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本局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核准並經九月七日第39/98/M號法令修定的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高級技術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四缺;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一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陳海帆


民 政 總 署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梁,開業申請其已故父親梁,宏謀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為本署園林綠化部綠化處第七職階助理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告 示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會議議決將位於路環一條公共街道命名為竹灣石級,有關資料如下:

80123 竹灣石級 em português Escadaria da Praia de Cheoc Van
聖方濟各堂區

由竹灣海灘近泳池起至鄉村馬路及竹灣馬路交界處止。

為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檢察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批示核准的本通告附件內所列、檢察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附件

檢察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1. 本課程共240課時,將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行。課程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助理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問題的現況。

第二部分

2. 上述的理論課及實踐課共佔190課時,包括:

2.1 民法知識(20課時);

2.2 刑法知識(40課時):

——總則
——刑法
——罪行的種類及概念
——不法事實
——罪過
——犯罪形式
——處罰
——量刑
——刑事責任的消滅
——分則
——單行刑法

2.3 行政法知識(8課時):

——公共行政與行政法
——公共行政基本原則
——行政組織
——行政活動

2.4 勞動法知識(8課時):

——勞動法培訓
——概念、目的、專門用語及適用範圍
——勞動法淵源
——關於勞資關係及勞動合同的規範

2.5 民事訴訟法(28課時):

——一般概念
——基本原則
——訴訟前提
——按訴訟標的及形式的分類
——一般訴訟行為
——特別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
——開始、進行及消滅
——附隨事項、一般概念
——保全程序、一般概念
——訴訟形式
——一般規定
——普通宣告之訴及其程序
——執行之訴及其程序

2.6 刑事訴訟法(40課時):

——一般原則
——訴訟主體
——一般訴訟行為
——無效
——證據
——強制措施及財產擔保措施
——訴訟階段
——偵查
——預審
——審判
——上訴
——普通訴訟程序及特別訴訟程序的形式
——執行刑罰

2.7 勞動訴訟法(8課時):

——勞動審判權
——訴訟行為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勞動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上訴

2.8 行政訴訟(8課時):

——行政公正確保被管理人的法律保護
——訴諸行政法院的一般及特別途徑
——行政訴訟的一般原則
——行政訴訟之上訴
——判決及其效果

2.9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10課時):

——民事及刑事訴訟費用的概念
——預備金
——案件利益值
——訴訟以外之行為
——會計及出納的基本概念

2.10 語言課程(20課時):

——實用中文
——實用葡文

第三部分

3.1 座談會及討論會共佔10課時,包括: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3課時);
——職業道德(3課時);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2課時);
——電腦技術(2課時)。

3.2 課程可安排2小時到參與社會重返部門的學習考察,或在第二部分上課期間進行與相關科目有關的學習考察。

第四部分

4. 培訓課程還將加入下列對培訓屬重要的補充課目,共38課時:

——物件之扣押及其程序(8課時);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8課時);
——司法實踐(12課時);
——刑事紀錄(3課時);
——特別培訓(7課時)。

第五部分

5.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5.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5.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5.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5.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名 單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壹缺,經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許洪勝 7.82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出訴訟。

(經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謝佩敏

正選委員:社會保障廳廳長 楊婉麗

資訊處處長 梁雅媚

———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壹缺,經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張詠彤 8.25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出訴訟。

(經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謝佩敏

正選委員:資訊處處長 梁雅媚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Bento, Sandra Fátima

———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壹缺,經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何敏儀 8.96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出訴訟。

(經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謝佩敏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關冠群

二等技術員 張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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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壹缺,經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李華仔 8.11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出訴訟。

(經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謝佩敏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關冠群

二等技術員 張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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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經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鄭秀綿 7.99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出訴訟。

(經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謝佩敏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關冠群

二等技術員 張淑惠


旅 遊 局

通 告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的批示,經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四缺,因採用的甄選方式不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有關的入職開考予以取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劉惠薇 7.46
2.º 楊嘉欣 6.75
3.º 黎嘉明 6.72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刊登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蔡兆源

正選委員:處長 劉結艷

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善懷


體 育 發 展 局

通 告

第 025/GP/2009 號批示

經考慮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一月二十三日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並行使公佈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之第18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副局長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學士以下屬體育發展廳、社團體育及培訓輔助處、大眾體育及特別計劃處和運動醫學中心範疇之權限:

(一)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三)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75,000.00(澳門幣柒萬伍仟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實體和機構、屬體育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但致行政長官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和審計署的文書除外。

二、轉授予體育發展局代副局長潘永權學士以下屬體育設施管理廳、體育設備管理處及體育設備規劃處範疇之權限:

(一)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三)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75,000.00(澳門幣柒萬伍仟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實體和機構、屬體育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但致行政長官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和審計署的文書除外。

