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010。
第一條——本聯盟之中文名稱定為:“中華武術世界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
英文名稱定為:“World Alliance of Chinese Wushu”,
英文簡稱為:“W.A.C.W”。
第二條——本聯盟地址設於澳門馬場北大馬路161號寶暉花園寶利閣32樓K座。本聯盟可將地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直屬拳法聯盟、直屬分會、直屬支會、辦事處、工作站以及其他形式的實體機構。
第三條——本聯盟宗旨:發展中華武術運動,宏揚中華武術固有武德、武術、武技、武藝,增進中華武術的交流和合作,推動中華武術國際化、規範化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聯盟各地成員機構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當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及本程之制約,並受其管轄之保護。
第五條——本聯盟任務如下:
一、在全世界推展中華武術活動。
二、研訂、解釋中華武術競技、裁判、競賽制度等活動規則。
三、建立中華武術功力鑒定標準,辦理中華武術段位審查工作及管理事宜。
四、辦理中華武術國際級裁判、教練之訓練及登記、管理事項。
五、辦理各種形式國際性比賽、表演觀摩、學術研究、訪問交流活動。
六、編撰及出版中華武術書刊及文獻。
七、積極參與及辦理各項慈善公益活動。
第六條——本聯盟設有以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機構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上以無記名投票產生。以絕對多數票當選聘任,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聯盟之最高權力機構。由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長、副秘書長、成員若干名組成。人數最少三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擔任大會主席,並負責主持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要求,召開特別大會。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或通過章程;審議和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財政預算、財政報告及活動計劃;聽取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監事會的監察報告;選舉各領導機構成員;及其他重大事項。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至少於十四天前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時間、地點、提案及議程。會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遇出席人數不足時,由主席宣佈會議順延一小時召開,一小時後以出席人數為準。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聯盟之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最少五人。職權為: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安排會員大會一切準備工作;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聘任名譽主席、副主席、顧問及職員;執行一切日常會務管理和運作;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聯盟之監督機構。設監事長一人。由監事長,監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最少三人。職權為: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審核年度決算;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其他應監督事項;在本聯盟解散時對財產進行清算。
第十條——凡遵守法紀、承認本聯盟章程的社團、院校、道場、其他武術組織及個人,提出申請經本聯盟理事會審核通過,繳納會費,均可成為本聯盟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榮譽會員。凡愛好中華武術、熱心贊助中華武術、熱心贊助本聯盟工作、對本聯盟貢獻卓著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後均可成為本聯盟榮譽會員。榮譽會員不具提案、發言、表決、投票、選舉、被選及罷免等各項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權利。本聯盟會員可參加本聯盟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用各項福利設施。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其他應享之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本聯盟會員可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監督工作及推薦新會員入會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義務。本聯盟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如一年以上未繳納會費的視作自動退會。本聯盟會員應遵守本聯盟章程及決議案;維護本聯盟合法權益和聲譽;協助本聯盟發展會員;推動本聯盟會務開展;參與、支持及協助本聯盟舉辦的各項活動;及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十四條——會員資格之喪失。不遵守本聯盟章程及決議案者;會務停頓久無活動者;不繳納會費連續達一年以上者;言論或行為違背本聯盟宗旨者;團體會員業務不接受本聯盟輔導者;以書面通知理事會要求退會者;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停止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會員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停止其會員資格者,該前會員所繳納之會費及捐助概不退還;所擔任本聯盟職務隨同撤銷。且不得再行使本聯盟所有權利,包括會徽、教練、裁判、段位資格。
第十六條——本聯盟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的入會費及年費;舉辦活動收入;捐贈和贊助;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本聯盟財務處理,依照所在地國家(地區)政府主管官署規定辦理,並提理事會報告及審查確定,同時受監事會監督。
第十八條——本聯盟在世界各地所設之分會組織,參照本章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聯盟各項辦事細則另訂。
第二十條——本章程最終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聯盟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聯盟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2010。
第一條——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合肥之友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migos de Amizade de Hap Fei”,英文名稱為:“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the Fellowship of Hap Fei ”,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愛國愛澳愛合肥、廣泛聯繫鄉親及在澳門熱愛合肥之人士,增進彼此間的友誼和了解、促進合肥與澳門之間的互相關心、互相幫助、溝通信息,共同為合肥與澳門之間的文化、友誼、經貿、旅遊等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特別行政區美基街15-A號二樓。
第四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
第五條——入會資格:
所有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經登記註冊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創會會員除外)。
