總會

葡文名稱為 “Federação Macau China de Escalada”

英文名稱為 “Macau China Climbing Feder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澳門攀登總會

(設立章程)

第一條

會名、會址和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中文名稱定為“中國澳門攀登總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Macau China de Escalada”,英文名稱“Macau China Climbing Federation”。

二、本會地址設於澳門筷子基白朗古將軍大馬路113號美居廣場嘉應花園第三期第五座3樓P,或理事會通過之辦事處。

三、總會的宗旨:

a)推動、規範、推廣、促進及領導澳門攀登類運動(攀爬、攀岩、攀石、攀山、冰雪攀登……等等)之發展、培訓運動專才;

b)在對總會有利和適合的前提下,積極加入同類性質的各種國際總會成為會員,與同類總會建立及保持緊密的連繫,以發展攀登運動;

c)關注和維護其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會員、其權利和義務

一、各社團和組織均可成為會員。

二、申請為會員以書面申請,附組織章程及架構名單,經由理事會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來批准接納其成為會員。

三、會員的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的表決;

b)選舉及被選舉擔任各項職務;

c)參加總會組織的活動。

四、會員的義務:

a)遵守總會制訂的章程,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b)為總會的發展和聲望盡力作出貢獻;

c)執行總會理監事會的決定;

d)繳交報名費、會費及其他費用。

五、在以下情況下喪失會員的資格:

a)向理事會書面申請;

b)不履行第二條第四款訂立的義務;

c)損害總會的名聲。

六、設有名譽會長及會員,可豁免交會費。

第三條

總會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第四條

總會架構職能

第一款——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由三名或以上人員組成,包括副會長、秘書等領導,總數為單數。以兩年為一屆,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十日前透過信函通知各會員。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理事會的報告和帳目,同時表決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的申請中應該指明將討論的事項。

四、當會員大會主席提出,或理事會建議,或由至少三分二的會員申請,可以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除非有一半以上的會員出席,否則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由出席的會員進行決議。

六、賦予會員大會職能:

a)選舉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成員;

b)審議及表決通過報告和帳目;

c)確定理事會建議的報名費和會費;

d)在紀律程序中作出最終裁決;

e)通過對本章程的修改。

第二款——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及由三名或以上人員組成,包括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委員等領導,總數為單數。以兩年為一屆,可連選連任。

二、副主席、秘書、財務及委員的權限由理事會決定。

三、理事會每月最少一次,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召開。

四、賦予理事會職能: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設計、計劃、推展本活動;

c)保証總會各項事務的運作及呈交工作報告;

d)召集會員大會。

第三款——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及由三名或以上人員組成,包括副監事長、秘書等領導,總數為單數。以兩年為一屆,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召開。

三、賦予監事會職能:

a)對理事會的報告和帳目提出意見;

b)監察理事會的所有運作;

c)審查總會的詳細帳目。

第四款——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及由三名或以上人員組成,包括秘書、委員等領導,總數為單數。選舉年期以現行體育法規為準,可連選連任。負責會內有關投訴,上訴等事宜。

第五條

總會的收入

一、會員繳交的報名費和會費。

二、公共和私人機構的津助、贈予或其他捐贈。

第六條

總會會徽

中國澳門攀登總會

Macau China Climbing Federation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茶業商會

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Chá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 “ACCM”

英文名稱為 “Macao Tea Chamber of Commerc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茶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茶業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Chá de Macau(簡稱:ACCM);

英文名稱為:Macao Tea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為跨地區的民間商業團體,聯絡澳門及國內外茶業機構,促進行業交流合作,拓展茶產品市場,繁榮社會,為推動發展中華茶文化事業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7樓,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本會之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六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人數三人或以上,須為單數。

第七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人數三人或以上,須為單數。

第八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人數三人或以上,須為單數。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凡自願參加本會的澳門或澳門以外從事經營茶葉、茶具、茶藝家具,以及相關會展、媒體、工藝等在當地已註冊之商企機構、商號,需提交填寫入會表格,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每會員商號需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第十一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會費標准需按理事會訂定執行。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在報章刊登啟事或通知召集;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監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監事出席,並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會員與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基層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基層協會”(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B54號中福商業中心六樓D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1、維護澳門各行業職工的合理權益為己任、團結各業界職工;