三、轉授予本局社團體育及培訓輔助處處長林蓮嬌學士批准作出載於體育發展基金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發放個別津貼以資助體育總會及體育會的權限,有關金額以$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為限;當發放的個別津貼是用作支付租賃體育設施的費用時,這項權限可提高至$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

四、轉授予本局行政財政處代處長林國洪碩士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之權限:

(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四)批准為員工、物料、設備、不動產和車輛投保;

(五)批准就體育發展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為限;

(七)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實體和機構、屬體育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但致行政長官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和審計署的文書除外。

五、追認本局副局長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學士及本局社團體育及培訓輔助處處長林蓮嬌學士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六、追認本局副局長柯嵐碩士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至八月十八日按第二款所作的行為。

七、追認體育發展局代副局長潘永權學士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九日起就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八、追認行政財政處代處長林國洪碩士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就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九、追認行政財政處前處長唐偉良學士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按第四款第一及第六項所作出的行為。

十、本批示所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十一、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二、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由公佈日起生效。

(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黃有力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八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決議通過教務委員會的建議,在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設立理學碩士學位課程——會計學專業,以及通過有關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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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理學碩士學位課程——會計學專業

學術與教學編排

1. 學術範圍:會計學

2. 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3. 畢業要求:

I)若學生持有非會計學學士學位,必須合格完成39個學分,並撰寫一篇學術論文及通過論文答辯。

II)若學生持有會計學學士學位,必須合格完成48個學分,並撰寫一篇學術論文及通過論文答辯。

4. 授課語言:英文

附件二

理學碩士學位課程——會計學專業

學習計劃

(為持有非會計學學士學位之學生所設)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階段
經濟學 必修 3
統計學 必修 3
財務會計學及理論 必修 3 3
管理會計學 必修 3 3
財務管理學 必修 3 3
財務報告及分析 必修 3 3
商業法 必修 3 3
商業科技管理 必修 3 3
高級財務報告 必修 3 3
企業管治及社會責任 必修 3 3
審計與認證 必修 3 3
學生須從下列科目中選修一門:  
企業內部控制系統 選修 3 3
稅務學 選修 3 3
       
第二階段
會計學研究方法 必修 3 3
論文 必修 6
總學分

39

(為持有會計學學士學位之學生所設)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階段
經濟學 必修 3
統計學 必修 3
財務會計學及理論 必修 3 3
管理會計學 必修 3 3
財務管理學 必修 3 3
財務報告及分析 必修 3 3
商業法 必修 3 3
商業科技管理 必修 3 3
高級財務報告 必修 3 3
企業管治及社會責任 必修 3 3
企業內部控制系統 必修 3 3
財務風險管理 必修 3 3
當代會計課題 必修 3 3
學生須從下列科目中選修二門:
審計與認證 選修 3 3
稅務學 選修 3 3
中國稅務 選修 3 3
       
第二階段
會計學研究方法 必修 3 3
論文 必修 6
總學分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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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七)項及第三款及經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第六十條第二款,並行使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澳門大學通告中澳門大學校董會所授予的職權,經澳門大學校長建議,澳門大學校董會主席決定: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蘇育洲教授為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任期三年。

二、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俊龍教授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院長,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任期三年。

三、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振偉教授為澳門大學教育學院代院長,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任期八個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通 告

第26D/CG/2009號理事會決議

事宜:將若干權限授予各校長、理工——貝爾英語中心主任和成人教育及特別計劃中心主任

為了提高澳門理工學院的運作效率,有必要設立分權規定;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所賦予之權力,作出以下授權規定:

一、授予藝術高等學校戴定澄校長、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崔維孝校長、體育暨運動高等學校楊再淮校長、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嚴肇基校長、高等衛生學校劉明校長、管理科學高等學校黎錦榮校長及長者書院林韻薇校長、理工——貝爾英語中心毛思慧主任和成人教育及特別計劃中心謝建猷主任或當上述人士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者領導、協調和指導有關單位工作的權限: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決定員工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在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對藝術高等學校戴定澄校長、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崔維孝校長、體育暨運動高等學校楊再淮校長、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嚴肇基校長、高等衛生學校劉明校長、管理科學高等學校黎錦榮校長及長者書院林韻薇校長、理工——貝爾英語中心毛思慧主任和成人教育及特別計劃中心謝建猷主任在現授予之權限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

署理院長: 殷磊

秘書長:陳偉民

財政局代表: 張祖強

第27D/CG/2009號理事會決議

事宜: 將若干權限授予各行政部門主管及圖書館館長

為了提高澳門理工學院的運作效率,有必要設立分權規定;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所賦予之權力,作出以下授權規定:

一、授予總行政部趙家威部長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者領導、協調和指導人事處、總務處及工程暨採購處工作的權限:

1)對其轄下部門進行日常管理及協調;

2)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3)批准澳門理工學院員工晉階及收取相關年資獎金;

