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2/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896(2009)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

第1896(2009)號決議

2009年11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6225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第1804(2008)號、第1807(2008)號第1857(2008)號決議

重申其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及該區域各國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承諾,

注意到根據第1771(2007)號決議設立、並經第1807(2008)號第1857(2008)號決議延長任期的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專家組(專家組)的臨時報告和最後報告(S/2009/253和S/2009/603)及其各項建議,

再次表示嚴重關切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尤其是南基伍和北基伍兩省及伊圖里和東方省有武裝團體和民兵存在,致使整個地區長期籠罩在不安全氣氛中,

要求所有武裝團體,尤其是解放盧旺達民主力量(盧民主力量)和上帝抵抗軍(上帝軍)立即放下武器並停止對平民的攻擊,還要求2009年3月23日協議所有各方本着誠意,切實尊重停火並履行他們所作的承諾,

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活動的武裝團體獲得區域和國際網絡的支持表示關切,

歡迎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大湖區各國承諾共同促進區域和平與穩定,重申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和各國政府,尤其是該區域各國政府必須採取有效步驟,確保不發生在本國境內或從本國境內支持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武裝團體的情況,

表示極為關切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持續存在針對平民的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大批平民被殺害或流離失所、招募和使用兒童兵以及廣泛存在的性暴力,強調必須將犯罪人繩之以法,重申堅決譴責該國發生的所有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回顧其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和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所有相關決議,

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對確保其境內安全,保護本國平民及尊重法治、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負有首要責任,

強調作為急需的安全部門全面改革的組成部分,必須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大力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執行對武裝部隊中的犯罪行為和不當行為的“零容忍政策”,

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採取具體措施改革司法部門並執行《監獄系統改革行動計劃》,以確保建立公平可信的打擊有罪不罰的制度,

回顧其關於保護衝突區中的聯合國人員、有關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

譴責違反第1533(2004)號、第1807(2008)號第1857(2008)號決議,各種武器繼續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非法流動以及繼續非法流入該國的情況,申明決心繼續密切監察其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所定軍火禁運和其他措施的執行情況, 着重指出各國均有義務服從第1807(2008)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通知要求,

確認自然資源的非法開採、此類資源的違禁貿易與軍火的擴散和販運之間存在的聯繫是助長和加劇非洲大湖區衝突的主要因素之一,

欣見維持和平行動部宣佈打算擬定有關準則,以加強聯合國各維和特派團與安全理事會各制裁委員會專家組之間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認定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第1807(2008)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軍火措施延至2010年11月30日,並重申該決議第2、第3和第5段的規定;

2. 決定第1807(2008)號決議第6和第8段規定的運輸措施延至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並重申該決議第7段的規定;

3. 決定將第1807(2008)號決議第9和第11段規定的金融和旅行措施延至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並重申該決議第10和第12段的規定適用於第1857(2008)號決議第4段提到的個人和實體;

4. 又決定擴大第1533(2004)號決議第8段所規定,經第1596(2005)號決議第18段、第1649(2005)號決議第4段和第1698(2006)號決議第14段擴大,其後又經第1807(2008)號決議第15段和第1857(2008)號決議第6和第25段重申的委員會任務,以包括下列工作:

(a) 考慮到第1857(2008)號決議第17至第24段,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個月內,公佈有關準則,以促進本決議所定各項措施的執行,並且視必要積極審查這些準則;

(b) 與有關會員國定期磋商,以確保充分執行本決議規定的各項措施;

(c) 列明會員國應當提供的必要信息,以履行第1807(2008)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通知要求,並在會員國中分發這些信息;

5. 籲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以及境內有根據本決議第3段所指認個人和實體的國家,全面執行本決議規定的措施,在委員會執行任務過程中給予充分合作,並進一步籲請先前尚未提交報告的會員國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45日內,向委員會報告它們為執行上文第1、第2和第3段所定措施而採取的行動;

6. 秘書長將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其後各項決議續延的專家組的任務期限延至2010年11月30日,請專家組執行第1807(2008)號決議第18段規定、並經第1857(2008)號決議第9和第10段擴大的任務,並至遲於2010年5月21日,另在2010年10月20日之前,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書面報告;

7. 決定上文第6段提及的專家組的任務規定還應包含以下任務:考慮到第1857(2008)號決議第4(g)段,除其他外參考其報告並利用其他論壇進行的工作,就礦產品進口商、加工行業和消費者購買、採購(包括採取步驟確定礦產品來源)、購置和加工來自剛果民主共和國的礦產品的盡責調查準則向委員會提出建議;

8. 專家組將其活動集中於南北基伍、伊圖里和東方省,並重點關注為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開展活動的武裝團體提供支持的區域和國際網絡;

9. 建議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作為緊急優先事項,加強武器彈藥儲存的安全、問責和管理,並按照《內羅畢議定書》和小武器問題區域中心制訂的標準執行國家武器標識方案;

10. 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各國政府,尤其是該區域各國政府、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與專家組密切合作,包括交換有關軍火運輸、貿易路線、已知由武裝團體控制或使用的戰略礦藏、大湖區飛往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剛果民主共和國飛往大湖區的航班、非法開採和販運自然資源以及委員會根據第1857(2008)號決議第4段所指認個人和實體活動的情報;

11. 尤其聯剛特派團與專家組分享所有相關信息,特別是有關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武裝衝突局勢中以婦女和兒童為攻擊目標的信息;

12. 還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確保在其管轄範圍內或在其控制下的個人和實體與專家組合作,在這方面請所有國家為委員會指定一個協調人,以加強與專家組的合作與情報分享;

13. 再次申明第1807(2008)號決議第21段中提出並經第1857(2008)號決議第14段重申的要求,即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方和各國充分配合專家組的工作,並確保其成員的安全,確保他們可隨時暢行無阻,尤其是接觸其認為與執行任務相關的人員、文件和場址;

14. 籲請會員國採取措施,確保屬其管轄的剛果礦產品進口商、加工行業和消費者對其供應商和他們所採購礦產的原產地進行盡責調查;

15. 籲請會員國與專家組充分合作,協助其履行本決議第7段規定的為委員會制訂盡責調查準則建議的任務,特別是提供有關礦產品貿易的相關國家準則、許可證要求或立法的細節;

16. 建議進口商和加工行業制訂各種政策和措施以及行為守則,防止通過開採和販運自然資源向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武裝團體提供間接支持;

17. 還建議會員國,尤其是大湖區各國定期全面公佈金、錫石、鈳鉭鐵礦石和黑鎢礦石的進出口數據;

18. 敦促捐助方考慮增加提供技術援助及其他援助和支持,加強剛果民主共和國採礦、執法和邊境管制機構和部門的體制能力;

19. 鼓勵會員國向委員會提出符合第1857(2008)號決議第4段所列標準的個人或實體的名字,以及由已被提請列名的個人或實體或由代表已被提請列名實體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任何實體的名字,以供列入被指認者名單;

20. 重申第1857(2008)號決議第17、18、19和20段關於會員國將個人和實體列名的規定、第1857(2008)號決議第22、23和24段關於將個人和實體除名的規定以及第1730(2006)號決議關於協調人作用的規定;

21. 決定在適當時,並至遲於2010年11月30日,審查本決議所定措施,以便根據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安全局勢,特別是包括武裝部隊整編和國家警察改革在內的安全部門的改革進展,以及剛果和外國武裝團體在酌情解除武裝、復員、遣返、安置和融入社會方面的進展,酌情調整這些措施;

2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