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飛翔體育會”,中文簡稱為“飛翔”(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21號運順新村D座10樓BC,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會員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 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 長一名、理事兩名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主席缺席時,在其職權 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 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以書面方式通知。本會架構成員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八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會徽為下述圖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英花展會社”,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連勝街50號美蓮大廈8樓D座,經理事會決議作該處會址地點。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達到水平的發展,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予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永久會員。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繕寫會務記錄。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4)上述組織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理監事成員,審查會務,財務或解散本會。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任何決議以表決通過,票數相同時,會長有最後裁決權。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主要議題。
(5)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會址與目標:
一、本會之名稱為「高美士大廈及慕拉士大廈業主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雅廉訪大馬路94號高美士大廈20樓M座。
三、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目的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框架下,保障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適用範圍及效力:
一、高美士大廈及慕拉士大廈住宅單位之業主及交納管理費的租客,均為本會成員。
第三條——大會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 參加業主大會;
2.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4. 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二、義務
1. 出席業主大會及表決大會各項事項;
2.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3. 向業主大會及其常設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理事會」)提供大廈資料和情況,並提供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4. 建立睦鄰關係。
第四條——若業主等違反大會章程,從事有損業主會聲譽的行為,理事會可採取以下處分: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警告;
3. 按規定執行罰款。
第五條——全體業主大會:
一、全體業主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業主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十天前通知召集。
二、大會召開時,由業主選出大會主席和秘書各一名。主席負責主持會議及會後簽署會議記錄。秘書負責編寫大會各項報告、決議及會議記錄,經主席簽署後向全大廈公告。
三、經十分之一的業主提議或理事會的要求,可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四、業主大會的職能:
1. 審議上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 選舉產生本屆理事會和監事機關(以下簡稱「監事會」;
3. 決定本大廈的管理模式;
4. 修改業主大會章程;
5. 罷免本屆理事會和監事會等。
第六條——管理機關(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九名委員組成。通過委員互選產生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會計一名、出納一名、公關一名及委員四名。
二、理事會委員任期兩年,由業主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有需要時也可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之各項決定,須經與會的委員表決通過。票數相同時,主席之投票具有決定性作用。
四、理事會的職能:
1. 執行業主大會決議;
2. 發表年度工作報告及各階段的財務報告等;
3. 按民法典規定,定期召開全體業主大會;
4. 於大會舉行前十天發出會議議程,以簽收及張貼壁報形式進行;
5. 於大會舉行後十五天內,將業主大會會議記錄於本大廈公告。
第七條——監事機關(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五名監事組成。任期兩年,由業主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通過互選,產生監事會主席一名及各專項監事四名。
三、監事會的職能:
1. 監督管委會的運作;
2. 查核年度的財政收支;
3. 就監事活動編製年度報告,向下屆業主大會作出彙報。
第八條——財政經費:
本會的財政收入,按百分之一的比例在大廈管理費中提取。
第九條——以上未有列明情況,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第二項: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海名居第5座6樓V。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及性質: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山青年協會”(以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Chong San de Macau”,英 文名稱為“Macao Chong San Youth Association”,為一非牟利的青年組織。
第二條——會址:
中文地址:澳門羅保博士街26號金來大廈1.º樓E、G座。
葡文地址:Rua do Dr. Pedro José Lobo, N.º 26, Ed. Kam Loi, 1.º andar“E, G”, Macau。
第三條——宗旨:
本會以聯絡鄉親,推動青、少年活動,發揚愛國、愛澳、關心社會的優良傳統,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服務鄉梓社群為宗旨。
第四條——會員:
(一)凡『澳門中山同鄉聯誼會』之會員,年齡介於十三歲至五十歲之間,得免費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二)凡居於本澳中山籍、熱愛中山之人士,不論性別,年齡在五十歲或以下且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三)會員需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申請者需填具入會申請書,附交壹吋半正面近照兩張,由壹名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批後發給會員證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
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及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中山籍之會員,經申請批核後,可推荐為『澳門中山同鄉聯誼會』普通會員之會籍;
(4)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第六條——義務:
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按章繳納基金及會費;
(2)遵守會章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3)介紹會員加入本會及協助會務活動。
第七條——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八條——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叁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組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設會員大會主席一人,副主席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條——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
(二)會員大會之開會日期最少提前八天通知。
第十一條——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1)選舉和解任理事會、監事會及本會之成員的職務;
(2)審批修訂會章;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制定會務方針。
第十二條——有效會議:
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召開。
第十三條——組成: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其成員為不少於15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職位包括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司庫及理事等。
(二)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理事會得敦聘同鄉俊彥、本澳及以外社會傑出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之職位,人數不限。
第十四條——運作:
(一)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常務會議四次,在主任召集或應理事會大多數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及理事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
(三)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主任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五條——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為:
(1)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及理事為本會執行機構最高負責人,對內策劃各項會務。主任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
(2)確保會務的管理及向會員大會提交有關報告;
(3)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4)制定年度活動計劃;
(5)遵守及促使遵守本章程和內部規章,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6)為配合會務運作的需要,經理事會協商後,得邀請本會合適人士出任會員大會、監事會職務,年齡不限;
(7)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8)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9)每年編寫上年度帳目報告;
(10)請求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11)其他法律規定的職責。
第十六條——組成: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秘書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七條——運作:
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
第十八條——權限:
監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監察機構,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查核財務經濟狀況。
第十九條——本會的經費來自:
(1)會員需繳交入會基金澳門幣拾圓正;
(2)會員每年會費澳門幣四十圓正;
(3)會員、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贊助及捐獻。
第二十條——各委員會、小組及部門所開展之工作項目及其所訂之細則,可由各機構自行釐定,但需經理事會通過,再行公佈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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