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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5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鄧惠蓮以兼任制度擔任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任期為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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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