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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警務總監編號176821李小平、消防局局長消防總監編號405841馬耀榮、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警務總監編號102861潘樹平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消防總監編號412851許少勇有關權限,以便在有關部門的範疇內及對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的法律制度所包括的人員給予特別假,以及當放棄享受有關假期時決定發放規定的金錢補償。
二、亦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有關權限,以便對有關編制內文職人員因放棄享受特別假時發放金錢補償。
三、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本轉授權批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為止,有關被轉授權的實體在現轉授權限的標的內作之所有行為均獲追認。
四、廢止第58/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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