2、不定時捐贈有需要生活用品、透過慈善等活動協助有需要人士;

3、安排娛樂聯歡活動,增強愛國愛澳精神。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澳門各行業職工,無論是就業、待業、自僱或自由職業人士,不分行業或職業,年滿18週歲,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2、有享受本會所辦之福利,康樂活動之權利;

3、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1、有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之義務;

2、按時繳交會費;

3、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2、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遇流會,則可由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的會議代之;

3、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長召開。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九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各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司庫及理事若干名;

2、當中以會長一人為理事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理事會運作及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理事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

3、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其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4、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

1、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及兩名監事;

3、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4、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不附帶條件的捐款和相關機構的資助及募集。

第十三條——為推動會務,因此本會將聘請有名望之社會賢達擔任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行政顧問等。

第十四條——本會各項經費由會員基金費、捐獻及募集,贊助撥充。

第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游氏宗親聯誼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世界游氏宗親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世界游氏宗親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斜路9號新益花園第四座20樓H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聯絡游氏宗親情誼,團結互助,共謀福利, 並致力與世界各地及僑居海外之游氏宗親聯繫,促進宗誼,為不牟利之慈善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居住於澳門及海外之游氏宗親及有關係之人士或該等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必須承認本會章程,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由本會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在繳納會費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有本會為會員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協助推進本會會務。

(二)本會會員可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向本會自願捐資。

(三)凡會員必須依期繳交會費,如會員欠交年費達壹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則停止其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若清繳欠費滿三十天後,方可恢復享受本會福利之權。

(四)凡會員如有不守會規,損害本會名譽,或觸犯本地法律,一經理事會裁決,經勸告無效時,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得開除其會籍。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每年舉行一次或多次會員大會,有需要時可召開特殊的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職權:

(一)討論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

(二)制定本會的各項制度;

(三)通過審批本會的各項開支;

(四)批准對特困戶的資助;

(五)努力為本會提供各種服務和方便辦理各項事務;

(六)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七)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月舉行例會一次。

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負責日常會務的管理、行政、財政和紀律;

(三)提交每年之帳目及行政報告;

(四)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五)會員對本會的意見建議要求應向秘書長提出,再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六)每次會議之議決,必須經由理事長及秘書長一同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兩個月與理事會召開例會一次。

監事會之職權:

(一)對理事會的行政及財政進行監察;

(二)檢查帳項和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及提出建議。

第三章

任期

第十二條——本會所有行政管理領導人員之任期,均為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將由會員大會選出新一任領導成員。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五章

文件的簽署

第十四條——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必須由本會之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秘書長一同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償式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四)訂定租期、租金及其他合約條件承租及出租物業;

(五)委任本會受權人;

(六)有關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帳戶、提取及調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倘本會領導卸職後,可復聘為相應之榮譽職務。理事會同時可下設多個機構,分別專責管理由理事會設定之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的終止,須經理事會討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表决,再經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才可通過。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建議修改。交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âmara de Comércio Macau — Tailândi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outorgado em vinte e um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entre Santisubpoon, Orawon, Ho Weng Cheong e Rui José da Cunha, com o nome identificado supra, juntando uma pública forma do estatuto em anexo.

澳門泰國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泰國商會”,葡文為“Câmara de Comércio Macau — Tailândia”,英文為“Macao — Thailand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簡稱MTCC,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19樓,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本會是一個非政治及不以謀利為目的的組織。目的為促進澳門與泰國之間會員的商業和經濟利益以及會員關注的其他權益。MTCC設立的宗旨如下:

1. 為會員和其合作夥伴的共同利益,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泰國的商業聯繫。

2. 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緊密合作,建立商業框架以便發展澳門的經濟及泰國和澳門的商業關係。

3. 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構保持聯絡和對與雙方有關的事項交換意見。

4. 推廣、鼓勵、支持、代表以及保障泰國和澳門的商業利益。

5. 本會具不確定期限,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MTCC章程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或履行申請手續,經本會同意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基本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4)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 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對於能否保持有關會員之會籍,經理事會建議後,由會員大會作出最後的決定。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最終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機關)

