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亞太傳播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Asia-Pacific Communication Exchange Association」,英 文簡稱為「APCEA」。
第二條——本會宗旨
1. 以澳門為平臺,建立大中華圈與亞洲及太平洋周邊各國傳媒工作者及傳播教育學者聯絡與交流網絡,促進傳播與媒介學術交流活動,推動亞太地區傳播學的發展。
2. 推動與傳播和媒介研究有關的學術交流、出版、培訓活動。
3. 促進本地區的睦鄰友好、和平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31號花城利茂34Z。
第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決定本會性質的權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應提前至少三十天通知。會員大會之合法 人數不少於半數會員,如遇人數不足時,會議必須要推遲一小時方為有效,届時會議之法定人數不受限制。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必要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决議或會 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請求,由理、監事會聯同召集。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需在八天前以書面通知會員。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其缺席時 ,由副主席代行有關職務。會員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並由監事會負責監察有關會務。
第五條——理事會設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有關事務。理事會有權設立秘書處及各種職能部門。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各部設 部長一人,由理事會委任。秘書處只在理事會領導下處理行政事物不具有决策職能。
第六條——監事會設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出監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負責監督會務及審核賬目等工作,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第七條——會員大會正、副主席和理、監事成員均於會員大會以不記名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議半年一次,如因工作會務需要,可提前或推遲舉行。監事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凡理、監事三次未有請假而不出席會議或未有參與會務,作自動辭職論。理、 監事會任何人士因個人理由可以書面請辭,但必須經過有關理、監事會批准。
第九條——為推進會務,本會可聘請若干知名人士擔任名譽職位,任期與應届理事會一致,並接受有關機構或人士贊助會務經費。
第十條——任何在本地區從事傳播交流事業、高等教育或相關學術研究之專業人士經由本會會員一人推薦,均有資格申請。申請者需經理事會批准尚可成為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1.a.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1.b. 參選理事或監事之會員,須具備有至少連續五年在本協會參與活動之資歷(第一屆、第二屆理事或監事選舉例外)。
2. 出席會員大會之有關討論、表决建議之權。
3. 可自由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
2. 參與及支援本會有關活動。
3.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决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及發表言論。
第十三條——會員如不履行義務,或嚴重破壞本會聲譽者,本會有權註銷其會籍。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結束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决議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修正之。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可向會員收取會費或自願募集形式收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會名
(一)中文名稱:澳門考古學會。
(二)英文名稱:Macao Archaeological Society,簡稱為“MAS”。
(三)葡文名稱:Sociedade de Arqueologia de Macau,簡稱為“SAM”。
第二條——宗旨
(一)召集並團結在澳門對考古學有興趣之人士。
(二)作為海內外的考古學者及學術單位的交流平台。
(三)與政府各部門、博物館、各大學及其他學術團體合作,以搜集、調查、發掘、研究和保護澳門具有考古及歷史價值之遺址、遺跡和文物。
(四)組織與考古學相關的研討會、演講會及遺址調查、考察和研究等學術活動。
(五)出版考古學術刊物。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台山菜園涌街2-4號建富新邨置富閣14樓D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對考古學有興趣,贊同本會會章的宗旨,願遵守會章,提出申請而經理事會通過,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
(三)服從會章及一切會員大會之決議;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交流聚會;
(五)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六)可對本會之工作及發展提出建議;
(七)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單位,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則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審查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活動和工作報告及計劃。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舉行,如有需要或有五分一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二分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到會時,出席者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 定除外。
第十條——本會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資料可參考時,則以會員大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單位,由會員大會選出,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秘書一人,財政一人(總人數需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議決;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三)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單位,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財政報告,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秘書一人,任 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解散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公元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日初訂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資訊網絡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formation Networking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Redes de Informação de Macau。
第二條——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8樓F室。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本會旨在團結澳門各專業科技人士,為本澳普及資訊網絡知識,推動資訊網絡教育及培訓工作,促進資訊網絡的應用創新和健康發展;緊貼國際資訊網絡動向,建立和加強與其它國家及地區之同類型組織的聯繫與合作,交流和溝通資訊網絡信息,提高澳門的應用資訊網絡水平,推動澳門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會員資格: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資深會員、榮譽會員和特邀會員。
a)普通會員:凡具有科學技術類之學士學位或以上學位(或具備同等資格),並具有兩年從事網絡科技工作經驗(對於修讀學士以上學位課程之時間可等同於從事科技工作經驗時間)或大專畢業生從事科技工作五年或以上者,且持有澳門居留權的人士,均可提出書面的申請,經兩位會員介紹和理事會審核及通過,便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b)資深會員:凡入會滿五年之普通會員,可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本人過去工作記錄,經理事會審核及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通過,可成為本會資深會員;
c)榮譽會員:凡對資訊網絡之理論或實踐有特殊貢獻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傑出人士,經十名會員提名,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d)特邀會員:凡接受本會理事會邀請之非澳門居留權之人士,均可成為特邀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a)所有會員可享用本會現有的一切設備及福利;
