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一)社團名稱為:“澳門影視藝術人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Movie and Television Artists Association”( 以下稱協會)。
二)協會總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5樓Q座,為實現宗旨,協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 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宗旨
協會宗旨為推廣、贊助有關電影、電視及相關的活動及與各地區及國家影視界作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一)協會會員可分為五類,即:
a)普通會員;
b)會員;
c)團體會員;
d)資深會員。
二)協會會員資格如下:
a)普通會員:協助協會工作、為協會提供服務並能認同協會宗旨的個人或團體均可成為普通會員;
b)會員:需由理事會審批,符合資格並認同協會宗旨者方可成為會員;
c)團體會員:公司、社團和其他組織可根據理事會所訂之標準並認同協會宗旨的團體被接納為團體會員;
d)資深會員:入會需三年以上,對協會有突出貢獻者通過理事會的審批方能成為協會資深會員。
三)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之人士才有資格成為個人會員。
第四條——協會會員擁有下列權利:
a)除普通會員和會員外,其他會員均有權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選舉或被選為本會理事;
b)參加協會舉行之所有活動;
c)推薦新會員加入本協會。
第五條——協會會員具下列義務:
a)隨時遵守本章程和協會各部門的合法決議;
b)熱心執行協會指派的任務;
c)促進協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d)定期繳納理事會訂定的會費。
第六條—— 一)普通會員和會員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力,但沒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投票權,並且不能成為理事會之成員。
二)團體會員有權委派一位全權代表,該代表可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同時有權委派兩名代表參加協會為會員舉辦之一切活動。
第七條—— 一)申請各類會員資格,需根據理事會所訂之規則,向理事會遞交一份書面申請。
二)理事會是否接納任何申請有絕對決定權。必要時,可在決定前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條—— 一)各種會員需在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繳交年費。在六月三十日後入會之新會員只需繳交該年一半之年費。
二)接納新會員入會時,應即發出通知書徵收入會費及年費,會費需在通知發出後三十天內繳交,遲交會費將會被取消入會資格。
第九條——退會
一)如遇下列情況即喪失會員資格:
a)書面向理事會要求退會;
b)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者外,欠繳年費半年以上或於發出第二次書面通知後仍不予理會者或拒絕繳交所欠會費者;
c)其行為有損協會聲譽及形象者。
二)經理事會提出由理事會決定,任何違反法律和章程條例、損壞會員形象,或不遵守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議案的會員、普通會員和團體會員,視情節輕重,理事會可能會對其 給予不同程度的警告、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此決定需由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有關會員有權於通過後十日內向理事會提交書面上訴,如不提交者作棄權論。
三)會員大會通過的開除決議為最後決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和副會長若干人,並為協會擔任禮節上代表的職務。
第十一條—— 一)凡推行會務並為協會提供經濟上或其他性質的重大支持者可授予“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如對本協會有貢獻者可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榮譽 會長”、“榮譽顧問”和“顧問”。
二)以上職銜是由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會員提名,並須有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授予。
第十二條—— 一)協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上述之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
三)協會各機構的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由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第十四條——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組成。
二)會長之權限為領導大會的工作和主持大會。
三)根據被選的順序,副會長之權限為當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代行會長職務。
四)繕錄大會之會議記錄屬秘書長的權限。
第十五條—— 一)會員大會須在一年之首季舉行。具體時間、地點由主席團決定。
二)上述之會員大會名為周年會員大會,其議程須審核與核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的“資產負債表”、“年度會務報告”和“賬目報告”。
第十六條——特別會員大會須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之三有投票權之會員之要求,而該要求須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
第十七條—— 一)會員大會須由主席團會長在最少八天前通知會員。
二)通知應具有會議之確定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的會議議程。
第十八條—— 一)每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有不少於半數有選舉權之會員所組成。
二)到開會時間,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會員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到時則人數不論。
三)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的過半多數票通過。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四)若涉及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或解散本協會的提議,則分別需要有出席會員或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決議通過。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選出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b)制訂協會指導方針;
c)討論、表決和核准修改協會章程和內部規例;
d)以不記名投票選出協會領導成員;
e)議決將“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和“顧問”名銜頒予對協會做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f)審議與核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的“資產負債表”,“年度會務報告”和“賬目報告”。
第二十條—— 一)協會的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包括理事長、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須為單數。各成員的委任方式為:在會員大會上,從有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若 干名。
二)理事會從其成員中互選出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
三)如理事會任何一名成員因長期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由其餘理事共同挑選會員一人填補空缺。
第二十一條—— 一)理事會大會須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不少於四名理事之要求而舉行。
