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發給個人和私立機構的財政資助,審計署現公佈二零零九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批准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 17/11/2009 | $ 15,000.00 | 公益 |
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趙占全
經考慮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以及在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組公布的第2/2009號審計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1. 授權及轉授權予綜合支援廳廳長鄭覺良碩士從事下列工作:
1)簽署在該廳權限範圍內的為單純編製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2)批准該廳人員年假之提前享受、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3)批准該廳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會導致開支者除外;
4)依法決定該廳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5)批准供應設備、設施及日用文具,但會導致額外開支或不屬於上級所定計劃中預計的事項除外。
2. 授權及轉授權予行政財政處處長鄭維娜學士從事下列工作:
1)簽署在該處權限範圍內的為單純編製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2)批准該處人員年假之提前享受、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3)批准將收到的書信文件作一般記錄後,分發予收件人;倘屬於各部門的文件,則呈交相關部門的領導人以批示分發予各附屬單位;
4)批准供應一般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家具、設備、設施及日用文具,但能導致額外開支或不屬於上級所定計劃中預計的事項除外;
5)批准發出存檔於本署,且非保密的資料證明書,以及當事人按正式程序申請的聲明書、在職或薪俸證明書,上述證明書的副本應歸入個人檔案內 ;
6)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得再轉授。
3. 對行使現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 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影響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5. 本批示自公布日生效,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6. 追認獲授權之廳長及處長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本授權及轉授權經審計長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趙占全
因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內有關為填補法院首席書記員及法院助理書記員的最後評核名單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法院首席書記員最後評核名單:
原文為:
26.º 左傑成 | 12.74 |
27.º 關淑芬 | 12.92 |
…
33.º 阮健強…
應改為:
26.º 左傑成 | 12.92 |
27.º 關淑芬 | 12.74 |
…
33.º 阮建強…
法院助理書記員最後評核名單:
原文為:
34.º 阮健強…
應改為:
34.º 阮建強…”
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合議庭主席 唐曉峰
正選委員:初級法院司法文員指導員 João Pereira Simões Magalhães
中級法院書記長 Artur Joaquim Remísio Maurício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及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的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之下列空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現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司法警察局人事及行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以及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二十七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司法警察局人事及行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特別職程監察範疇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一缺。
凡符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的條件的旅遊局人員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及旅遊局網頁http://www.macautourism.gov.mo/industry。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三十六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工商管理學院院長蘇育洲教授或其代任人、教育學院代院長鄭振偉副教授或其代任人、科技學院院長陳俊龍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之基本學術單位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副院長、系主任及學院秘書。
四、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廢止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本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五項有關授權予工商管理學院代院長、教育學院院長及科技學院代院長的決議。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 趙偉教授
副校長 何順文教授
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黎日隆博士
工商管理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三十六次會議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 轉授予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黎寧副教授或其代任人及副院長Michael Joseph Gift副教授或其代任人、會計及資訊管理學系主任袁振業副教授或其代任人、財務及企業經濟學系主任劉明華副教授或其代任人、管理及市場學系主任林朗為副教授或其代任人、工商管理學院秘書劉苑侶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工商管理學院院長 蘇育洲教授
教育學院代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三十六次會議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教育學院代副院長楊秀玲副教授或其代任人及教育學院秘書蕭韻鏗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教育學院代院長 鄭振偉副教授
科技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三十六次會議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科技學院副院長吳恩華教授或其代任人、土木及環境工程系主任阮家榮副教授或其代任人、電機及電子工程系主任韋孟宇副教授或其代任人、機電工程系主任王百鍵副教授或其代任人、電腦及資訊科學系主任鞏志國副教授或其代任人、數學系主任錢濤教授或其代任人、科技學院秘書陳惠燕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科技學院院長 陳俊龍教授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副校長何順文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負責大學學術範疇的工作;
(二)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三)處理有關澳門大學參與所屬組織/機構活動的事宜;
(四)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五)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六)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決定與其管轄範圍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的各項事務。
二、授予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負責大學研究範疇的工作;
(二)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三)處理有關澳門大學參與所屬組織/機構活動的事宜;
(四)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五)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六)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決定與其管轄範圍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的各項事務。