第六條——會員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
B. 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C.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D. 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E. 退出本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A. 參與、支援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B.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決議;
C. 推動本會會務和開拓發展;
D. 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E.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開除會籍: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及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或對本會有破壞行動者,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凡入會兩年以上之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又不保持聯絡者,本會得暫時中止其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九條——本會的組織及職權:
A.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B.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半數以上票數通過。
第十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
B.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15日以雙掛號信及登報召集。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之一半,若無法達到半數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則視之為第二次召集。
C.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D.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會長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E. 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F.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G. 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H.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
A.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為五名或以上,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B.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C.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權限及職權:
A. 舉辦、從事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D. 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財務預算;
E. 批准會員大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F. 籌設秘書處並領導秘書處工作、僱用其職員,聘請法律顧問和其他顧問。
第十三條——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壹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經費:
本會的主要財政源是會費及社會人士資助。
第十五條——會章:以下為本會會章。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2010。
第一條——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良同鄉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nterrâneos de Tai Leong”,英文名稱為:“Tai Leong Citizens and Fellowship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愛國愛澳、廣泛聯繫鄉親,增進鄉親間的友誼和了解、促進鄉親之間的互相關心、互相幫助、溝通信息,並竭誠為鄉親分憂解難,共同為聯誼會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特別行政區美基街15-A號二樓。
第四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
第五條——入會資格:
所有順德大良籍的鄉親並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經登記註冊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創會會員除外)。
第六條——會員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
B. 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C.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D. 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E. 退出本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A. 參與、支援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B.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決議;
C. 推動本會會務和開拓發展;
D. 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E.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開除會籍: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及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或對本會有破壞行動者,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凡入會兩年以上之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又不保持聯絡者,本會得暫時中止其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九條——本會的組織及職權:
A.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B.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半數以上票數通過。
第十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
B.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15日以雙掛號信及登報召集。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之一半,若無法達到半數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則視之為第二次召集。
C.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D.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會長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E. 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F.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G. 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H.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