二)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三)作出決議之法定人數不得少於理事會成員之半數。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有專業知識或貢獻之協會會員或非會員以咨詢資格參加會議。
第二十二條—— 一)理事會之權限為創造條件實現本會之宗旨。
二)理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通過協會之內部規章;
b)簽訂協會所需之合約及各項文件;
c)制定及向周年會員大會提交周年報告、財務報告及下一年度之活動計劃;
d)進行各類必須的和適當的工作以推動協會的宗旨;
e)在法庭內外擔當協會的代表;
f)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g)管理協會的財物;
h)領導和組織協會的活動;
i)對入會申請和開除會員會籍等事項進行表決;
j)當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k)任命及協調各委員會和工作小組;
l)確定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m)對協會加入本地、區域或國際相同性質之組織作出決議;
n)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o)在會內設立各類部門。
三)協會的簽名方式為由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其中二人簽署。
四)理事會所有的變更決定也必須經過會長同意。
第二十三條——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監督協會的工作,監事會由三名會員組成,分別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組成。
二)監事會之成員應由會員大會從有選舉權之會員選出。
第二十四條—— 一)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應監事會中任何一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二)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五條—— 一)監事會之權限為熱誠地按法律及章程執行監察。
二)監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對理事會之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如各成員一致通過,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但其成員在理事會中無表決權;
d)在適當時檢查本會賬目及證實資金平衡。
第二十六條—— 一)協會之經費可有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負擔。
二)經常性收入:
a)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及其他會員捐贈;
b)協會產業收入,銀行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三)非經常性收入:
a)對協會的補助金;
b)其他收入,如協會獲得之捐贈或遺贈。
四)協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擴展及執行本會之宗旨,此外,不能將基金任何部分直接或間接以股息,獎金,或其他形式轉交予協會會員。
五)上款不包括支付薪金給予為協會服務之職員,雜物員及會員,並不能阻止歸還經雙方同意之合理利息予暫借款項給協會之會員。
第二十七條——本會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多數成員批准,但經常性管理開支可由會長、代會長或有書面授權證明之專責人員批准,至於授權事宜,有關人士須以書面通知其餘 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須以協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此戶口之使用,須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其中二人簽署。
第二十九條——協會有需要時刻聘用專業核數師。該核數師之報告書將由監事會呈交每年之會員大會公佈。
協會各機構的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三十條——倘對本章程或內部規章的適用有任何疑問,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三十一條—— 一)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上款所述的大會決議必須獲具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一、《民法典》第181條列出的任何一種原因,均可稱為消滅協會的理由。
二、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協會結算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一)社團名稱為:“澳門亞太文化藝術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sia — Pacific Art and Cultural Association”( 以下稱協會)。
二)協會總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5樓R座,為實現宗旨,協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 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宗旨
協會宗旨為推廣、贊助有關文化藝術活動,及與各地區及國家文化藝術界作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一)協會會員可分為五類,即:
a)普通會員;
b)會員;
c)團體會員;
d)資深會員。
二)協會會員資格如下:
a)普通會員:協助協會工作、為協會提供服務並能認同協會宗旨的個人或團體均可成為普通會員;
b)會員:需由理事會審批,符合資格並認同協會宗旨者方可成為會員;
c)團體會員:公司、社團和其他組織可根據理事會所訂之標準並認同協會宗旨的團體被接納為團體會員;
d)資深會員:入會需三年以上,對協會有突出貢獻者通過理事會的審批方能成為協會資深會員。
三)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之人士才有資格成為個人會員。
第四條——協會會員擁有下列權利:
a)除普通會員和會員外,其他會員均有權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選舉或被選為本會理事;
b)參加協會舉行之所有活動;
c)推薦新會員加入本協會。
第五條——協會會員具下列義務:
a)隨時遵守本章程和協會各部門的合法決議;
b)熱心執行協會指派的任務;
c)促進協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d)定期繳納理事會訂定的會費。
第六條—— 一)普通會員和會員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力,但沒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投票權,並且不能成為理事會之成員。
二)團體會員有權委派一位全權代表,該代表可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同時有權委派兩名代表參加協會為會員舉辦之一切活動。
第七條—— 一)申請各類會員資格,需根據理事會所訂之規則,向理事會遞交一份書面申請。
二)理事會是否接納任何申請有絕對決定權。必要時,可在決定前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條—— 一)各種會員需在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繳交年費。在六月三十日後入會之新會員只需繳交該年一半之年費。
二)接納新會員入會時,應即發出通知書徵收入會費及年費,會費需在通知發出後三十天內繳交,遲交會費將會被取消入會資格。
第九條——退會
一)如遇下列情況即喪失會員資格:
a)書面向理事會要求退會;
b)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者外,欠繳年費半年以上或於發出第二次書面通知後仍不予理會者或拒絕繳交所欠會費者;
c)其行為有損協會聲譽及形象者。
二)經理事會提出由理事會決定,任何違反法律和章程條例、損壞會員形象,或不遵守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議案的會員、普通會員和團體會員,視情節輕重,理事會可能會對其 給予不同程度的警告、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此決定需由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有關會員有權於通過後十日內向理事會提交書面上訴,如不提交者作棄權論。
三)會員大會通過的開除決議為最後決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和副會長若干人,並為協會擔任禮節上代表的職務。