本會之機關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諮詢委員會;

4)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八條

(組成)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領導,主席團成員包括大會主席(又稱為“會長”)一名,副主席(又稱為“副會長”)不少於三名,在會員大會上由出席會員互選產生,每屆之任期為兩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外,尚有以下權限: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就有關章程的修改提案、內部規章提案及規章的修改提案進行審議、討論及表決;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5)通過由理事會定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6)訂定會員的年度會費;

7)規範選舉程序;

8)根據法律及章程的規定,議決解散本會;

9)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條

(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召集及主持,並須最少八天前給予會員通知。

2.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3. 經第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如有超過總數百分之五十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及決議。

4.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5.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票通過。

6. 修改本會章程,須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7. 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經出席大會三分之二大多數票通過。

8. 議決解散本會,須經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第十一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1. 本會之文件與法律行為,須由會長或由其授權人聯同其中一名副會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2. 只有會長或其授權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七至九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六名、秘書一名及司庫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之任期為兩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權限)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外,尚有以下權限:

1)製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作出一切必要的行為以達到本會的宗旨;

3)確保本會會務的管理工作,並提交相關的報告;

4)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之意見書;

5)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6)接受入會申請;

7)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運作)

1.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會的決議以簡單多數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三節

諮詢委員會

第十五條

(組成及運作)

1. 諮詢委員會設有主席一名及委員若干名,由會員大會委任,每屆之任期為兩年,並可連選連任。

2. 諮詢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應會員大會、理事會或三分之一會員的要求,得召開特別大會。

第十六條

(權限)

諮詢委員會有以下權限:

1)為完善地履行本會宗旨而提供建議;

2)對本會的活動和項目提供意見;

3)對由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提出的具體問題發表意見。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七條

(組成、權限及運作)

1. 監事會由不少於五名成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及監事三名。

2. 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權限,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3.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4.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可由監事長召集而召開特別會議。

5. 監事會的決議以簡單多數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6. 每屆之任期為兩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五節

收入及支出

第十八條

(財政來源)

1.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九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章程之解釋權)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私人公證員 趙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Zhao Lu.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蓮花慈善基金會

Fundação de Caridade Lótus

Lotus Charitable Found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elebrado no dia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nove, foi constituída a fundação denominada “蓮花慈善基金會”, em português «Fundação de Caridade Lótus» e em inglês «Lotus Charitable Foundation», cujos estatutos se encontr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do Livro número dois, de folhas dois a nove, como document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nove, e cujo teor integral é o seguinte:

ESTATUTOS

蓮花慈善基金會

FUNDAÇÃO DE CARIDADE LÓTUS

LOTUS CHARITABLE FOUND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定名為“蓮花慈善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de Caridade Lótus”,英文名稱為“Lotus Charitable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為按民法成立的機構,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適用法律規範,以促進、發展澳門特區的社會、慈善、公益、文化教育事業,扶助弱勢社群、捐助災民重建等慈善項目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存續不設期限,辦事處設於澳門馬德里街79號環宇豪庭地下AQ舖。若本基金會認為有需要及合適時,信託委員會可決議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本基金會按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籌募基金並對其進行有效管理。為此本基金會得利用該等資源進行穩健、低風險及合理回報的投資,以任何方式取得或轉讓動產或不動產,將動產或不動產設立負擔,包括出資於任何商業企業。

第五條——本基金會將以主辦、合辦或贊助形式開展或參予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或項目。

第二章

財產與資源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

(一)由創辦人為創立本基金會而捐獻的創會基金澳門幣1,000,000.00;

(二)在履行職責時獲得或取得的一切財產、權利或義務。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資源包括:

(一)依法通過各種活動合法籌集善款;

(二)依法接受澳門特區當地或以外的組織、法人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質捐贈、遺產、遺贈及贈與;

(三)透過對本身財產進行投資而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或以其他名義合法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基金會設置以下機關:

(一)董事會;

(二)管理委員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董事會、管理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均屬無償性質,由社會各領域中熱心於促進、發展澳門的社會慈善公益、文化、教育事業的人士選任組成。