A.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為五名或以上,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B.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C.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權限及職權:
A. 舉辦、從事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D. 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財務預算;
E. 批准會員大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F. 籌設秘書處並領導秘書處工作、僱用其職員,聘請法律顧問和其他顧問。
第十三條——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壹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經費:
本會的主要財政源是會費及社會人士資助。
第十五條——會章:以下為本會會章。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2010。
第一條——本會採用中文名稱為“珠澳鄺氏宗親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Kuong de Chu Hoi e Macau”。
第二條——宗旨:本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成立,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組織,以愛國愛澳,團結珠海、澳門鄺氏宗親,增強聯系,敦宗睦族,維護宗親之合法權益;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72號A地下(若經理事會通過,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會員:凡澳門及珠海鄺氏宗親,不分性別,年滿十八歲,認同本會會章及決議,均可申請入會,鄺姓宗親其妻子(外姓者加鄺氏)亦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按法例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對本會運作及工作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四)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受會員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及理事會決議;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若會員刻意違反本會章程,嚴重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者,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其會籍,惟當事人在該次會員大會有出席權及抗辯權。
第八條——本會之組織: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會、監事會設理事、監事若干人,均由會員大會不記名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必需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由享有權利之全體會員所組成,會長擔任主席。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如有特別事故,由會長或理事會建議或越過半數會員要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必須八日前通知所有會員,以書面及刊登於報章方式。有關會議在原定召開時間,若出席成員未能超過半數,便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中,有關上述議程則以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作決議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
1)訂定會務方針;
2)討論、表決章程之修訂,核准內部規則、選舉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之理監事;
3)審核及通過會務、財政報告;
4)由理事會、監事會推薦,可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且組成人數必定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分擔秘書處及財政、聯誼、福利、文康、總務等部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責: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處理會務及財政;
3)議決通過申請入會、退會及停止會員資格;
4)執行職權範圍內之處分;
5)編制年報及有關帳目。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組成人數必定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職責:
1)查核會務收支帳目、財物;
2)派代表參加理事會例會。
第十五條——選舉每三年舉行一次,選舉採取不記名投票。
第十六條——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政府、機構、社會熱心人士捐贈及舉辦各項活動的盈餘收入。
第十七條——未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員不得私自向外籌募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如有疑問或未盡善處得依《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9/2010。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趙族聯誼會(趙長壽堂)”,中文簡稱“澳門趙族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庇山耶街26號2樓。
第三條——發揚愛國愛澳,敦新睦族,服務宗親,發揚忠孝傳家,加強聯繫海內外同宗社團,與本澳社團等共創澳門繁榮為本會宗旨。
第四條——本會應辦之會務如下:
(1)籌辦會員教育事項;
(2)發展會員福利事項;
(3)促進會員互助事項;
(4)舉辦社會服務計劃。
第五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經費主要來源由:
1)會員入會繳交之入會基金;
2)會員捐款及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同意接受一切的贊助及捐贈;
3)本會所有產業之收益。
第六條——凡本澳成年趙族宗親,品行端正,願意遵守本會宗旨及內部規章者,不分性別,但須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書,經理監事會審查認可後,繳納入會其中一項基金,發給會員證,成為會員,趙姓宗親其妻子(外姓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七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建議權、表決權及本會舉辦各項活動及福利;
2)凡會員入會未足六個月者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本會一切議決案;
2)繳納入會基金;
3)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第九條——凡會員不遵守會章規定致本會名譽或經濟受損,觸犯刑事罪行致本會名譽受損,由理事會通過罷免其職位及革除會籍。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設主席壹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壹名,單數成員組成,均由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遇必要情況時,理事會可隨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必須八日前通知所有會員,以書面方式及刊登於報章。有關會議在原定召開時間,若出席人數未能超過半數,便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中,有關上述議程則以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作決議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批准修改章程及通過由理事會所定內部規章;