三、授予副校長黎日隆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負責大學行政範疇的工作;
(二)協調各學術單位、學術輔助部門及行政部門的行政事宜;
(三)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四)處理有關澳門大學參與所屬組織/機構活動的事宜;
(五)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六)核准行政人員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根據上級決定,簽署屬行政範疇性質的合同,除公開競投外;
(八)依法核准發出員工個人檔案的證明書;
(九)按法律規定,簽發衛生護理證及職員證;
(十)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員工所提交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十一)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十二)代表澳門大學依法簽署員工的錄用通知書、行政範疇員工以及兼職人員的工作合約,除領導及主管人員外;
(十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十四)決定與其管轄範圍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的各項事務。
四、授予工商管理學院院長蘇育洲教授或其代任人、教育學院代院長鄭振偉副教授或其代任人、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郝雨凡教授或其代任人、法學院院長曾令良教授或其代任人、科技學院院長陳俊龍教授或其代任人、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王一濤教授或其代任人、預科中心主任林定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五)依法核准發出其領導的學術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六)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領導的學術單位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七)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五、授予英語中心主任Kim Hughes Wilhelm教授或其代任人、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郝雨凡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五)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六、授予榮譽學院院長莫啟明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五)依法核准發出其領導的獨立學術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六)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七、授予持續進修中心主任鄭慶雲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五)依法核准發出其領導的進修中心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
(六)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七)為其領導的進修中心招聘短期課程兼職教師及簽訂有關工作協議書。
八、授予教務長彭執中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依法核准發出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
(五)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六)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學生曾參與課餘活動之證明文件;
(七)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九、授予圖書館館長潘華棟博士或其代任人、出版中心主任王國強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十、授予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何偉耀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法律規定,代表澳門大學簽訂澳門大學電腦硬件及軟件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五)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十一、授予研究及發展事務辦公室主任林鈺儀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十二、授予行政及人力資源總監文瑞祥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依法核准發出員工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具機密性質者除外;
(五)按法律規定,簽發衛生護理證及職員證;
(六)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員工所提交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七)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代表澳門大學依法簽署員工的錄用通知書,以及兼職人員的工作合約,除領導及主管人員外;
(九)批准員工參加及取消公積金計劃;
(十)核准女性工作人員因成為母親並以母乳哺育子女在每一工作日有權缺勤一小時直至該子女滿一周歲為止的申請。
十三、授予財務總監梁美齊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十四、授予校園管理總監宋傑堯學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上級決定,簽署常規性的維修保養服務合同,除公開競投外;
(五)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十五、授予新聞及公共關係部主任張惠琴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十六、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十七、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八、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副院長、系主任、學院秘書,以及獲授權者轄下的學術輔助部門附屬單位的主管和行政部門附屬單位的主管。
十九、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十、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廢止刊登於以下日期,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校長作出授權的決定:
(一)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四)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五)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教授
工商管理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黎寧副教授或其代任人及副院長Michael Joseph Gift副教授或其代任人、會計及資訊管理學系主任袁振業副教授或其代任人、財務及企業經濟學系主任劉明華副教授或其代任人、管理及市場學系主任林朗為副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依法核准發出其管轄部門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部門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轉授予工商管理學院秘書劉苑侶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四、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工商管理學院院長 蘇育洲教授
教育學院代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教育學院代副院長楊秀玲副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依法核准發出其管轄部門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部門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 轉授予教育學院秘書蕭韻鏗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四、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教育學院代院長 鄭振偉副教授
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副院長Timothy Alan Simpson副教授或其代任人、中文系代主任朱壽桐教授或其代任人、傳播系代主任吳玫副教授或其代任人、經濟學系主任關鋒博士或其代任人、英文系代主任Andrew Jackson Moody副教授或其代任人、政府與行政學系主任劉伯龍教授或其代任人、歷史系主任魏楚雄副教授或其代任人、葡文系主任Alan Norman Baxter教授或其代任人、心理學系主任Riki Carl D’Amato教授或其代任人、社會學系主任郝志東副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依法核准發出其管轄部門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部門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 轉授予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秘書周佩慧學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四、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 郝雨凡教授