第十一條—— 一)凡推行會務並為協會提供經濟上或其他性質的重大支持者可授予“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如對本協會有貢獻者可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榮譽 會長”、“榮譽顧問”和“顧問”。
二)以上職銜是由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會員提名,並須有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授予。
第十二條—— 一)協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上述之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
三)協會各機構的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由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第十四條——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組成。
二)會長之權限為領導大會的工作和主持大會。
三)根據被選的順序,副會長之權限為當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代行會長職務。
四)繕錄大會之會議記錄屬秘書長的權限。
第十五條—— 一)會員大會須在一年之首季舉行。具體時間、地點由主席團決定。
二)上述之會員大會名為周年會員大會,其議程須審核與核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的“資產負債表”、“年度會務報告”和“賬目報告”。
第十六條——特別會員大會須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之三有投票權之會員之要求,而該要求須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
第十七條—— 一)會員大會須由主席團會長在最少八天前通知會員。
二)通知應具有會議之確定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的會議議程。
第十八條—— 一)每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有不少於半數有選舉權之會員所組成。
二)到開會時間,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會員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到時則人數不論。
三)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的過半多數票通過。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四)若涉及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或解散本協會的提議,則分別需要有出席會員或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決議通過。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選出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b)制訂協會指導方針;
c)討論、表決和核准修改協會章程和內部規列;
d)以不記名投票選出協會領導成員;
e)議決將“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和“顧問”名銜頒予對協會做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f)審議與核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的“資產負債表”,“年度會務報告”和“賬目報告”。
第二十條—— 一)協會的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包括理事長、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須為單數。各成員的委任方式為:在會員大會上,從有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若 干名。
二)理事會從其成員中互選出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
三)如理事會任何一名成員因長期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由其餘理事共同挑選會員一人填補空缺。
第二十一條—— 一)理事會大會須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不少於四名理事之要求而舉行。
二)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三)作出決議之法定人數不得少於理事會成員之半數。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有專業知識或貢獻之協會會員或非會員以咨詢資格參加會議。
第二十二條—— 一)理事會之權限為創造條件實現本會之宗旨。
二)理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通過協會之內部規章;
b)簽訂協會所需之合約及各項文件;
c)制定及向周年會員大會提交周年報告、財務報告及下一年度之活動計劃;
d)進行各類必須的和適當的工作以推動協會的宗旨;
e)在法庭內外擔當協會的代表;
f)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g)管理協會的財物;
h)領導和組織協會的活動;
i)對入會申請和開除會員會籍等事項進行表決;
j)當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k)任命及協調各委員會和工作小組;
l)確定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m)對協會加入本地、區域或國際相同性質之組織作出決議;
n)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o)在會內設立各類部門;
三)協會的簽名方式為由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其中二人簽署。
四)理事會所有的變更決定也必須經過會長同意。
第二十三條——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監督協會的工作,監事會由三名會員組成,分別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組成。
二)監事會之成員應由會員大會從有選舉權之會員選出。
第二十四條—— 一)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應監事會中任何一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二)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五條—— 一)監事會之權限為熱誠地按法律及章程執行監察。
二)監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對理事會之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如各成員一致通過,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但其成員在理事會中無表決權;
d)在適當時檢查本會賬目及證實資金平衡。
第二十六條—— 一)協會之經費可有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負擔。
二)經常性收入:
a)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及其他會員捐贈;
b)協會產業收入,銀行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三)非經常性收入:
a)對協會的補助金;
b)其他收入,如協會獲得之捐贈或遺贈。
四)協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擴展及執行本會之宗旨,此外,不能將基金任何部分直接或間接以股息,獎金,或其他形式轉交予協會會員。
五)上款不包括支付薪金給予為協會服務之職員,雜物員及會員,並不能阻止歸還經雙方同意之合理利息予暫借款項給協會之會員。
第二十七條——本會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多數成員批准,但經常性管理開支可由會長、代會長或有書面授權證明之專責人員批准,至於授權事宜,有關人士須以書面通知其餘 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須以協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此戶口之使用,須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其中二人簽署。
第二十九條——協會有需要時刻聘用專業核數師。該核數師之報告書將由監事會呈交每年之會員大會公佈。