2)審查及核准由監事會所交的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帳目結算;
3)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管理架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再由理事中互選出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連同每屆之當屆理事共同處理會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通常每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2)領導及執行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政運作及每月結算;
3)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4)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聘任會員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在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監督組織,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3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及秘書一名。如有出缺則由本會會員大會提名會內德望崇高者補充之。監事會通常每月同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第十七條——監事會職權:
1)監管本會一切產業管理及監察會方的會務發展;
2)審查理事會每年所交會務及財務帳目結算報告;
3)監察年度活動編制報告;
4)確認本會的收支,除會內經常性支銷外,如遇有特別支銷必須由理事會具備理由與開列數目送交會員大會核許可以才能照支。
第十八條——每屆選舉理、監事成員時應同時由會員大會推選當屆會長若干名及理事顧問若干名以指導性質監察理、監事會一切議決案及督促會務進行,並有權列席理、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召開理、監事會時,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絕對多數贊成方可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由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條——每屆會員大會主席、當屆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其成員均屬義務性質,任職期定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下設青年委員會、婦女事務委員會、社會服務委員會及會員子女獎助學基金等,各專責部門按本會章程執行,並自行修訂【運作指引】辦事,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會附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及轄下個別專責部門,行政管理及財務工作的具體運作,細則及有關具體條文交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會章程如有疑問或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解釋及修訂之。
本會會徽: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總則
一、本社團定名為“澳門中國人物畫研究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Figure Painting Study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Pintura de Figura Chinese de Macau”。
二、本會為非牟利專業社團,目的為以中國人物畫,反映及表現澳門社會現實人物生活為己任,堅持以健康,積極態度反映澳門人的精神面貌,要求以中國人物畫技法,強調創意,融 滙中西,開創澳門人物畫創作新局面,為建立具澳門特色之中國人物畫而努力,為澳門藝術創作貢獻全力。
三、本會地址:澳門文第士街文第士圍一號永和大廈3樓B座。
(二)會員
四、凡澳門理工學院藝校畢業生及對中國人物畫創作具興趣熱誠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五、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與批評。參加本會所舉辦組織的學術研究和各項學術活動。有權代表本會參加各項各內外的學術活動。會員應積極參與本會的美術創作活動。
六、會員倘有違背本會名譽或利益,理事會須作出處理前之溝通,並給與當事人以解釋之權利。
(三)組織架構
七、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為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理事會職權如下:
I.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例行大會每月舉行一次;
II. 決定及辦理新會員入會及革除會籍之事宜;
III.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和其他重大事項;選舉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制訂、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修改及解釋章程。
3.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為三年。
(四)其他
八、會經費主要來自會費活動收入,捐贈及贊助並全部用於推動和發展本澳中國人物畫創作活動。
九、此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十、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
澳門中華養生促進會。簡稱:澳門中華養生會。
第二條——本會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號獲多利中心21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
以太極養生為主,大力發展養生太極拳運動,提高全民身體素質為根本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團結太極相關工作者和愛好者,繼承和弘揚中華悠久文化,宣導和普及群眾性太極活動,為推動全民健身運動,增強人民體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促進會的會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有關健康養生運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開展健康養生活動調查研究,促進學術交流,提出關於太極養生運動發展的意見與建議;
(三)舉辦有關太極養生活動,開展國內外太極養生交流,加強同國內外相關組織的友好往來;
(四)開展太極拳培訓活動,培養骨幹,為提高太極運動水準服務;
(五)編輯、出版與太極相關的書刊、音像製品;
(六)依法保護促進會的名稱、旗幟、會徽和標誌物等的產權,並加以合理使用;
(七)傳播養生文化,發展與太極運動有關的體育產業,開發無形資產,興辦經濟實體,促進太極運動產業化;
(八)舉辦、承辦或聯合舉辦全市、全國以及國際的太極拳競賽活動。
第五條——本會會員由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組成。
下列群眾體育組織,可申請加入本會團體會員。
(一)全國性的政界、軍界、工商企業界太極組織;
(二)各類太極拳輔導站、俱樂部、研究會;
(三)其他太極組織。
第六條——團體會員實行團體代表制,由團體推薦或選舉產生。任職期間如發生工作或職務變動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團體單位另行推選接替人員。個人會員可吸收武術界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專家學者、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行業中關心支持太極運動有特殊貢獻的人士參加,不實行替換原則。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條件