法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法學院副院長劉高龍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依法核准發出其管轄部門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部門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 轉授予法學院秘書Lídia Silveiro Gomes Martins學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四、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法學院院長 曾令良教授
科技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科技學院副院長吳恩華教授或其代任人、土木及環境工程系主任阮家榮副教授或其代任人、電機及電子工程系主任韋孟宇副教授或其代任人、機電工程系主任王百鍵副教授或其代任人、電腦及資訊科學系主任鞏志國副教授或其代任人、數學系主任錢濤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依法核准發出其管轄部門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部門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 轉授予科技學院秘書陳惠燕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四、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科技學院院長 陳俊龍教授
教務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註冊處處長鄔嘉慧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依法核准發出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
(三)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 轉授予學生事務處處長司徒英杰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學生曾參與課餘活動之證明文件;
(三)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四、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教務長 彭執中碩士
圖書館館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 轉授予助理圖書館館長王國強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圖書館館長 潘華棟博士
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 轉授予技術暨用戶支援處處長柯潔紅碩士或其代任人、資訊管理處處長黎沅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何偉耀碩士
行政及人力資源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人力資源處處長關小燕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行政及人力資源總監 文瑞祥碩士
財務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會計處處長Ahchi Silva Aguiar, Yuing Guing碩士或其代任人、出納處處長郭張蘇珊碩士或其代任人、採購處處長李妙媚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總監 梁美齊碩士
校園管理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校園發展及工程處處長陳傑成學士或其代任人、校園服務處處長曾偉紅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校園管理總監 宋傑堯學士
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通過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下述的本人之本身權限範圍內,現授予以下各部門主管實施一般管理或行政管理行為的權限:
1. 總行政部趙家威部長:
1.1 管理澳門理工學院的財產,關注其利用及保存情況,以及確保編排和更新動產及不動產的清單及登記資料。
2. 會計及出納部林英傑部長:
2.1 檢查支出的合法性並批准其支付。
2.2 監管會計和司庫賬目。
3. 出納處趙崇堅處長:
3.1 檢查庫存基金和存款。
4. 本批示第1.1、2.1和2.2所授予的權限可以進行轉授權。
5. 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6. 對總行政部趙家威部長、會計及出納部林英傑部長和出納處趙崇堅處長在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期間,在現授予之權限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陳偉民
為填補旅遊學院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通告,現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院長 甄美娟
正選委員: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 陳美霞
高級技術員 黃日華
按第8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教育發展基金財政援助發放規章》第四條,教育發展基金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訂定2010/2011學年“學校發展計劃”在作出申請時須遵照下列規定:
1. 申請程序:學校經辦學實體向教育發展基金提出申請
2. 申請辦法
2.1 以校部為單位提出申請;
2.2 申請項目如涉及校際合作,由其中一間學校或校部提出申請;
2.3 學校須按“學校發展計劃”申請指引的要求,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無償資助計劃申請書和相關資料,封面請註明“教育發展基金”,教育暨青年局地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3. 申請期限
由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至三月十日,申請期以外的個別申請在特別情況下才予接受。
“學校發展計劃”申請指引和上述第2點所指的無償資助計劃申請書,可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下載(www.dsej.gov.mo)。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教育發展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蘇朝暉 (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現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有關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為填補郵政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郵務文員二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現張貼於議事亭前地郵政局總部大樓二樓。其晉升開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茲通知現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進行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一月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茲通知現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進行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內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一月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張貼其准考人臨時名單於 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為履行第54/GM/97號批示,電信管理局現公布二零零九年第四季給予財政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者 | 撥給金額 (澳門幣) |
目的 |
澳門電腦學會 | 20,000.00 | 舉辦活動經費。 |
澳門電腦學會 | 20,000.00 | 舉辦活動經費。 |
澳門電腦學會 | 50,000.00 | 舉辦活動經費。 |
郵電職工福利會 | 80,000.00 | 資助2009年的部份會務經費。 |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 2,000.00 | 捐款。 |
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於電信管理局
局長 陶永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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