b)所有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c)普通會員、資深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成為本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和本會各組織之成員;
d)榮譽會員和特邀會員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可被邀成為本會所屬資訊網絡專業組織之成員;
e)所有有選舉權的會員,均不可以授權他人代表投票選舉。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a)遵守澳門有關法律及本會章程,決議及各種守則,維護本會聲譽;
b)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c)除榮譽會員及特邀會員外,所有會員需繳納理事會所訂立的入會費及年度會費,但完成理事會所訂之繳費責任者除外;
d)協助監事會審查本會各項工作。
第七條——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上述組織之成員任期為三年。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其餘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或五分之一會員署名要求,亦可召開會員大會。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應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少,會議如期舉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決議則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為有效。
b)會員大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干人(其中一人兼秘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除會長只可連任一屆外,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職責:
a)審議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b)修改章程;
c)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
d)處理其他特別重大事項。
第十條——理事會
a)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總數單數),其中包括秘書一名、財務一名,由理事互選產生。三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b)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其負責人經理事互選產生。
c)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依章召開。
d)除會長或理事長,或由會長或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任何言論及意見。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責: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開展會務活動;
b)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名;
c)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於開會前十天發出議程;
d)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學者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並發給聘書。
第十二條——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總數單數),三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的職能:
a)監察會務之運作;
b)審查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d)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四條——對有利於本會開展工作的專家和知名人士,經理事會決定,可被邀請出任本會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十五條——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組成:
a)經常性收入,會員之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非經常性收入,本會會員、社會賢達、政府及團體機構對本會不附帶任何條件的的捐贈和資助。
第十六條——會員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將喪失會員資格:
a)自行要求取消其會員資格者;
b)言行舉止導致本會遭受嚴重損失、直接或間接損害本會聲譽者;
c)會員如有違反本會之章程和守則時,任何一位會員可向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由監事會向理事會提出調查報告,並交理事會決議通過。
第十七條——理事會對有關十六條之決定須由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有關會員有權參加該次理事會,開會通知須於十天前遞交有關會員,有關會員在會上有權為自己辯護,且理事會最後投票決定時不能在場,如因任何原因,該會員不能參加會議為自己辯護,則作棄權論,但有關會員有權向大會提出上訴。
第十八條——本章程未完善之處,其修改草案由理事會負責,但必須經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若對本章程有任何疑問,以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為準,但必須遵守澳門的有關法律。
第二十條——本會籌委會成員,在本會成立後,自動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中文)“澳門魔幻俱樂部”;
(葡文)“Clube de Magia de Macau”;
(英文)“Macao Magic Club”。
第二條——本會以組織及聯絡熱愛魔術文化藝術之人士,推廣本地魔術之文化藝術,培養青少年的良好興趣,發揚及豐富本地文化藝術休閒娛樂之事業,以提高本地藝術文化素質及藝術文化的多元化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文化藝術組織。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本澳俾利喇街115號恒秀苑地下B舖地下。
第五條——凡本澳居民對魔術藝術有興趣者,不論性別,年齡,國籍,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名譽會員及普通會員兩種。名譽會員不需繳交會費,普通會員必須按年繳交會費,但兩者都享有同等權利及同等義務。
第七條——名譽會員資格由本會執行機構負責甄選,由本會發出聘書及會員證。
第八條——普通會員必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書,附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理事會批准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方成為會員。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有享受本會之福利及參與各項會務活動之權利;
3)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須按章繳納基金及會費;
2)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3)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活動之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當屆會員大會主席主持,每屆會員大會主席由應屆會長及理事會認為有需要,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訂會務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執行機構,全體成員共三人,並由全體理事互選主席(理事長)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每兩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會務。
第十三條——理事長為本會執行機構最高負責人,對內策劃及負責主管一切會務之運作,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監察機構,全體成員共三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查核本會財務經濟情況。
第十五條——全體監事互選主席(監事長)一人,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第十六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敦聘社會俊彥,為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人數不限。凡在本會任職之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離任後,概由本會按原來職務授予榮譽職銜。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1)會員須繳交入會基金一百元;
2)普通會員每年繳交年費一百二十元;
3)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獻及贊助。
第十八條——本會各部所辦之工作事項及其所訂細則,可由各部釐定,經理事會審核,再行公佈之。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澳門華人足球裁判會”,簡稱“華裁”,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Árbitros de Futebol Chinese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氹仔永誠街235號菱峯大樓二樓。
第三條——宗旨:
1. 團結各裁判員,提高執法水平及豐富文娛活動;
2. 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曾當足球裁判員執法工作者,年滿十八週歲,不分性別,均可申請加入本會,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 按時繳納入會會費;
