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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9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助理審計長高展鵬學士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年假批准請求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代表審計長簽訂所有編制外和散位的合同;

(六)批准人員之合同續期;

(七)批准人員免職及解除合同;

(八)批准人員職程內職階的轉換,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根據現行法例之規定,准許按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發放有關人員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一)簽署計算和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二)批准人員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依法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

(十四)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

(十五)批准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審計署本身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競投及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七)許可載於預算內的撥款帳目應付開支的支付,但須根據法律規定,證實為合法、有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的許可;

(十八)以審計署的名義,簽訂所有與應該在審計署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九)簽署屬審計署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准許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一萬元的招待費;

二、對行使現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授權不影響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四、追認獲授權者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審計長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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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9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審計長辦公室主任趙占全碩士,以便在本辦公室範圍內從事下列工作: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年假批准請求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代表審計署簽訂所有編制外和散位之合同;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僅限於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八)批准人員職程內職階的轉換,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根據現行法例之規定,准許按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發放有關人員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一)簽署計算和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二)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十三)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又或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審計署本身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競投及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七)准許為人員、物品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投保;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准許作出審計署內每月運作所必需和固定的負擔帶來的支出,如設施的不動產租賃及動產租賃、水電費用、清潔服務費用、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樣性質的開支;

(十九)准許載於預算內之撥款帳目開支的支付,但須根據現行法例之規定,證實為合法、有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准許;

(二十)以審計署的名義簽署一切有關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批准就存檔於辦公室的文件提供資料、查詢及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簽署屬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三)准許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五千元的招待費。

二、透過經審計長認可並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本辦公室主任可將有利於審計署運作的權限轉授。

三、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得進行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不影響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五、本辦公室主任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審計長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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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09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審計局局長梁煥庚學士,以便在本局範圍內從事下列工作: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年假批准請求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代表審計署簽訂所有編制外和散位之合同;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僅限於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八)批准人員職程內職階的轉換,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根據現行法例之規定,准許按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發放有關人員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一)簽署計算和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二)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十三)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又或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審計署本身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競投及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七)簽署屬審計局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八)准許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五千元的招待費。

二、透過經審計長認可並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審計局局長可將有利於審計署運作的權限轉授。

三、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得進行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不影響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五、審計局局長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審計長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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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趙占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