協會各機構的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三十條——倘對本章程或內部規章的適用有任何疑問,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三十一條—— 一)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上款所述的大會決議必須獲具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一、《民法典》第181條列出的任何一種原因,均可稱為消滅協會的理由。
二、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協會結算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共創協會”,英文名稱為“Partnership for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PARDEV”,以下簡稱“本 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20樓,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一、本會宗旨為於促進教育與文化的交流,跨越種族、性別、宗教和政治的界限,成為全球公民,透過籌備、執行、管理及進行教育及文化計劃。旨在向世界各地提供非牟利性 質的建立、合作、發展、達成聯合國千禧年發展的目標。
二、本會之主要活動不能涉及政治宣傳,或企圖影響立法,亦不能參與或干預(包括出版及派發單張)任何公職候選人之政治競選活動。
三、為了進行上述目的,本會可進行以下活動:
(1)依法通過各種活動合法籌集善款;
(2)依法接受澳門特區當地或以外的組織、法人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質捐贈、遺產、遺贈及贈與;
(3)透過對本身財產進行投資而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或以其他名義合法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
(4)主辦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第四條——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品行端正者,均可申請入會。
二、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為會員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五、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紀律處分
一、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八條——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召集須以掛號信或電子郵寄方式的形式提前至少八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
(2)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能少於五人亦不能超過三十一人,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名;任期壹年,連選得連任;
三、在不妨礙上述第一條所述機關之權限下,本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其他技術性輔助單位,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均受本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負責本會之日常管理;管控及監察本會之事務、經營、活動、財產及資產,並且可以訂立規則、條例及指引,以達致擴展並推進本會或其他理事會認為合宜之目的;
三、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本章程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如理事長缺席,理事會成員可自行決定該次會議之主持人。
二、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之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然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三、本會之理事會成員可以通過視像會議方式、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通訊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參加理事會之會議。該等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通訊方式必須可以 讓所有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而以此等形式參與會議等同親自出席會議。
第十四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設主席一人;任期壹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監察及保障本會的資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向理事會覆核和建議財政預算,以供所有理事會成員批核;
三、監察財政預算之實施及財務程序;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審核每月財務報告;
五、監察本會之投資,包括基本財產;
六、確保本會保存準確及完整之財務紀錄;
七、確保財務報告符合法律之有關規定;
八、檢討年度帳目審計並建議會計師樓處理審計;
九、協助所有理事會成員了解本會之財政事務;
十、與審計人員開會並向所有理事會成員匯報;
十一、預期可能會發生的財務問題;
十二、確保本會備有足夠之保險額;
十三、為本會訂立和定期更新長遠之財務計劃;
十四、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或被理事長授權的理事會成員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二、本會的一般日常管理及所有不超過理事會決議所指定款額界限之支票、付款要求及本會之票據,可由理事長、司庫及一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署。
第十七條——利益衝突
一、若理事或職員與本會有利益衝突,理事會之會議紀錄應顯示利益衝突經已披露,所涉人士並未出席有關事宜之最終商討或投票,並且沒有參與表決。如有懷疑是否存在利益 衝突,應透過理事會其他非涉及人士投票解決。
第十八條——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自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中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捐贈其他非牟利機構。
第二十條——其他規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優質品牌管理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dministrativa de Marca Qualitativa”, 英文名稱為“Quality Brand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立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鋪。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普及個人與企業品牌文化的認識;
二、推展有關品牌建立及市場拓展的活動;
三、舉辦及支持有關品牌文化的課程論壇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擬定優質品牌的基準,提升企業品牌的專業水準;
五、舉辦及支持個人品牌及商業品牌之認証及選舉活動;
六、倡導媒體市場推展,支持研發跨媒體創新科技以拓展現代品牌文化;
七、培養專業品牌管理人才。
為達到本會宗旨,本會可與政府有關部門或其它組織團契聯繫、舉辦培訓課程、組織參加專業考試、出版刊物及舉辦其它學術活動等;本會亦可與本地區或其它地區相關組織團 契相互確認會員之專業資格;舉辦優質品牌評選認證活動及頒發優質品牌證書。
第四條——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符合下述相關條件者,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議透過,得成為正式會員。
一、會員
凡在本地區進行商業登記註冊企業或商標持有人并從事經營業務三年或以上的機構個人均可申請為會員。公司會員可具函指定一人為代表。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三、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四、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秉持專業操守、遵守社會道德;