6. 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則作退出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上述各權力機關之任期為三年,再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 決定及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每年度召開一次,但大會必須在澳門召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時,則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依已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 會費收入;
2. 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十五條——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影視演藝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Vídeo e Art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VAM,英文名稱為“Macau Video & A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VAA。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積極推動澳門影視傳媒產業的發展和相關素質的提昇,推進澳門演藝事業的發展和提昇澳門演藝專業人員的水平,開展澳門與國際同類組織之間就影視演藝領域的研討、培訓、聯誼、論壇、交流與合作,舉辦國際電影節、電視節、文化藝術節等活動,提昇澳門旅遊和多元文化品牌,促進旅遊業的進一步發展。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得勝馬路26號得勝花園大廈3樓E座。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辦事處和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者,由兩名會員推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便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
(四)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以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其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查核帳目;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舉措。
第九條──本會會徽如下:
第十條——本會之經費來源:一是會員之入會基金;二是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所得收入;三是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二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意產業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CIA”。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一)促進澳門地區創意產業的發展;
(二)加強澳門從事創意產業行業之間的交流和合作;
(三)舉辦關于文化創意產業的會議、展覽、研討和招商活動。
第三條——本會創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707室。
第四條——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從事創意產業之個人或法人,認同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承擔本會任務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意見書;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單數成員(五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任。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單數成員(五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單數成員(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得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半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明確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遇到票數相同時,採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辦法解決問題。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e nov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s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dez,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本會定名為「和諧澳門藍帶之友互聯會」;簡稱為「澳門藍帶之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ligada dos Amigos de «Fita Azul» para Harmonia de Macau”;縮寫“AIAFAHM”;英文名稱為“Society Inter-Linked of Friends of «Blue Ribbon» for Macau Harmony”;縮寫“SIFBRMH”(以下簡稱為“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37號“寶豐工業大廈”5樓A座。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宏揚愛國愛澳精神,擁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支持祖國建設及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促進澳門與祖國的可持續發展及繁榮;推動會員積極參與本澳公益事業,加強會員之間的聯誼互動,團結各階層人士,致力為澳門構建和諧社會及人人自立圖強的幸福家園。
本會由1)會員大會;2)理事會;及3)監事會所組成。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人員組成;其中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由主席團互選。
3)會員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依法召集。
4)會員大會會議應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可開始及進行議決;如原定時間超過半小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法定人數,則視為對會議之召開作出第二次召集,並馬上進行會議,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可正式開始及進行議決。
1)制定或修改會章。修改會章必須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出席會員同意通過方可生效;
2)提選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5)聘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團成員;
6)行使對本會會章之解釋權。
1)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由理事會互選。
3)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及安排會務活動。理事會會議的出席人數超過半數,議決即視為有效。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1)制訂年度活動計劃和財務預算,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3)嚴重失職或重大損害本會聲譽之理監事會成員,經理事會四分之三成員通過,可罷免其職務;
4)負責招募新會員,做好審批會員的申請;
5)議決對犯規會員終止會籍事宜;
6)推廣宣傳工作,將本會的宗旨廣泛宣傳,從而吸引更多合資格人士加入;
7)在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時,必須由理事長連同其他任何一位副理事長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運作銀行帳戶時,則由理事會決定有關簽名方式。
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常務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由監事會互選。
3)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每次監事會會議的出席人數超過一半,所作議決即視為有效;
2)監督及審議理事會之執行情況、財務支出、帳目報告及財務預算的審核;
3)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凡澳門之合法居民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若會員超過一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本會之經費來源: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2)任何對本會資助及捐獻。
在未選出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前,本會一切事務由本會註冊人中任何兩名簽署人共同負責。