凡承認並擁護本促進會章程的各行業、系統、學校的太極組織,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太極社團組織,以及熱愛太極拳事業在商、企、政各界有一定影響的人士,經申請並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均可成為本促進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方能成為本會會員,並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三)繳交入會費和會費;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具投票之權利;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四)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五)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促進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未按期向本促進會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促進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給本促進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2、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任期三年,均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召開和主持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要求在正常會期以外時間召開會員大會;會員要求召開會員大會須不少於會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於八天前以掛號信通知,召集書須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程;
4、通過理事會提交的修改章程議案;
5、通過會員大會領導層、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6、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理事會根據需要可在現届中進行增選;
3、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定會務計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4、理事會決議須經多數票作出;
5、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日常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務;
6、理事會成員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同;
7、理事會可下設刊物編輯、基金運作等機構,並可成立臨時性工作小組,以適應會務需要;
8、理事會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並須取得會員大會通過;
9、制定本會機構成員的選舉規章。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權為監督理事會及各部門開展工作;
2、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同。
第十七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收入除來自會員繳納的會費、入會費外,還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贈、資助等。
第十八條——理事會得根據本章程制定具體實施規章。
第十九條——本會會徽如下圖: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財團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財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0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四號,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基金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施聯和慈善基金會」,葡文名稱為 “Fundação de Beneficência Si Lin W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 “Si Lin Wo Macau Charitable Foundation”(下稱 「本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由施清輝先生及施清平先生(下稱 「創立人」)為紀念其先父施聯和先生而共同創立,存續不設限期,辦事處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568號中富大廈4樓B座。
第三條——本基金會為一個按民法成立的財團(基金會),以財產為基礎並以社會公益及不牟利為宗旨,受本章程及適用之法律規範。
第四條——本基金會將以主辦、合辦或贊助等方式開展或參與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或項目。
第五條——本基金會以促進和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國內地的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特別是以關懷貧苦、扶助弱勢社群、資助教育、醫療和文化事業,以及捐助遭受自然災害之居民及協助災區重建等慈善項目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六條——一、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
a)創會基金澳門幣壹佰萬圓正;及
b)推動會務時所收受或取得的所有財產及權利。
二. 本基金會的資源包括:
a)來自本地、國內或國外公共及私人實體、政府部門和熱心人士所給予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及遺產;
b)利用本身財產資源進行穩健、低風險及具合理回報的投資所獲取的收益;
c)就特殊項目所進行的專項募捐籌款;
d)舉辦活動所得之收益;及
e)以其他途徑及方式取得到的所有動產及不動產。
第七條——本章程第六條第一款a)項所指之財產為本基金會成立時的本金:
一、上述本金不得列入本基金會之年度開支預算內,而年度開支只能由本金所產生之收益及本基金會於創立後收受的捐贈來支付;
二、基於重大理由及經信託委員會主席提議及信託委員會通過,行政委員會得將上述之部份本金列入年度開支預算內。
第八條——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機關為:
一、信託委員會;
二、行政委員會;及
三、監察委員會。
第九條——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可無限次連任,直至職務被替代為止。
第十條——一、全體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成員由信託委員會任命及解任。
二、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向信託委員會負責。
第十一條——一、信託委員會成員不獲發薪酬,但得獲發公幹津貼,金額由信託委員會議決通過。
二、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成員按信託委員會之議決,支取或不支取報酬,而有關金額亦由信託委員會訂定。
第十二條——在不妨礙上款所述機關享有之權限之情況下,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其他諮詢小組,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三條——信託委員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從社會各階層中推選被公認具正義感、有能力和魄力,以及熱心於社會慈善公益事業,而又願意接受任命的人士擔任。
第十四條——信託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常務副主席一名以及副主席若干名,其餘為信託委員,由其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五條——一、首屆信託委員會成員由創立人選任,續後各屆成員則由任期即將屆滿的信託委員會選任。