第十條——在不妨礙上述第八條所述機關之權限下,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其他技術性輔助單位,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均受本章程及董事會通過的內部規章規範。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一條——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3人,最多15人;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董事會設主席一名及委員若干名,各職務由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創立人為董事會當然成員,任期不限,至放棄委任時終止。首屆董事會成員由創立人選任;續後各屆成員由任期將屆滿的董事會選任。

第十四條——董事會每半年最少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亦可應主席或三分之一在職成員聯名要求,或應管理委員會要求,經董事會主席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是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的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事日程,且需附上擬審議的重要文件之副本。如屬平常會議,最少於會議指定日期前八天作出召集;而特別會議,則最少於會議指定日期前三天作出召集。

第十六條——董事會為合議機關,會議須有至少過半在職成員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者以多數贊成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時主席可多投一票。

第十七條——董事會可根據其成員有違尊嚴、已犯嚴重過錯或明顯漠視其職責為理由,而終止該成員的任期;在這情況下,終止任期的決定必須進行秘密投票,且須獲最少三分之二在職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主要權限為:

(一)代表本基金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或簽訂任何合同,又或在法庭內外代表本基金會,而不論作為原告或被告;

(二)確保維護基金會的宗旨,訂定基金在運作、投資政策符合上述要求的主要原則,並訂定相關政策及一般指引;

(三)議決翌年度的活動計劃、預算;審議及通過管理委員會提交的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可要求管理委員會成員列席會議並作出必要的解釋,但不具投票權;

(五)議決其成員的任命、免職及選任新一屆董事會成員;

(六)委任及罷免管理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

(七)議決設立其他技術性輔助單位;

(八)審批超過十萬澳門幣以上的資助批給;

(九)對接受津貼、捐獻、贈與或遺產給予許可;

(十)訂定本身及管理委員會的內部規章;

(十一)解釋及修改本章程;

(十二)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第五章

管理委員會

第十九條——管理委員會由經董事會委任的單數成員組成,最少3人、最多15人,向董事會負責;董事會委員可兼任管理委員,任期與董事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管理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及委員若干名,各職務由成員互選產生。

第二十一條——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最少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動召集,亦可由主席應多數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會議須有至少過半在職成員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者以多數贊成票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主席可多投一票。此外,若主席認為有關決議違反本基金會宗旨時,亦可行使否決權。

第二十二條——主席行使上款所指否決權時,有關決議須經董事會追認才產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管理委員會主要職權為:

(一)草擬基金管理的內部規章,並呈交董事會議決。根據董事會制定的基金運作、投資政策,訂定具體執行方案及工作細則;

(二)建議設立其他技術性輔助單位,並為其組成及運作訂定相關的規章;

(三)許可作出與基金會履行其職責時所需的開支;

(四)在董事會許可下接受津貼、捐獻、贈與或遺產;

(五)草擬每年的活動計劃及預算,並將之呈交董事會議決;

(六)設立及維持內部收支制度,使能隨時、準確及完整地反映出基金會的財政狀況;

(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呈交董事會通過;

(八)每六個月編制一份活動工作報告呈交董事會;

(九)管理基金會的財產,並為此進行一切所需行為;

(十)對資助不超過十萬澳門幣的項目,進行審核、批給,超過此數,需呈交信託委員會審批;

(十一)執行董事會主席佈置的有關工作;

(十二)管理基金會日常投資和屬下機構的運作;

(十三)必要時可向董事會主席提議召開信託委員會特別會議;

(十四)負責聘請及辭退基金會的員工,及訂定員工之薪酬及福利等制度。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由經董事會委任的三名成員組成,董事會委員可兼任監事會成員,任期與董事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由成員互選產生。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得將監事會的職務交由一名核數師或一間核數師事務所負責。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亦可應主席要求召開特別會議;會議須有至少過半在職成員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者以多數贊成票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主席可多投一票。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的權限包括:

(一)監事會有權限:

(1)審查基金會的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賬目,查閱及取得由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對基金會財政狀況所作的獨立審核報告,並制作年度意見書;