解散決定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同時由會員大會通過會方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本章程內一切未盡事宜,依照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ê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Rui Afons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理工學院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o Instituto Politécnic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A.A.I.P.M.”英文名稱為“Macao Polytechnic Institute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P.I.A.A.”(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之地址設在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組織,致力加強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共同協助推動母校的發展;弘揚愛祖國、愛澳門、友愛互助之精神;
二、聯繫校友,促進友誼;
三、舉辦對會員有意義的學術、文康、交流活動;參與、服務社會。
第四條——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成為永久性社團並正式開始運作。
第五條——本會含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兩種。其申請資格分別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於澳門理工學院高等專科或以上學歷之畢業生、肄業生,贊同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個人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對校友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社會某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兩名理事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及邀請,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本會可邀請社會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成為本會各機構領導成員。
三、榮譽會員、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可參加本會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信譽,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榮譽會員、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推動和貢獻本會一切活動。
四、準時繳納會費。
第八條——違反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榮譽會員、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開除有關會籍。
第九條——拖欠會費超過兩年之會員,即時終止會籍及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自願退會。
第十一條——機構
本會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二條——任期
出任本會職務之校友必須超過半數在澳門校友中產生,不得同時兼任兩職或以上,由就職日起計,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利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平常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
1)制訂及修改會章;
2)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等;
3)選出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4)議決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報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三、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四、議決本會之撤銷及解散。
五、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最少一人及秘書一人,其總數必為單數。
七、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負責監督及指導會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利
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最少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司庫及一名理事組成;然而,理事會最少須由七人或以上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而理事長有權投決定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權限如下:
1)確保本會運作及有助達到本會宗旨的活動,並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規定的權限;
2)代表本會;
3)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書及帳目;
4)編制內部規章,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批准;
5)管理本會的財產及資源;
6)編制選舉規章,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7)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8)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利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組成,而監事長有權投決定票。
二、監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權限如下:
1)旁聽理事會的會議,監察理事會實施之行政行為;
2)監察理事會的財務及資產管理;
3)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書及帳目制定具理據的意見書;
4)編制內部規章,並把之提交會員大會批准;
5)行使法律、本會章程、規章及制度所賦予的一切權限;
6)就有關其權限的事宜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本會各機關成員由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在已列明擔任職務的統一候選名單中,透過不記名方式及多數票選出。候選名單由在任理事、監事推薦,理事會、監事會提名。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在會議舉行十五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本會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條——特別會員大會經由理事會、監事會或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書面說明召開會議的目的及待議決之事項。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召集後有一半或以上會員出席可召開,按召集時間計算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召開。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以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票通過。但章程訂定與修改、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以超過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罷免應屆機關成員及撤銷、解散本會必須以超過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會長在大會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必要時可由會長召集或應超過三分之一理事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召集至少在會議舉行前四十八小時通知,會議的決議必須過半數出席人數,且須以出席人數之多數票通過。
第二十六條——理事長在理事會議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監事會按監察需要自行訂定。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收入來自:
1)會費所得;
2)舉辦活動的收入與收益;
3)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4)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第三十條——本會的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理事會確認的支出由本會通過承擔的經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財政年度與曆年度相同。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時須依法清算資產,全部捐贈中國或澳門的慈善機構。
第三十三條——遺漏
若本章程出現任何遺漏或解釋上的問題,經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會按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典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廢止1999年4月28日第17期之澳門理工學院校友會章程,及廢止1999年6月9日第23期之修改會章章程。
第三十五條——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基金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6/200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6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霍英東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Henry Fok”,英文名稱為“Henry Fok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二、三及四款、第十二條第三款,分別如下:
本基金會以不牟利為宗旨,促進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和其他地區的教育、醫療、體育、文化及其他公益事業。
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
(一) 本基金會創立時獲創立人霍英東先生撥歸的港幣貳仟萬圓正及透過霍英東先生其創立的在香港注冊之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捐贈的“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股票貳萬貳仟陸佰伍拾陸股,每股之票面價值為澳門幣壹仟圓正。
(二) (保持不變)。
本基金會的資源來自:
(一) 創會時獲撥歸之財產;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每一年度的預算內,應將可動用之款項平均分成兩份,一份用於承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另一份則用於內地和其他地區舉行或進行的任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活動或項目的經費。
本章程第六條第(一)項所指之財產為本基金會成立時的本金:
(一)上述之本金不得列入本基金會之年度開支預算內,而年度開支只能由本基金會所擁有的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分派的股息及資產投資所產生之收益來支付。
(二)(保持不變)。
一、信託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成員人數不超過二十五人,任期三年,其中三至七人為創立人之親屬,其餘成員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由教育、醫療、體育、文化及其他界別之社會人士組成。
二、原經創立人委任之親屬當為永久委員,新增的親屬委員由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決議選任。
三、第一款所指之社會人士由信託委員推介,由行政委員會提名,然後由信託委員會決議選任。
四、信託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推介,然後由每一屆的信託委員會決議選任,可連選連任。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信託委員會之成員可連選連任。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基金會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7/200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3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中華婦女健康創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七條i)項、第十八條,並增加第四十二條,分別如下:
“第一條——本基金會定名為“澳門中華慈善基金會”(下稱“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de Beneficência Chinesa de Macau,葡文縮寫為“FBCM”,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Charitable Foundation,英文縮寫為“MCCF”。
第二條——基金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一樓。
第四條——本基金會不以營利為目的,其宗旨為促進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內地的社會公益、慈善、醫療保健、科學、文化、教育及體育事業;關注婦女兒童及殘障人士身心健康;鼓勵澳門婦女自主創業,推動澳門婦女與中國內地及海外華人婦女進行創業文化交流;提昇婦女整體素質,為澳門婦女的健康創業提供集資、捐資和支助服務;加強與國際性和區域性同類組織之間的聯繫,增進相互了解與互動,整合各自優勢資源,共同為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貢獻力量;推動和開展專題研討、培訓、交流、論壇、會展及相關考察活動;出版推介基金會宗旨的刊物。
第八條——經董事局成員提議並經董事局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
第九條——董事局由單數成員所組成,最少三名,最多五名,從社會各階層中推選被公認具正義感、有能力和魄力,以及熱心於社會公益、慈善、醫療保健、文化教育、婦女健康與創業事業,而又願意接受委任的人士擔任。
第十七條——董事局的權限如下:
a)(保持不變);
b)(保持不變);
c)(保持不變);
d)(保持不變);
e)(保持不變);
f)(保持不變);
g)(保持不變);
h)(保持不變);
i)議決聘任或停聘基金會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及顧問;及
j)(保持不變)。
第十八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董事局主席簽署方能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A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ubst.ª, |
Lau Wai Meng, Van Mei Lin, Pedro Miguel Rodrigues Cardoso das Neves | Lei Ka Kei |
總經理 | 總會計師 |
葉啟明 | 蔡麗霞 |
澳門元 |
帳戶名稱 | 餘額 | |
借方 | 貸方 | |
現金 | ||
銀行結存 | 21,112,564.73 | |
應收賬款 | ||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 97,193.14 | |
總公司之欠款 | ||
關連公司之欠款 | 3,183,735.74 | |
固定資產 | 250,123.78 | |
其他資產 | ||
銀行透支 | ||
銀行貸款 | ||
應付賬款 | ||
其他應付款項及應計負債 | ||
結欠總公司之款項 | - | 2,339,609.43 |
結欠關連公司之款項 | - | |
稅項 | - | - |
股本 | ||
儲備 | ||
保留溢利/(損失) | 16,436,609.89 | |
總收入 | 11,361,108.57 | |
總支出 | 5,493,710.50 | |
總額 | 30,137,327.89 | 30,137,327.89 |
分行經理 | 財務主管 |
林勁勇 | 盧偉浩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任 |
林志鴻 | 羅美玉 |
董事兼總經理 | 財務總監 |
李德濂 | 盧保康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黃振鈞 | 江子威 |
澳門元
行政董事 | 行政主席 |
António C C Modesto | 趙龍文 |
董事 | 會計主管 |
高潤發 | 尉德君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
Shen Xiaoqi | Chen Xiao Ling, Emma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
Shen Xiaoqi | Chen Xiao Ling, Emma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
Shen Xiaoqi | Chen Xiao Ling, Emma |
Gerente Geral,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Henry Brockman | Lao Kam Iao |
O Gerente-Geral,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Simon Wong | Kan Cheok Lam |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Vice-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
Maria Clara Fong | Artur Jorge Teixeira Santos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Anthony Lau | Carolina Vong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am Man King | Wong Fong Fei |
Patacas
Patacas
Patacas
Contabilista, | Gerente, |
(Assinatura ilegível) | (Assinatura ilegível) |
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em conformidade com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vigentes, informa sumariamente as actividades da Companhia no território de Macau no ano de 2007. A Companhia registou prémios brutos de MOP 2 516 804 reflectindo um ligeiro aumento de MOP 6 387 em relação ao ano anterior.
Para os accionistas d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Referente 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07,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30 de Julho de 2008,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07, a conta de exploração e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Quin Va
Auditor de Contas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Macau, aos 30 de Julho de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