二、創立人為信託委員會的當然成員,任期不限,至放棄委任時終止。
第十六條——信託委員會倘以其成員行為與職銜不相配、犯下嚴重過失、嚴重損害本基金會的聲譽、或不積極履行職務為由,經其餘在職信託委員以秘密投票方式,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之贊成票,得議決通過將有關的成員除名,除名後該成員的任期亦告終止。
第十七條——信託委員在任期內出現的空缺由信託委員會另行議決補選。
第十八條——一、信託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召集,並可應主席或不少於三分之一在職信託委員或行政委員會之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二、信託委員會之會議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函件、傳真、電子郵件或透過簽收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信託委員會須在多數在職信託委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除章程及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獲得與會之信託委員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四、信託委員會成員如不能參與會議,可委託其他信託委員代表出席,惟同一信託委員不得代表超過兩名缺席委員。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載明其代理權限,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信託委員會主席。
五、信託委員會主席得要求行政委員會成員或其他諮詢小組人員列席信託委員會會議,以使有關之人員能作出信託委員會認為必要的解釋,但該等列席人員無投票權。
第十九條——信託委員會的權限如下:
a)確保、維護和落實本基金會的始創宗旨,釐訂本基金會的工作方針和策略、相關政策及一般指引;
b)通過行政委員會所提交的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以及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聽取監察委員會提交之相關意見書;
c)對本金列入年度開支預算內給予許可;
d)修改章程;
e)議決成員的任免及選任新一屆之信託委員會成員;
f)任免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成員;
g)就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所提出的事宜發表意見;
h)對接受任何形式和來源的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及遺產給予許可;
i)批准購置、轉讓、租賃、管理、處分、出讓、變賣、質押及抵押本基金會名下之任何不動產及動產;
j)審批超過澳門幣五萬元以上的資助批給;
l)批准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代表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m) 訂定本身及行政委員會的內部規章;
n) 議決將「名譽主席」、「名譽委員」及「名譽顧問」等榮譽性職銜頒授予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建樹或對本基金會發展有顯著貢獻之社會人士;
o)在法庭內外代表本基金會;
p)解散本基金會;及
q)履行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二十條——一般日常管理行為或執行經信託委員會決議通過事項的行為,只需得到任何兩名信託委員會成員聯署已經有效;任何其他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法律行為,必須得到信託委員會主席的簽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行政委員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主席一名、常務副主席一名以及副主席若干名,其餘為行政委員。
第二十二條——行政委員會下設文書、聯絡、宣傳、業務及基金管理等技術輔助單位,該等輔助單位之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行政委員會通過之內部規章規範。
第二十三條——行政委員會成員按信託委員會之議決,全職或兼職擔任職務。
第二十四條——一、行政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召集,並可應主席或多數行政委員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行政委員會議由其主席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三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行政委員會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之行政委員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四、對任何有損本基金會利益的決議,行政委員會主席有權否決,但在行使有關否決權時須得到信託委員會的追認。
第二十五條——行政委員會的權限在於管理本基金會,確保其良好地運作,特別是:
a)作出管理本基金會財產所需及適當之管理行為;
b)管理本基金會日常的投資和屬下機構的運作;
c)編訂翌年的活動計劃及預算,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d)編制上年度的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e)對資助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的項目,進行審核及批給;
f)在不影響本章程第七條規定的情況下,就實現本基金會的宗旨所引致的開支及營運費用,給予許可;
g)執行信託委員會所通過之各項決議;
h)招聘、管理及辭退本基金會的職員,及訂定員工之薪酬及福利等制度;
i)設定並維持對會計帳目的監察系統,以便能隨時、準確及完整地反映出本基金會的財政狀況;
j)於有需要時設立技術輔助單位,以及訂定其組成及運作之內部規章;及
l)履行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二十六條——一、本基金會日常事務之管理與執行屬行政委員會的權限,該等權限得授予他人履行。
二、行政委員會得將上款所賦予的權限授予其任何成員,但應在會議紀錄內訂明行使權力的限制及條件。
第二十七條——監察委員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若干名,其餘為監察委員。
第二十八條——信託委員會得將監察委員會的職務交由一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負責。
第二十九條——一、監察委員會每半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召集,並可應主席或不少於兩名監察委員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察委員會須在多數成員出席下,方可進行議決。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之監察委員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三十條——監察委員會的權限如下:
a)向行政委員會提供其所需的協助,尤其是在財產管理上的協助;
b)審查本基金會之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帳目,查閱及取得由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對本基金會財政狀況所作之獨立審核報告,並製作年度意見書;
c)於發現本基金會的財務狀況出現異常之情況時,馬上知會信託委員會並向其提出糾正之建議;及
d)履行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三十一條——一、章程的修改權和本基金會的解散權屬信託委員會的權力範圍。該等議案均須由信託委員會主席會同三分之一或以上在職信託委員聯名提出並獲得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信託委員會成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章程之任何修訂均不得對本基金會的創立宗旨作出重大的更改,亦不得違背創立人之意思。