(2)每六個月審核基金會的財務狀況,以確定其執行符合規範;

(3)請求管理委員會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一切協助;

(4)應董事會主席要求,執行其他監察職責。

(二)為履行上述職責,監事會有權查閱及取得基金會的任何文件。

(三)在上條所述的情況下,如有關文件列為保密,監事會各成員有保密的義務,否則對由此引致的後果負連帶責任。

(四)如監事會認為基金會財務狀況存在不正常的情況,有義務通知董事會,並向其提出糾正的建議。

第七章

代任

第二十九條——代任人的權力:

(一)如董事會主席、管理委員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或迴避,須指定有關機構的一名成員於會議上代任其職權權限;

(二)代任人的權力僅限於在會議上行使權力,被代任人有特別指明事項及聲明者除外。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工作向董事會負責,有關管理原則由董事會制定,具體實施委託管理委員會辦理。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將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及完整。基金將實行獨立帳戶、獨立核算。

第九章

終止或消滅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如需終止活動或消滅時,必須由董事會主席會同一半或以上在職成員聯名提出,並經由董事會特別會議及三分之二或以上在職成員通過確認方為有效;確認後,必須即時成立清算小組,負責處理善後事宜。

第十章

臨時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未委任各機關之成員前,創立人擁有本章程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委任本基金會董事會的第一屆成員。

私人公證員 飛文基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茶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4/2010。

澳門茶文化協會

之修改會章

(一)宗旨

1. 本會 “澳門茶文化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Chá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Tea Culture Association”)。

2. 維持不變。

3. 維持不變。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營養師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5/2010。

澳門營養師協會之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會址:澳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6樓Q2室。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保留不變

1.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任期二年,可透過選舉得連任。當主席或召集人空缺時,在會員大會補選填補。

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需提前十四日以書面通知會員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則由大會主席提出、或理事會提出、或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提出召開。

3. 首次會員大會要有三分之一大多數之會員通過才可決議。

4. 保留不變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營養專員,共不少於5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在會員大會內選出,任期兩年,可透過選舉連任。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教育暨青年局文娛康樂會

葡文名稱為 “Clube Recreativo e Cultural d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Juventud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提升會員愛國愛澳、互助互愛精神,團結會員積極參予愛國愛澳及社會公益活動,加強會員對教育暨青年局及本會的歸屬感,增進彼此的認識、溝通及合作, 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及推動社會和諧發展;

Promover os sentimentos de pertença dos associados pelo Clube e pel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Juventude, reforçando o entendimento, comunicação e colaboração entre todos os associados, estabelecendo boas relações interpessoais; Elevar o amor dos membros do clube à Pátria e a Macau, o espírito de apoio e o amor recíproco, a solidariedade dos membros e a sua participação activa nas actividades de amor à Pátria e a Macau e nas actividades de caridade da sociedade. Fortalecer a pertença dos membros em relação à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Juventude e à n/Associação, melhorar a comunicação, a compreensão mútua dos membros, estabelecer um bom relacionamento interpessoal e promover o desenvolvimento harmonioso da sociedade;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企業員工協會

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Empregados das Empresas de Jogo Macau”

英文名稱為 “Macau Gaming Enterprises Staff’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63-97號廣福安花園第一座一樓A1-W1,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現職或曾任職於澳門任何博彩企業屬下各部門之員工,本會之專職人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不少於三人組成,必須為單數,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及秘書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正、副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四、理事會下設總幹事及幹事若干人,由理事會聘任,負責處理本會會務,總幹事經理事會授權後,可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dos Estatutos, pela presente se convocam os accionistas da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no próximo dia 22 de Março do corrente ano, pelas 10,00 horas, na sede social sita na Rua de Lagos, Edifício Telecentro, na ilha da Taipa, em Macau, em primeira convocatóri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eliberar sobre a aprovação das contas anuais da Sociedade e d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9;

2)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Os documentos relativos à ordem de trabalhos encontram-se à disposição dos accionistas, para consulta, na sede social, em qualquer dia útil durante as horas normais de expedient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Sable Holding Limited, representada por Poon Fuk Hei, administrador-delega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