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7/2010
刊登日期:
2010.2.18
版數:
2001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5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鄧惠蓮以兼任制度擔任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任期為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