三、本基金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基金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四、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信託委員會之決議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信託委員會所有。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未委任各管理機關之成員前,創立人擁有本章程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委任本基金會信託委員會的第一屆成員。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010。
一)章程
“中國澳門射擊總會,(簡稱:澳門射擊總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Tiro de Macau, China (em Abreviatura: Associação de Tiro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China, Shooting Association (Abbreviation: Macau Shooting Association)”,為澳門射擊體育活動的最高組織,其總址必須設在澳門,地址位於沙梨頭海邊街112號R/C,並在該地區進行其活動及執行其管轄權。
二)章程
§2所有管理機關成員共同執行的任期為兩年。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中星商場閣樓CL舖。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龍川同鄉聯誼總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Habitantes de Cidade Long Chun”。
第二條——本會址設在台山菜園涌邊街376號濠江花園第三座金菊閣地下T。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聯絡同鄉感情,敦睦鄉誼,互助互敬,辦好同鄉文化福利和社會慈善事業,為本澳社會穩定和諧及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二、愛國愛鄉,加強與家鄉聯繫,關心家鄉建設,關懷會員在鄉家屬;
三、遵守當地政府的法律、政令,維護社會公德及本會員的正當利益;
四、加強與海內外同鄉社團的聯絡,密切與本澳各社團的友好關係,共同為社會進步携手前進。
第四條——凡屬於在本澳居住的龍川籍鄉親及親友年滿十八歲以上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凡申請入會之鄉親及親友,必須承認本會章程,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由本會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之權利;
(2)有享受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各項會務活動之權利;
(3)有對本會批評建議和咨詢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按章繳納基金及會費之義務;
(2)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3)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活動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連續二年無故不交會費,作自動退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利益和聲譽者,本會理事會視其情節,分別經予勸告、警告或除名處理。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或多次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五人、秘書長一人組成)主持召開,若有過半數會員之要求或主席及理事會認為有需要可召開特殊的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訂本會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之執行機構,全體成員由單數十一至二十九人組成,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第十一條——理事會成員互選主席(會長)一人,常務副主席(常務副會長),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主席(會長)負責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參加各項社會活動重要文件由主席(會長)簽署,副主席(副會長)協助主席(會長)工作,若主席(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主席(常務副會長)暫代其職務,理事長負責執行會務的具體工作制定會員守則及內部行政守則,秘書長負責各種文件收發及處理各項會務的文書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由十一至十五人組成,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其職責為處理日常會務及執行理事會各項決議等工作。
第十三條——理事會下設財務、福利、社會事務、青年、聯絡、婦女等六個部,各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由理事會委任各部的正副部長。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監察機構,全體成員由單數九至十九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其職責為監察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監督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的情況,查核本會財務經濟情況。
第十五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由理事會負責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來指導和協調本會工作。凡在本會任職的理監事成員離任後由本會據其本人對本會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榮譽職銜。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由各會員和熱心人士捐助及收取會員費、全部收支帳目由財務部提交理、監事會審核。
第十七條──本會所採用印章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O Administrador, Sio Ng Kan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an Su Keong |
總經理 譚志清 |
會計主管 朱瑩 |
O Administrador, Wang Li-Jie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I un Fok-Wo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Kwong, Tat Tak Teddy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Wong Sio Cheong |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John Choi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Betty Chan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Francisco F. Frederico |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José Morgado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Charles Kwan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Tracy Cheung |
會計 李文光 |
經理 陳芷珊 |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致美安保險有限公司 - 澳門分行管理層:
美安保險有限公司 - 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公司往來及資本公積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澳門分行經營一般保險業務:如勞工保險,產物保險,運輸保險,個人意外及旅遊保險,汽車保險等……於二零零八年度營業額為澳門幣34,832,825圓及純利為澳門幣1,716,923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