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信友愛的世界澳門教會

Believers Loveworld Macau Church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存檔於本處第1/2010/Ass檔案組內,編號為第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信友愛的世界澳門教會

Believers Loveworld Macau Church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信友愛的世界澳門教會”,英文名稱為“Believers Loveworld Macau Church”,英文簡稱BL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江沙路里18號嘉聯大廈1樓A;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可以把會址遷往其它地方以及在其他地方、地區或者國家開立分會和任何形式的辦事處。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成立之日開始存在,其存續期無限制。

第四條

宗旨

為了傳播我們耶穌基督的福音給所有人類因此透過以下:

一、組織會議、研討會、在任何地點和任何適當的時期作出討論和其他計劃。

二、基督教的寫作、排版或出版,包括雜誌、期刊、通告、書籍、貼紙、或其他出版刊物、宣傳或表達方式為達到本會目的和宗旨。

三、為福音主義和宣傳福音,透過任何傳播媒體來傳播,以及公告、廣告或其他方式,推廣基督教的教學方面,同時見證,理論和聖經的知識計劃。

四、組織、露營會議、大會、友誼會議和同一目的的任何會議。

五、有助疾病、貧窮、而不認識上帝旨意的人。

六、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者,為他人洗禮。

七、給予人類尊嚴和價值。

八、在日常生活中鼓勵研究,理解和實際應用聖經的真理。

九、促進所有的人互相了解、愛和平和團結。

十、任何與本會一致的目的和目標的機關來合作。

十一、為有效地傳播福音,獲取,擁有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權益的任何性質,包括產業和財物。

十二、在這個世界的黑暗中來閃耀如光,並鼓勵基督徒堅持履行基督的旨意和不辜負上帝的期望。

十三、建立、參與和鼓勵慈善,仁慈和其他活動,特別對澳門和全世界有信仰的家庭。

十四、派發聖經、書籍和其他刊物,以便全世界人類認識耶穌基督。

十五、從事兒童福利、兒童福音、道德和青少年門徒訓練。

十六、建立及維持在澳門的教會和傳教活動。

十七、培養和祝聖牧師為傳播福音。

十八、做任何其他促進上述宗旨和目標有關及有利事情。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協會成員需要透過牧師的見議,同時經會員大會被接納為會員及其本人的名字已在教會的紀錄冊內。

二、被接納為會員必要條件便是該人聲稱基督為救世主及生活需要根據協會所定的原則,理論、秩序和紀律,而協會的教學是根據聖經。

三、協會成員會籍,可經會員大會決定,因成員的道德和精神不根據“信友愛的世界澳門教會”的原則和紀律,則被取消。

四、被取消資格的會員可透過牧師的見議,經會員大會通過以便恢復會籍。

第六條

權利和義務

一、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但被選舉權只屬年滿十八歲。

二、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可批准非屬上條所指之人士加入會員大會。

三、所有會員須遵守本協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協會之內部決議,履行應盡之責任。

第七條

紀律

倘經全體理事會成員過半數決議認為有關情節屬非常嚴重,可開除其會籍。

第八條

組成機關

本協會設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於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其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兩次。本協會之牧師及傳道人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會員大會組成

一、會員大會是由全體會員所組成,其決議在本章程及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有一位會長,一位副會長及一位秘書;會長由理事長兼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召集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及主持。

二、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由會長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通知每一位會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如遇特別事故,得應理事會之要求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屬第一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之數目必須達到半數,會員大會方可作出決議。若在預定開會時間時,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可召集第二次會員大會,但兩次會員大會必須相隔八天,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均可合法及有效地作出決議,在一切法律效力,此次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

五、倘會員未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並作出表決,為此,該會員須於會前提交一份經其簽署的致理事會主席之信函,該信函視作有關意定代理之足夠證明文件。

六、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本協會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能

會員大會之職能:

一、選出理事會成員,以負責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一切會務;

二、選出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報告書、帳目及財政預算;

四、通過本協會各機關成員之解任;

五、通過本協會之牧師、傳導及職員之聘任及解僱;

六、章程之修改;

七、決定本協會之解散。

第十二條

理事會組成

一、理事會由不少於三位成員所組成,由一位理事長,兩位委員。

二、除理事長已有規定外,理事會其他各職得由理事會互選任之。

三、在理事會屬下,可按會務需要分設事工。

第十三條

理事會召集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且要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二、理事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之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能

一、通過對本協會運作有需要之內部規章;

二、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本協會之一切會務;

三、每月開會一次,執行會員大會之決案;

四、籌措經費,制訂預算,推進各項事工;

五、訂定及終止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之勞動合同;

六、如有特別需要,得由理事長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監事會組成及會議

一、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上一屆理、監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二、監事會設有一位監事長、一位副監事長、一位秘書,各成員由監事會互選產生;

三、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四、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能

對理事會之工作、財政預算、帳目及報告書等提出意見及監督。

第十七條

捐贈及奉獻

一、本協會之經費來自捐款、捐獻、服務及其他資助等。

二、為執行本協會之活動,本協會可接受一切與本協會性質相容之捐贈及奉獻為本協會經費來源。

三、凡違背聖經教訓之籌款方法,均不應採用。如有特別募捐之舉,需經理事會通過,方得舉行。

四、所有向本協會作出之捐贈及奉獻均屬本協會之財產。

第十八條

財產

一、本協會之財產由本協會名下之動產及不動產所組成。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本協會可取得、處分、轉讓或令本協會之不動產附上負擔。

第十九條

規定

一、本協會之解散取決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於為此目的而舉行之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二、在解散過程中,本協會之財產及有價物經清算有關責任後將捐贈予外地的“信友愛的世界澳門教會”。會員大會並須為此指定有關之受益人。

澳門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

私人公證員 區利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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