三、對促進本會宗旨作出貢獻;
四、履行被選之職責及負責被委派之其它職務和任務;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凍結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之主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每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設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各一名或多名。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召集和主持各項會議,並掌握全面工作;副會長、秘書等人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無暇,由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
四、會員大會之領導成員連選得連任。
五、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 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六、會員大會舉行,須有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方為有效;但屬於首次召集會議除外。
七、會員大會議決須按照《民法典》 規定之出席人數贊同票透過方為有效。
八、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九、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開會的日期前八天,以郵寄和傳真或電話通知或登報通知等模式通知各會員。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按照會章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賬目、執行本會章程及其它內部規章、確保會務之良好管理以及負 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二、理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或多名、秘書及財務一或多名,其餘為理事。
三、理事會任期三年,理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可連任一次或多次,惟理事長除外,其任期不可超過連續三屆。
四、理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五、理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六、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透過。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關,負責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對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報及賬目發表意見,以及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給予的其它義務。
二、監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或多名,其餘為監事。
三、監事會任期三年,監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連選得連任。
四、監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監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五、監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六、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透過。
第十二條——權限
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除經會員大會透過外,且必須由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約;
二、以任何模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償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四、委任本會受權人;
五、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提取和調動。
第十三條——財務管理
一、本會的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其它收入。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賬冊,並須將財務賬冊每年最少一次呈會員大會和監事會查核。
第十四條——本會可聘請顧問或其它專業人士協助會務發展。
第十五條——本會可禮聘對本會有貢獻的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等。
第十六條——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透過,方為有效。
二、在透過解散之會議上,會員須透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算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算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本地區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十七條——除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得勝馬路40號。
第六條——會員資格
會員——年滿18歲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權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十七條——理事會
1. 本會之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至少5人以上,並為單數,推選方式如下:
在會員大會上,從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2. 理事會須從其成員中選出一人為理事長,另二人或以上為副理事長。
4. 本會之日常管理由理事會負責,其成員如下:
a)理事長一人;
b)副理事長二人或以上,但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成員一半;
c)理事二人或以上。
6. 理事會須定期舉行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不少於三名成員之要求而舉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根據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茲通知全體股東,謹定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正,在公司總址(位於澳門青州河邊街)舉行二零零八年度 平常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一、通過董事會更換人選事宜;
二、與公司有關的其它事項。
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副主席 譚偉文
根據法律及章程的規定,茲召集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席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正在本公司總辦事處舉行的股東常會。議程如下:
1. 對董事會有關二零零九年度的報告、資產負債表及帳目以及監事會有關二零零九年度的意見書進行議決;
2. 對運用盈餘進行議決;
3. 選舉公司股東大會主席及秘書,董事會及監事會新成員。
4. 處理由股東建議及已被股東會接納的與公司利益有關的事務。
根據商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四百三十條的規定,自本召集書公佈日起,有關條文所規定的資訊材料已置於公司總辦事處供股東在辦公時間內查閱。資訊材料主要指帳 目文件及董事會遞交的建議。
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
股東大會主席 Dr. José António Cobra Ferreira
O Administrador, Sanco Sze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Eric Leu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