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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0/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創意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電話系統之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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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5/2002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一)《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Simone Maria Tavares Almeida Martins及候補委員Carlos Manuel Rangel Silvano Fernandes;

(二)《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四)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覃培基及Joaquim Pedro do Rosário以及候補委員謝家銘及何振為;

(三)《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冼志耀及候補委員廖玉麟;

(四)《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畢丹尼及候補委員陳耀輝;

(五)《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七)項提及的秘書——正選秘書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及候補秘書余佩蓮。

二、本批示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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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動產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主席:Elfrida Botelho dos Santos。

正選委員:潘樹來及趙旅平。

候補委員:黃耀桂及黃景棠。

地產界代表(正選):劉藝良。

地產界代表(候補):羅盛宗。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梁竟成。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李廣志。

正選秘書:陸建敏。

候補秘書:Priscila do Espírito Santo Dias。

二、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複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梁頌衍。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譚志煒。

正選秘書:胡志當。

候補秘書:林思敏。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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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鑒於目前不動產市場形勢,致使積存大量卷宗有待不動產估價委員會議決;

鑒於急需在課稅行政程序中採取即時措施,以便有效地回覆其卷宗正在審議階段的納稅人;

又鑒於設立另一個架構及權限均相同的委員會是一個合適的解決辦法;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不動產第二估價委員會。

二、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動產第二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主席:何佩華。

正選委員:李匡祺及譚光民。

候補委員:張燕芳及黃振權。

地產界代表(正選):吳在權。

地產界代表(候補):柯慶耀。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Paulo Tse。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區天興。

正選秘書:Aurora Mercedes Campos da Silva。

候補秘書:何翊詩。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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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楊寶儀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威格斯物業顧問(上海)有限公司”簽訂上海住宅租賃及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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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