4)在其管轄的部門範圍內,批准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開支表內載明用於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5)根據法律及澳門理工學院內部規章的有關規定,批准向員工發放家庭津貼、房屋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及喪葬津貼;

6)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簽署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咨詢問價之書信及文書;

7)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其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決定員工缺勤是否合理;

8)批准使用一九五六年五月五日第40 592號法令通過的郵政規章第七十六條所指的郵政信用,但有關開支結賬受預留金額限制;

9)批准簽發澳門理工學院員工存檔資料的證明書,但屬機密資料除外;

10)根據法律規定,批准簽發澳門理工學院員工工作證及醫療護理證;

11)總行政部長可以為了部門的良好運作而將權限轉授予相關的部門主管。

二、授予會計及出納部林英傑部長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者領導、協調和指導財務管理處及出納處工作的權限:

1)對其轄下部門進行日常管理及協調;

2)批准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開支表內載明用於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3)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4)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其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決定員工缺勤是否合理;

5)批准收取澳門理工學院本身收入;

6)在合法性、預留撥款及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批准執行載於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開支表內撥款的程序及結算;

7)根據法律的規定,批准為澳門理工學院教學、科研單位及行政部門運作所需之每月經常開支,例如場所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8)批准簽發其轄下部門存檔資料的證明書和聲明書,但屬機密資料除外;

9)會計及出納部部長可以為了部門的良好運作而將權限轉授予相關的部門主管。

三、授予學術事務部鄭妙嫻部長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者領導、協調和指導學生管理處、招生暨註冊處、教務處和科研暨出版處工作的權限:

1)對其轄下部門進行日常管理及協調;

2)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3)根據澳門理工學院內部規章之規定,批准退回學生保證金;

4)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其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決定員工缺勤是否合理;

5)簽署錄取學生的有關文件、與學生事務及其職務範疇有關的證明書、證書及聲明書;

6)學術事務部部長可以為了部門的良好運作而將權限轉授予相關的部門主管。

四、授予公共關係辦公室李雁蓮主任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者以下權限:

1)對其轄下部門進行日常管理及協調;

2)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3)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其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決定員工缺勤是否合理。

五、授予理事會輔助處李惠芳處長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者以下權限:

1)對其轄下部門進行日常管理及協調;

2)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3)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其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決定員工缺勤是否合理。

六、授予圖書館林子予館長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者以下權限:

1)對其轄下部門進行日常管理及協調;

2)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3)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其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決定員工缺勤是否合理。

七、授予資訊中心陳輝民主任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者以下權限:

1)對其轄下部門進行日常管理及協調;

2)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3)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其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決定員工缺勤是否合理;

4)根據法律及規章的規定,在預留撥款、以一天為限及最多三名人員之前提下,核准轄下員工在本澳及香港接受職業培訓及參加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每名員工所需總費用的上限為$2,000.00(澳門幣貳仟元整),且每人每年次數上限為三次。

八、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九、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十、在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對總行政部趙家威部長、會計及出納部林英傑部長、學術事務部鄭妙嫻部長、公共關係辦公室李雁蓮主任、理事會輔助處李惠芳處長、圖書館林子予館長及資訊中心陳輝民主任在現授予之權限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

署理院長: 殷磊

署理副院長:戴定澄

秘書長:陳偉民

財政局代表: 張祖強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人力資源辦公室辦事處裝修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新口岸龍成大廈九、十及十一樓。

4. 承攬工程目的:供人力資源辦公室作辦公室用途。

5. 最長施工期:180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400,000.00(澳門幣肆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地下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二月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625.00(澳門幣陸佰貳拾伍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50%;
——合理工期5%;
——施工計劃10%;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20%;
——如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股東或其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又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裁定涉及行賄受賄行為的記錄10%;
——如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記錄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仁伯爵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輔助設施及急診部”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若憲斜巷與加思欄馬路之地段。

4. 承攬工程目的:興建仁伯爵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作輔助設施及急診部用途。

5. 最長施工期:720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6,000,000.00(澳門幣陸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地下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價格:$4,500.00(澳門幣肆仟伍佰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50%;
——合理工期5%;
——施工計劃10%;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20%;
——如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股東或其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又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裁定涉及行賄受賄行為的記錄 10%;
——如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記錄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八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郵 政 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為填補郵政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十九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現張貼於議事亭前地郵政局總部大樓二樓。其晉升開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路氹城EER2a污水加壓新泵站建造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建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路氹城蓮花路(鄰近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

4. 承攬工程目的:建造一個新的泵站以及其附屬的工程(延伸涵箱及排放渠至路環污水處理廠)。

5. 最長施工期:300(三百)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900,000.00(澳門幣玖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3,000.00(澳門幣叁仟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合理造價55%;
—— 合理工期5%;
—— 施工計劃10%;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15%;
—— 如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股東或其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又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裁定涉及行賄受賄行為的記錄10%;
—— 如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記錄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